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最常见的三种形态是:自己在外开一家同业公司;让自己控制的供应商给公司供货;把公司正在谈的客户转走。三者对应的规则不同,举证要点不同,请求权基础也不同,用一个案由打包起诉,往往会被要求拆分。
《公司法》第 180 条把义务分成两类:忠实义务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要求执行职务时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前者看有没有利益冲突,后者看有没有尽到注意。
一、忠实义务的核心是利益冲突
忠实义务不要求董事做出业绩,只要求他在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把公司放在前面。所以判断标准很直接:这个行为里,董事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控制的企业)有没有获益;如果有,有没有向公司披露并取得决议同意。
《公司法》第 181 条列举了禁止行为: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违反的后果是第 186 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 181 条至第 184 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就是归入权,不需要证明公司有损失,只要证明他取得了收入。
二、竞业禁止:同类业务加报告决议
第 184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个要件。主体是董事、监事、高管,普通员工不适用,员工靠劳动合同里的竞业限制条款。行为是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包括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是“同类”,判断看经营范围、实际业务、客户群体、产品替代性,不只看营业执照怎么写的。
合法路径只有一条:报告加决议。报告要写明关联企业的名称、业务、持股情况、与公司业务的重叠范围;决议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该董事回避表决。仅在会上口头提一句,不构成有效报告。
期限上,任职期间当然适用。离职之后,公司不能再依第 184 条追责,只能靠竞业限制协议,且要支付补偿金。这一点常被混淆:董事离职后开同业公司,公司拿第 184 条起诉,会被驳回。
三、自我交易:程序加公允
第 182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间接”是重点。不是只有本人和公司签合同才算,通过配偶、子女、父母、控制的公司、代持的关联方与公司交易,都属于间接自我交易。实务中常见的是让亲属设立的供应商供货、让自己的咨询公司提供“顾问服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 1 条明确: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程序合规不等于实体免责,还要价格公允。
所以自我交易要过两关:程序上报告并经决议,实体上价格不偏离市场。两关都过,才安全;只过程序,仍可能被判赔偿差额。
四、商业机会:两个例外
第 183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已经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判断“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通常看三点:公司是否有能力利用(资金、资质、人员);公司是否已经投入资源在争取(投标、报价、谈判);第三人是否基于公司身份才提供该机会。三点中占两点以上,法院一般认定为公司机会。
第二个例外“公司不能利用”很窄,要有客观障碍,比如资质不具备、资金不足、法律禁止。董事自己判断“公司做不了”不算,要有证据。
五、勤勉义务:三个可追责的抓手
勤勉义务比忠实义务难证,因为法院不愿用事后判断替代商业判断。但有三个抓手比较实。
第一,催缴出资。第 51 条要求董事会核查股东出资,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这是 2023 年修订后最明确的一条勤勉义务。
第二,违法分配与抽逃。第 211 条规定,公司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退还,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赔偿责任;第 53 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清算义务。第 232 条把董事定为清算义务人,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账册丢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一个在外开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某科技公司注册资本 800 万元,技术负责人持股 8% 并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负责产品研发与客户对接。2021 年 3 月,其配偶设立一家经营范围高度重合的公司,由他实际负责技术,产品直接销售给科技公司的三家老客户。
科技公司在一次客户回访中发现问题,调取该同业公司的开票记录,发现 2021 年至 2023 年累计营业收入 900 万元,毛利率 41%。公司起诉,主张依第 184 条停止竞业、依第 186 条行使归入权,并请求解除其董事职务。
被告抗辩三点:从未参与同业公司经营;同业公司业务与公司不完全相同;公司早已知情且未反对。法院查明,其本人在同业公司的技术方案评审文件上签字,两家公司客户重叠度达 70%,且公司知情后六个月内即起诉,不存在默示同意。判决其向公司返还 900 万元,并解除董事职务。
代价:被告除返还 900 万元外,承担诉讼费 7.5 万元,个人征信与后续任职受影响;公司方面,三家老客户流失,2023 年营收下降 22%,另花 14 个月重建研发团队。
七、五个误区
- 以为只有签了劳动合同才受竞业约束。董事、高管依《公司法》直接受限。
- 把报告当同意。报告是前提,还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认为程序合规就免责。关联交易还要价格公允,否则仍要赔差额。
- 离职后仍用第 184 条追责。离职后只能依竞业限制协议主张。
- 只告个人不告其控制的公司。收入在同业公司账上,执行不到。
八、操作清单
- 梳理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任职情况,每年更新一次。
- 在章程或聘任协议中明确报告义务、回避规则与违约责任。
- 建立关联交易审批表,记录交易对方、定价依据、决议文号。
- 要求董监高每年签署利益冲突声明,覆盖配偶与直系亲属。
- 发现同业经营,先固定工商档案、开票记录、客户重叠证据。
- 计算归入金额:以同业公司相关业务收入为准,扣除可验证成本要谨慎。
- 同时起诉同业公司,主张共同返还或赔偿。
- 对离职人员另签竞业限制协议,按月支付补偿金并保留凭证。
- 董事会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异议,作为勤勉义务的抗辩依据。
- 发现抽逃、违法分配、逾期清算,同步追究负有责任的董监高。
董事义务案件的胜负点,往往不在“他是不是董事”,而在“有没有报告、有没有决议、价格公不公允”这三份材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