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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六种情形与四种正当理由的举证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某公司账面净资产 2000 万元,一名持股 30% 的股东以 1 元把股权转给朋友,申报个税 0 元。税务机关按净资产份额核定收入 600 万元,扣除原值 0 元,补缴个税 120 万元,另加滞纳金 21.9 万元。这不是极端个例,而是 67 号公告第十二条最常被触发的一项。

价格明显偏低不是税务人员的主观感受,而是六种法定情形;有正当理由也不是解释得通就行,而是四种法定情形加证据。企业能做的,是把定价放进这十个格子里对号,而不是事后解释商业逻辑。

一、法定标准:六种视为明显偏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2014 年第 67 号公告第十二条列举六种情形,符合其一即视为收入明显偏低。

  • 申报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低于对应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
  • 申报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
  • 申报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
  • 申报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
  • 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项是主战场,覆盖绝大多数核定案例。第三、四项是同业比对条款,用来处理关联方之间低价转入、高价转出的安排。第六项是兜底,意味着前五项没覆盖的设计也不安全。

有些资料把这一条概括成七种情形,是把第一项里的一般资产按净资产份额、特定资产按公允价值份额两种口径拆开计算的结果。法定列举是六项,两种口径在实务中确实要分开处理,但申报时的自查表按六项列就够了。

二、四种正当理由,以及为什么多数企业用不上

第十三条给出四种正当理由,每一种都有硬要件。

一是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这一项要求政策调整与重大影响两个要件同时成立。行业下行、订单减少、亏损加剧,都不算政策调整。

二是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赡养人。这一项看身份关系,凭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法院文书证明。

三是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章程或法律有转让限制、受让方是本企业员工、价格合理且真实。

四是股权转让双方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合理性的其他情形。这是唯一的开口条款,举证责任完全在纳税人一侧。

三、无偿、低价、平价:三条不同的线

无偿转让,即 0 元或 1 元,落在第十二条第五项。除非受让方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身份关系范围内,否则一律视为明显偏低。赠与朋友、赠与员工、赠与持股平台,都不属于身份关系范围。

低价转让要看参照系。低于净资产份额即触发第一项,这是绝对标准,不看交易背景。低于初始投资成本触发第二项,这一条对亏损企业股东尤其危险:公司净资产已为负数时,按第一项不构成偏低,但只要转让价低于当年实缴成本,第二项仍然成立。所以净资产为负的公司转让股权,定价应不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者准备好第十四条核定方法下的完整说明。

平价转让,即等于原值,同样可能触发第一项。公司有留存收益时,净资产必然高于原值,平价即低于净资产份额。这就是平价转股不用交税这一说法最典型的错误来源。

四、举证:先定理由,再找材料

四类正当理由对应四套材料,顺序应该是先定理由、再找材料,而不是先签合同、再补解释。

政策调整类,需要产业政策文件原文、行业主管部门的停产限产通知、企业收入与产能的对比数据、审计报告,形成政策、影响、低价三段因果链。仅有审计报告证明亏损,不构成因果链。

身份关系类,需要户籍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抚养赡养关系的法律文书。离婚析产还需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中明确的财产分割条款。

员工内部转让类,需要章程中的转让限制条款、员工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股权内部转让决议、定价依据说明。

其他合理情形,通常需要资产评估报告加商业理由说明,但要说清一点:评估报告只能证明价格接近公允价值,不能证明低于净资产是合理的,因为低于净资产本身就是第一项的构成要件。

五、案例:1 元转给持股平台,补税 222 万元

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并已全部实缴,2025 年末净资产 8400 万元。三名创始人将合计 15% 股权以 1 元转让给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员工作为 LP,理由是搭建股权激励平台,申报个税 0 元。

税务机关核查后认定三点:公司章程未设置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员工持股平台不是本企业员工直接持股,不符合第十三条第三项;受让方与转让方无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身份关系;转让价格远低于对应净资产份额 1260 万元。按净资产核定收入 1260 万元,扣除原值 15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1110 万元,补缴个税 222 万元,加收滞纳金约 27 万元,合计 249 万元。

这笔交易的真实目的确实是激励,但税务上判断的不是目的,而是形式要件。如果改由创始人先以公允价向持股平台转让、平台再按约定价格授予员工,或者改用增资方式让平台入股,税负结构会完全不同:前者要缴税但成本可锁定,后者不产生转让所得但会稀释老股东比例。

六、三个误区

  • 以为签了协议、做了工商变更就是既成事实。变更登记只解决权属,不解决计税依据。
  • 以为关联方之间可以自由定价。第三、第四项正是为关联交易设计的比对条款。
  • 以为补一份评估报告就能推翻核定。评估报告证明公允价值,而明显偏低的参照系是净资产份额,两者不是一回事。

七、操作清单

  • 转让前取得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按持股比例测算对应净资产份额。
  • 对照第十二条六种情形逐项自查,标记可能触发的项次。
  • 判断是否落入第十三条四种正当理由,选定后按对应清单准备材料。
  • 核查章程是否存在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没有的先修章程再谈内部转让。
  • 净资产为负的企业,比较转让价与初始投资成本,避免触发第二项。
  • 涉及身份关系转让的,提前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不要用承诺书替代。
  • 员工持股平台入股优先考虑增资路径,避免形成低价转让。
  • 在协议中写明定价依据与所引用的净资产数据,保留测算底稿。

定价可以谈,计税依据不能谈;能谈的部分要靠证据,不能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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