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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权的触发与履行:谁出钱、怎么减资、卡在哪一步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回购条款是投资协议里最常被写、最少被完整执行的一条。一份典型的条款会写:公司未能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合格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及创始人按年化 8% 单利回购全部股权。签字时各方都清楚这段文字,履行时才发现有三件事没写清:谁出钱、钱从哪来、走什么程序。

2023 年以来,回购纠纷的数量明显上升,但投资方拿到生效判决后实际回收的比例并不高。原因不是条款无效,而是履行环节被卡住。

一、触发条件:三类常见约定与各自的举证难点

时间型触发。约定某个时点前未完成上市、未达到某一营收或利润指标。这类触发最容易证明,只需工商信息、审计报告或上市受理文件。

事件型触发。重大违约、实际控制人变更、核心知识产权丧失、连续两年亏损。举证难度大,条款必须写明判断标准与计算口径,例如「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而非「净利润」。

推定型触发。约定投资方在特定情形下有权单方认定触发,例如「投资方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这类表述把判断权完全交给主张方,诉讼中往往不被支持。

实务上要做的是把触发条件翻译成可核验的事实。写「业绩未达标」不如写「2026 年度经审计扣非净利润低于 5000 万元」;写「重大违约」不如列明违约事项清单与补救期。

二、谁能被要求回购:公司与股东是两条不同的路

《九民纪要》第 5 条处理的就是这个问题。该条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到回购请求,该条要求: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须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完成减资程序;未完成减资程序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须审查公司是否有利润,无利润或利润不足的,驳回或部分支持。

这里有一个必须讲清的技术点:九民纪要第 5 条援引的是当时《公司法》第 35 条、第 142 条、第 166 条,2023 年修订后分别对应第 53 条(不得抽逃出资)、第 162 条(股份回购)、第 210 条(利润分配)。规则实质没有变化,但引用条文时要按现行法。

所以结论很清楚:告公司,先看减资;告创始人,看合同和偿付能力。两条路的执行难度完全不同。

三、公司回购的硬约束:减资四步

《公司法》第 224 条规定了减资程序,四步缺一不可:

  •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 66 条);
  •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自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这四步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第三步和第四步的时间差。公告期满、债权人无异议,才能办理工商变更。整个流程顺利也要两个半月以上,若有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公司现金流会立刻承压。

更关键的是决议本身。减资决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而回购谈判时投资方往往已与创始人关系紧张。若创始团队持股超过三分之一,减资决议在股东会上就可能通不过,公司回购路径在起点即被封死。这是公司回购条款最现实的卡点,也是签约时就要设计好的地方。

四、钱从哪来:三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边界

自有资金。最干净,但需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或充足的现金。用注册资本回购实质是抽逃出资,即使走完减资程序,若减资后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仍可主张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 226 条)。

利润。以未分配利润支付回购款,实质等同于利润分配,须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这也是九民纪要第 5 条对金钱补偿设定「有利润」前提的原因。

借款。法律未明文禁止,但会推高资产负债率,也可能触发贷款合同的控制权变更条款。《公司法》第 163 条对财务资助设有严格限制,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等资助,员工持股计划等例外另有比例与期限约束。

五、创始人回购:担保结构与风险隔离

创始人回购条款的三项核心参数是:回购价格、支付期限、担保方式。

回购价格通常为「投资款加年化 6% 至 10% 单利,扣除已分配现金红利」。这个公式在长周期下会显著超过本金:一笔 5000 万元投资、年化 8%、期限 6 年,回购款约 7400 万元。

支付期限应避免「一次性付清」,改为分期加宽限,例如交割后 12 个月内分四期支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这既给创始人腾挪空间,也降低条款被认定为显失公平的概率。

担保方式决定实际回收率。可用的有:创始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质押、房产抵押、配偶共同签署、第三方连带保证。其中配偶签署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影响执行,理由在下一篇展开,此处只提示:没有配偶签字,执行阶段可执行财产往往只剩一半。

六、一个赢了判决却拿不到钱的案例

某华南消费品牌 2021 年 A 轮融资 5000 万元,约定若 2025 年底前未上市,投资方有权要求公司与创始人共同回购,价格为本金加年化 8% 单利。2026 年初投资方提起仲裁,同年 9 月获得支持裁决,回购款约 6900 万元。

至 2026 年底,投资方实际回收约 1500 万元,占应收回购款的 22%。执行中遇到两个问题:一是公司回购部分因未完成减资程序,仲裁庭仅确认义务而未支持强制履行,需另行走减资程序,而创始人持股 41%、投资方 23%、其他股东 36%,减资决议未获三分之二通过;二是创始人的主要资产为按揭房产,净值约 1200 万元,配偶未签字,执行异议成立。复盘时最该改的不是条款文字,而是签约时没有要求配偶共签、没有办理股权质押、也没有预先约定各股东在回购触发时无条件通过减资决议。

七、四个常见误区

  • 认为拿到支持回购的裁决就等于拿到钱。履行环节的减资程序是独立的一道门。
  • 忽略减资决议的表决权门槛,创始人一方的股比结构直接决定这条路能否走通。
  • 回购价格只写「按年化利率」,未写单利复利、计息起点与是否扣除分红。
  • 未取得配偶签字与股权质押,执行阶段可执行财产大幅缩水。

八、签约与行权的操作清单

  • 把触发条件写成可核验的事实,附审计口径、计算方式与举证责任分配。
  • 区分公司回购与创始人回购两条路径,分别约定价格、期限与顺位。
  • 在投资协议中预先取得各股东对「触发回购时通过减资决议」的不可撤销同意。
  • 约定减资程序的分工与时限,明确公司及创始人的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
  • 测算减资公告期与债权人可能的提前清偿要求,预留不少于三个月的现金缓冲。
  • 要求创始人配偶共同签署回购义务,或至少出具知悉并同意函。
  • 办理创始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质押或房产抵押,作为回购担保。
  • 约定回购款的支付节奏,采用分期加宽限,逾期计息标准写明。
  • 行权前先做偿付能力尽调,判断是走诉讼、仲裁还是协商折价退出。

回购条款的价值不在于写得多严,而在于触发那天,钱能不能真的到账。签字前把履行路径走一遍,比事后打一场赢不了的官司有用。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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