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最被动的时刻,是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此时需要证明“过去三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而多数企业的证据散落在各个部门,销售说合同在财务、财务说发票在税务、税务说都是电子档没保存。
一、什么算“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 48 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关键词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这排除了三类:
- 内部使用:仅在公司内部文件、员工手册、名片上出现;
- 象征性使用:为维持注册而做的少量、非真实商业意图的使用(如只在一次展会上出现);
- 未在核定商品上使用:注册在 30 类“茶”,实际只用在 32 类“饮料”上。
二、有效证据的六项要求
- 时间落在指定期间内:撤三要求提供撤销申请日前三年的使用证据,超期的无效;
- 体现商标图样:证据上要能看清商标,不能只有商品名;
- 体现核定商品/服务:合同、发票上的商品名称要与核定项目对应;
- 体现使用主体:商标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使用人(被许可人使用视为权利人使用,但需有许可关系证明);
- 形成证据链:合同 + 发票 + 物流单 + 产品照片,相互印证;
- 真实可核查:可提供原件、可追溯交易对手。
三、五类最常见的无效证据
1. 只有合同没有发票。合同易伪造,单独提交证明力弱;发票由税务机关监管,证明力强。二者配合最佳。
2. 只有发票没有商品明细。发票上写“货物一批”“办公用品”,无法证明是核定商品。
3. 自制材料。企业自己做的宣传册、画册、内部报表,未经第三方印证,证明力低。
4. 无日期的材料。产品照片、包装样品没有拍摄时间、没有公证,无法证明使用时间。
5. 关联公司使用但无授权。母公司注册、子公司使用,若无偿使用且无许可合同,可能被认定为“非商标权人使用”,需要补充关联关系与许可证据。
四、日常留存的制度设计
有效做法是把证据留存嵌入业务流程,而不是事后补:
- 合同环节:销售合同模板中增加“商品名称+商标”栏,明确写出商标名称;
- 开票环节:发票商品名称按实际品名开具,不使用“货物一批”;
- 包装环节:每版包装设计稿存档,保留印刷合同与发票;
- 宣传环节:广告投放合同、媒体发布截图(含网址与日期)、公众号推文(保留后台发布记录);
- 展会环节:展位照片(含展位号、日期)、参展合同、展会会刊;
- 年归档:每年按商标逐一归档,形成“商标-年度-证据”三级目录。
建议指定一名商标管理员,把上述动作写入岗位职责,年度审计时抽查。
五、一个因证据不足被撤三的案例
某服装企业 2015 年注册“慕言”商标(25 类),2019 年起转做线上,主要在天猫店销售。2023 年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
企业提交的证据包括:
- 天猫店铺后台截图(显示“慕言”品牌);
- 三年的部分销售订单导出表;
- 两届服博会的展位照片。
商标局认定证据不足,撤销注册。理由:
- 后台截图与订单导出表均为自制电子数据,未公证,无法确认真实性与形成时间;
- 展会照片无展位合同、无参展发票印证,无法确认参展主体与时间;
- 未提交任何销售合同与发票,无法证明真实商业交易。
企业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补充提交了公证后的后台数据、部分发票、快递单,但法院认为诉讼阶段补充的证据不能替代行政程序中的举证,维持撤销决定。
要点:证据的“形式合规”比“数量多”更重要。三份经公证的合同+发票,胜过三百页自制截图。
六、证据留存清单(按商标建立档案)
- 注册证、续展证明、变更证明;
- 许可合同及备案通知(如有);
- 每年销售合同 3–5 份(覆盖不同季度)及对应发票;
- 每年广告投放合同 1–2 份、发布截图;
- 产品包装实拍(含日期水印或公证);
- 展会、赛事、公益活动的参与证明;
- 获奖证书、行业排名、媒体报道;
- 维权记录(投诉、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