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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与股东协议冲突:以哪份为准与五类对外无效条款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同一件事,股东协议写“重大事项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章程写“过半数通过”。控股股东按章程通过了决议,小股东拿协议去起诉撤销决议,法院会驳回——协议有效,但它约束不了决议。这个结果让很多人意外,却是章程与协议分野的必然。

根子在性质。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经过登记公示,约束公司、全体股东和董监高;股东协议是合同,只约束签字的人,不约束公司,也不对抗后来的股东。两份文件冲突时,先看事项性质,再看约束对象。

一、冲突从哪来

三个来源。第一,先签协议后写章程:设立时几个人签了投资协议,办登记时用市监局模板章程,协议里的特殊约定没搬进去。第二,章程改过协议没改:增资、引入新投资人,章程更新了,老协议还躺在抽屉里。第三,刻意分开:把不想公开的估值调整、拖售权、回购安排放在协议里,章程只写标准条款。

第三种最危险。放在协议里的条款,一旦涉及公司治理或者对外登记事项,就可能因为没进章程而无法执行。比如约定“某股东享有一票否决权”,章程没写,股东会按多数决通过决议,一票否决权在实践中很难落地。

二、效力顺位的三条判断规则

第一条,涉及公司组织与对外事项,以章程为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与表决、法定代表人人选、注册资本与出资安排、利润分配比例、股权转让规则。这些事项第三人会查阅登记,必须有一份统一、公开的文本。

第二条,涉及股东之间的特别安排,协议有效。包括估值调整、回购承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顺序、拖售与随售、竞业与保密、违约责任。这些不进入登记,属于签约方之间的债权债务,违约了赔钱,但不影响决议效力。

第三条,章程未规定、协议有约定的,协议可以补充,但仅在签约股东之间生效,不能约束公司和后来的股东。新股东加入时,要签加入协议或者确认函,否则不受约束。

三、只在股东间生效的四类条款

对赌与回购承诺:约定业绩不达标时控股股东回购股权,这类条款约束签约股东,公司回购则要满足减资程序,否则可能因违反资本维持被认定无效。

拖售权与随售权:约定多数股东出售股权时可以要求少数股东一并出售,这属于股东间的安排,对外部买家没有约束力,但违约方要承担赔偿责任。

优先购买权的特殊安排:法定优先购买权在章程中细化,股东之间的约定可以更严,比如约定必须全体同意才能对外转让。这类约定在股东之间有效,但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人。

分红与表决的特别安排:约定某股东优先分红、或者表决权与出资比例分离,必须写进章程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仅在协议里约定,公司可以不予执行。

四、五类对外无效的条款

第一,约定股东会决议由某股东一人决定。这剥夺了其他股东的表决权,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约定排除股东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法定权利,章程或协议不得实质剥夺,只能细化行使方式。

第三,约定股东可以随意抽回出资。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无效;合法的路径只有利润分配、减资、股权转让。

第四,约定不设监事会但公司规模达到法定要求。2023 年修订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超出这个范围不设,登记环节会被要求补正。

第五,约定股权转让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无期限限制。这实质上封死了退出通道,法院可能认定该条款不合理限制股权转让,参照法定规则处理。

五、章程修改权:三分之二与固有权利

《公司法》第 66 条规定,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分之二可以修改章程,但不能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以多数决把某个股东的股权强制注销、把分红权取消、把知情权排除,属于滥用资本多数决,受害股东可以请求撤销决议或者确认无效。

实务中还要注意章程的“锁定条款”:约定修改某几条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类条款本身有效,但只约束签约股东,新加入的股东不受约束,除非在入股时确认。

六、把协议装进章程的三种写法

第一种,直接写入。把一致同意事项、回购触发条件、优先购买权规则逐条写进章程,最稳,但会公开。适合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治理条款。

第二种,章程授权加协议细化。章程写“重大事项的范围及表决要求由股东另行约定”,再由协议列明清单。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认可度不一,优点是保密,缺点是有被认定“约定不明”的风险。

第三种,附件并入。章程附一份“股东特别约定”,由全体股东签字并作为章程附件备案。介于两者之间,登记机关是否接受要看当地口径,通常只作备查不作公示。

七、一份一致同意条款的失效

某制造企业有三名股东,持股 55%、30%、15%。设立时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增资、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办理登记时使用的是登记机关推荐章程,只写“重大事项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协议没有并入。

2023 年,持股 55% 的控股股东提议以评估价增资 2000 万元,持股 15% 的股东反对,认为增资价格低于净资产,且会稀释其比例。股东会按章程以 85% 表决权通过决议,小股东起诉请求撤销决议,同时依股东协议起诉控股股东违约。

法院对两个案件的处理完全不同:撤销决议之诉被驳回,理由是决议程序与表决比例符合章程,协议不能否定决议效力;违约之诉则支持,认定控股股东违反“一致同意”约定,赔偿小股东因股权稀释产生的损失 186 万元。

代价:小股东花了 16 个月、律师费 14 万元,只拿到赔偿,没能阻止增资;公司则因诉讼,增资款延迟到位 9 个月,新生产线推迟投产。若当初把一致同意条款写进章程,这场增资根本通不过。

八、操作清单

  • 把章程与股东协议逐条比对,列出冲突清单并标注事项性质。
  • 治理类、登记类条款一律写进章程,避免只放在协议里。
  • 协议中的回购、对赌、拖售条款,明确约束对象为签约股东。
  • 新股东入股时签署加入协议,确认受原有协议约束。
  • 章程中细化重大事项清单,避免“重大”二字无边界。
  • 约定章程修改的特别门槛,并明确适用于后续股东。
  • 删除排除知情权、允许抽回出资等无效条款。
  • 每次增资、转让后同步更新章程与协议,保持版本一致。
  • 章程与协议均约定送达地址与争议解决方式。
  • 将全套文件归档,工商变更时一并提交备案。

协议管人,章程管公司:想约束决议,就写进章程;只想要赔偿,协议就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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