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的成功率远比创业者预期低。接触十家机构,进入尽调的通常三到四家,最终交割的可能只有一家。剩下那些没谈成的,如果收尾不干净,会在半年后以律师函的形式回来。
收尾要处理三件事:已经签的 TS 怎么终止、已经花的钱谁承担、已经给的资料怎么处理。三件事都有明确的法律框架,只是很少有人在签字前想过。
一、TS 终止:三种情形对应三种责任
情形一:正常终止。排他期届满、投资方完成尽调后决定不投。若 TS 中交易条款本身不具约束力,投资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各自承担费用。这是最常见的情形,也是最不需要担心的情形。
情形二:排他期内违约。融资方在排他期内与其他投资方接触并签约。此时违反的是有约束力的排他条款,救济方式取决于约定:有违约金的按违约金,无违约金的按对方实际损失(通常是已发生的尽调费用与中介费)。
情形三:恶意磋商。《民法典》第 500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情形举证难度最高。要证明「恶意」,通常需要证明对方自始没有履约能力或履约意图,例如投资方在接触时基金已进入清算期、或同时与多家同类企业签订排他协议并只准备投其中一家。仅凭「后来不投了」无法构成恶意。
二、排他期违约的赔偿范围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与可预见的间接损失。《民法典》第 584 条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实务中可主张的项目有:已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为配合尽调投入的人工与差旅;因终止其他谈判而丧失的机会成本(举证困难,通常需要第三方报价函佐证)。
不可主张的典型项目是「估值差额」,即「如果这家投了,我本可以按更高估值融资」。这类主张需要证明存在确定的替代交易,仅有口头意向不足以支持。
三、尽调费用:默认规则与常见约定
默认规则是各自承担。投资方的尽调费用(律师、会计、技术顾问)由其自行承担,融资方的配合成本由其自行承担。
常见约定有三种:
- 交易完成则由公司承担投资方费用,通常设上限,例如不超过投资额的 1% 或 50 万元。
- 无论成败均由公司承担,这种约定对融资方不利,实务中应拒绝或压到很低的上限。
- 按阶段分担,例如签署 TS 后公司承担 30%,进入正式协议后承担 70%,交割后全额承担。
需要提醒的是,即使约定由公司承担,也应在 TS 中写明「费用需事先书面确认」,否则投资方可能在尽调中聘请多家顾问,费用远超预期。
四、保密义务:终止后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 501 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的关键在「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也就是说,融资失败不影响保密义务,且该义务不需要以保密协议为前提。
但仅有法定条款不足以覆盖实务需要。融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中,很大一部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例如财务预测、客户名单的部分内容、产品路线图。这些信息若未在保密协议中明确列为保密信息,事后主张困难。
保密协议应写明四点:保密信息的定义与例外(已公开、独立开发、合法从第三方获得);使用目的限定为「评估本次投资」;披露对象限定为「有必要知悉的专业顾问」,且顾问须承担同等义务;保密期限,通常为二到三年,技术类信息可约定更长。
五、资料处理:容易被忽略的三件事
资料归还或销毁。约定投资方在终止后 30 日内归还或销毁全部资料,并出具书面确认。数据室应关闭访问权限,保留访问日志。
访谈记录与录音。尽调访谈中涉及客户、供应商的信息,应要求投资方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尤其是当其同时投资同行业企业时。
人员接触限制。约定投资方在终止后一定期限内(通常 12 个月)不得直接挖聘公司核心员工。这类条款在执行上存在争议,但对约束行为有效。
六、一个排他期违约赔了 320 万的案例
某华南生物科技公司 2023 年与一家医疗基金签署 TS,约定 90 天排他期,违约金为投资额的 2%,即 320 万元(拟投资 1.6 亿元)。签署后第 40 天,公司同时与另一家产业资本接触并签署了投资协议。
医疗基金发现后主张违约金。公司抗辩称对方在尽调中提出的问题过多、进度缓慢,已实质放弃交易。仲裁庭认为,TS 中排他条款表述明确、违约金比例合理,且基金在排他期内仍在推进尽调,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支持全额违约金 320 万元。
公司同时因两方同时尽调,导致信息泄露,产业资本在签约前临时要求增加「核心客户不得流失」的对赌条款,估值下调 8%。一次并线操作的总代价超过 1500 万元,远高于提前终止排他、重新谈判的成本。
七、四个常见误区
- 认为融资失败就什么都不用管。保密义务在合同不成立时仍然存在。
- 排他期内并线接触其他投资方,认为「没签约就不算违约」。
- 接受「无论成败均由公司承担投资方费用」的条款,且未设上限。
- 终止后不关闭数据室、不收回资料,导致信息长期暴露。
八、收尾阶段的操作清单
- 排他期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书面确认对方是否继续推进,留下时间戳。
- 终止时发出书面终止函,列明终止事由、生效日期与后续义务。
- 结清已发生的费用,按 TS 约定分担,取得对方费用清单与发票。
- 要求投资方在 30 日内归还或销毁资料,并出具书面确认。
- 关闭数据室访问权限,导出并保存访问日志。
- 核对保密协议的期限与范围,评估是否需要发函重申义务。
- 对尽调中披露的核心信息做一次泄露排查,关注竞争对手动态。
- 与核心员工确认竞业与保密义务仍然有效,防止被挖聘。
- 复盘失败原因,形成一页纸记录,用于下一轮融资的材料准备。
融资失败的收尾不是结束,而是下一次融资的起点。处理得干净,下一轮的尽调材料可以直接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