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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控制权:AB 股、一致行动与董事会席位的组合用法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多轮融资后创始人持股降到 30% 以下是常态。此时能否继续控制公司,取决于三件事的组合:表决权是否与持股比例脱钩、其他股东的表决权是否被归集、董事会多数席位由谁提名。

单用其中任何一项都不够。只做 AB 股,董事会仍可能被改选;只做一致行动,协议可能因一方退出而失效;只控董事会,股东会层面的重大事项仍可能被否。

一、先分清两类公司,工具完全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类别股,但《公司法》第 65 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句给了足够空间:章程可以直接约定某位创始人的表决权为其出资比例的三倍,或者约定表决权按人头计算。

这是境内有限公司最容易被忽略的一条。大量创始人把精力放在签一致行动协议上,却不知道章程里一句话就能解决表决权归集问题。

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修订后,《公司法》第 144 条允许公司按章程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包括优先或劣后分配利润或剩余财产的股份、每一股表决权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的股份、转让受限的股份等。同时明确,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两类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应当在本法施行后一年内予以规范。

这意味着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做 AB 股,拟上市企业需要在申报前处理。科创板与北交所对特别表决权另有上市规则约束,通常要求特别表决权比例不超过每普通股十票、且不得在上市后提高。

二、一致行动协议:在什么情况下会失效

一致行动协议的常见结构是:创始人与其他股东约定,在股东会上按创始人的意见投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将其表决权委托给创始人行使。

三类失效场景需要提前设计:

  • 协议到期。大量协议约定「自签署之日起三年」,与融资节奏错配。到期未续签,表决权归集瞬间消失。
  • 一方退出。签署方转让全部股权后协议对其不再有意义,若未约定「受让方承继义务」,归集范围缩小。
  • 利益冲突。当一致行动事项涉及签署方自身重大利益(例如向其关联方出售资产),签署方可能主张协议不适用。

对应的补救是三条:协议期限与持股期间一致并自动续期;约定股权转让须以受让方签署承继函为前提;列明不适用一致行动的例外事项清单,避免争议时被扩大解释。

三、董事会:控制权真正的落点

股东会决定重大事项,董事会决定经营事项。控制权的日常落点在董事会。

董事会架构的三个参数:人数、提名权、表决规则。五人董事会是常见配置,创始人提名三席即形成简单多数。提名权条款要写「股东会应投票赞成提名方提名人选」,并约定「未经提名方同意不得罢免」。

另一个可用工具是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的分离或合并。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若创始人控制董事会多数,董事长自然可控;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涉及对外签约与诉讼代表权,2023 年修订后辞任与涤除的规则更清晰,但仍应在章程中明确由创始人担任。

需要提醒规模较小的公司:《公司法》第 75 条允许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这类公司若引入投资人,通常需改组为董事会,改组时点与席位分配要提前谈。

四、组合方案的四个压力测试

设计完组合方案后,应当做四次测算:

  • 稀释测试。按未来两轮各稀释 15% 测算,创始人持股降至多少,是否仍能单独否决章程修改(需持有三分之一以上)。
  • 席位测试。若投资人联合其他股东改组董事会,创始人能否保住三席。
  • 退出测试。若一名一致行动人转让全部股权,表决权归集比例下降多少,是否跌破关键线。
  • 上市测试。若计划境内上市,AB 股与一致行动安排在申报时是否满足监管要求,是否需要提前拆除。

四次测算的结果决定组合的冗余度。经验值是:创始人直接持股不低于 25%、加上一致行动后不低于 40%、董事会席位不低于五分之三,三项同时满足时,控制权在常规融资节奏下较为稳固。

五、一个靠组合方案守住控制权的案例

某华北企业服务公司创始人 2020 年持股 62%,三年内完成三轮融资,持股降至 31%。同期两名联合创始人合计持股 14%,员工持股平台 10%,三家机构合计 45%。

公司在 A 轮时做了三件事:一是修改章程,约定创始人表决权为其出资比例的 2.5 倍,依据是第 65 条的「章程另有规定」;二是与两名联合创始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与持股期间一致,并约定受让方承继;三是董事会设为五席,创始人提名三席,投资人合计提名两席。

2024 年,一家机构因退出压力提议更换 CEO 并改组董事会。按表决权计算,创始人一方(31%×2.5+14%=91.5%)远超三分之二,提案在股东会阶段即被否决。同期董事会改选,创始人提名的三席稳定。公司随后完成新一轮融资,估值较前一轮增长 40%。

若仅有持股 31%、无表决权放大与一致行动安排,创始人在股东会的表决权约为 31%,任何两家机构联合即可通过普通决议,控制权在 B 轮时点就已不稳。

六、四个常见误区

  • 在有限责任公司里追求 AB 股。有限公司不能发类别股,正确工具是章程约定表决权比例。
  • 一致行动协议不约定承继义务,股东转让股权后归集失效。
  • 只控股东会不控董事会,日常经营仍被掣肘。
  • 为上市设计的 AB 股未预留拆除方案,申报前临时处理影响进度。

七、控制权设计的操作清单

  • 确认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走章程约定表决权,股份公司评估类别股可行性。
  • 在章程中写明表决权放大倍数、适用范围与失效条件。
  • 一致行动协议的期限与持股期间一致,约定自动续期与受让方承继。
  • 列明一致行动的例外事项清单,减少履行争议。
  • 董事会人数设为单数,创始人提名席位不低于五分之三。
  • 提名条款同时约定股东会应投票赞成与不得任意罢免。
  • 明确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与董事会多数绑定。
  • 每轮融资后重做稀释、席位、退出、上市四项压力测试。
  • 为拟上市的特别表决权安排预留转换与拆除路径,写入股东协议。

控制权不是单一工具的结果,而是表决权、董事会与协议约束三层叠加的产物。任何一层单独使用,都会在下一次融资时被稀释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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