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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与善意取得:三个判断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上游供应商走逃失联,稽查局一纸《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发下来,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就要转出。这时候企业最容易犯的错,是把它当成“运气不好”,直接认罚;或者反过来,坚持“我有发票我有合同”,拒绝配合。两种做法都错,因为法律给善意受票方留了一条明确的通道,但通道有门槛。

这张通道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核心意思是:真实交易存在、发票形式合规、购货方不知情的,不以偷税论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仍要追缴已抵扣的税款。善意取得能免掉罚款和滞纳金,免不掉本金。

一、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认定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 真实交易存在。购货方与销售方之间确有货物或服务的购销关系,不是单纯买票。
  • 发票形式合规。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 购货方不知情。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个要件里,第一个是企业的举证责任,第三个是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第二个是客观核对。实务中的争议九成集中在第一和第三之间:企业证明不了交易真实,就会被推向恶意;税务机关证明不了企业知情,就不能否定善意。

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要求销售方开具的是其所在省份的发票。如果发票来自第三方(甲供货、乙开票),形式要件直接不满足,交易再真实也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是典型的“三流不一致”。

二、举证责任:企业证什么,税务机关证什么

税务机关要否定善意取得,必须拿出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常见的有:资金回流记录、支付手续费的对价、明知对方无实际经营仍采购、发票由中间人代开、同一控制人下的循环开票。

企业要证明真实交易,需要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五个环节缺一不可:

  • 合同:条款完整,有签章,价格与市场水平相当,履约地点与经营实际相符。
  • 付款: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至发票载明的销售方账户,金额、时间与合同一致。这是最关键的一环,现金支付、付给第三方、付给个人,都会直接摧毁善意认定。
  • 交付:物流单据、运输发票、出入库单、过磅单、验收记录。制造企业还应有领料单、投产记录。
  • 发票:票面信息与实际一致,开具时间与交付时间匹配。
  • 沟通:询价记录、订单邮件、对账函、质量异议处理记录。

五个环节中,付款和交付最难补。事后补做的合同、说明在稽查眼里价值极低,形成时间可以被质疑。证据准备必须发生在业务发生的当下。

三、后果差异:免罚、免滞纳金,但税要补

三种定性的后果差别是量级上的:

  • 善意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追缴;不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不按偷税论处;不移送刑事。
  • 恶意接受虚开: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按偷税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达到标准的移送公安,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善意但无法证明:实务中常被作为“取得不合规发票”处理,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罚款视情节而定。

不加滞纳金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明确善意取得被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的规定。这一条在企业与税务机关沟通时应当主动提出,很多基层执法人员并不会主动适用。

四、企业所得税上的补救路径

增值税进项转出后,企业更关心的往往是成本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答案是能,但有条件。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合规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证明资料,如工商注销证明、机构撤销证明、非正常户认定记录;
  •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上述六项中,前三项是必备资料。这条路径让企业在增值税上吃了亏,但所得税上能保住成本,实际损失大幅缩小。

五、案例:一份过磅单值四十七万

某机械制造企业2021年向一家钢材贸易公司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0万元,进项税额130万元,货款分三笔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货物由供应商安排车辆送至厂区。2023年上游企业走逃,稽查局下发协查函。

企业提交的材料包括:采购合同、三笔银行回单、供应商送货单、厂区过磅单(含车牌号、毛重、皮重、净重)、入库单、质检报告、双方三年的对账邮件。过磅单是决定性证据——上面有车牌号,稽查人员据此调取了高速公路通行记录,车辆轨迹与送货时间完全吻合。

最终认定善意取得,进项税额130万元转出补缴,不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企业所得税方面,因上游已注销无法换开发票,企业按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提交六项资料,4200万元成本全额扣除,避免了10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调整。

对照案例:另一家企业同样从该供应商采购,但货款中有三成通过法定代表人个人卡支付给供应商业务员,无法说明资金去向,被认定为恶意接受虚开,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约470万元,另有一名责任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六、五个常见误区

  • “有发票就说明交易真实”。发票只是形式凭证,稽查看的是资金流、货物流、票流三流是否一致。
  • “合同事后补一份就行”。合同的形成时间、签章时间、条款细节都能被质疑,补做的合同证明力极低。
  • “付给谁都一样”。付款对象与发票销售方不一致,是认定恶意的直接证据,几乎无法辩驳。
  • “善意取得也要罚款”。善意取得不予处罚、不加滞纳金,这是明确规定,应当主动主张。
  • “进项转出了成本也不能扣”。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是两条线,所得税有单独的补救规则。

七、操作清单

  • 供应商准入时核验经营范围、开票品名、注册时间与经营场所,异常供应商不合作。
  • 合同明确约定开票方必须为合同相对方,禁止第三方代开,并约定违约责任。
  • 全部货款通过对公账户支付至发票载明的账户,禁止向个人或第三方付款。
  • 收货环节留存过磅单、送货单、车牌号、司机联系方式,制造业另存领料与投产记录。
  • 建立供应商档案,保存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开票信息、联系人。
  • 接到协查通知后十日内完成证据链归集,形成书面说明并附证据目录。
  • 在答复中明确主张善意取得,同时援引不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 同步准备企业所得税扣除资料,按六项清单一次性提交。
  • 对无法补开发票的供应商,取得注销、非正常户等官方证明文件。
  • 每年对前五大供应商做一次走逃风险排查,重点看是否被列入非正常户。

善意取得不是事后争取来的,是业务发生时按规矩做出来的。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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