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板的自我定位是「我不当董事,出了事是管理层的事」。这个想法在 2024 年 7 月之后不再安全:只要实际在管事,法律就把你当作董事来要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款写得很直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关于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
一、条文改了什么
修订前的公司法只约束登记在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躲在幕后指挥,只要不签字、不开会,很难被追究忠实勤勉义务。
新法补上了这个缺口:身份不再只看名册,而看是否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挂名与否不重要,做不做决策才重要。
配套的第一百九十二条更进一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二、认定标准:什么叫实际执行公司事务
司法实践看的是行为,不是头衔。核心判断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由谁作出,日常管理由谁指挥,对外代表由谁决定。
常见证据包括:审批流程中的签批记录、OA 或者钉钉的审批节点、银行付款的授权人、对外合同的签字人、员工名册中的汇报关系、会议纪要中的主持人。
反过来,仅担任股东、参加股东会表决、提出建议,不构成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股东会与董事会是两个层面的权力,参与前者不等于行使后者。
三、六类高危行为
第一类,所有付款由其签批。财务系统里显示「董事长审批」但董事长是挂名的,实际签批人是实控人,这一条最容易被固定。
第二类,人事任免由其决定。高管、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的聘用与解聘,实际由实控人拍板,董事会被动追认。
第三类,对外担保由其安排。公司为关联方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实控人一纸批示即办理。
第四类,关联交易由其定价。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缺乏商业合理性。
第五类,财务数据由其调整。要求财务修改收入确认时点、少计成本、隐瞒负债,属于指示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类,重大诉讼由其处理。以公司名义放弃债权、达成明显不利的和解,未经授权程序。
四、责任形态:赔偿与连带
违反忠实义务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违反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确立的基本框架。
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连带责任针对「指示」行为:实控人指示董事或者高管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事,实控人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以选择向任何一方主张全部赔偿。
连带责任的举证重点是「指示」。邮件、微信、批示、会议录音、审批流截图都能证明。没有书面痕迹的口头指示,往往只能靠间接证据链推定。
五、与法人人格否认的区别
法人人格否认针对的是人格混同、过度支配、资本显著不足,后果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护的是债权人。
事实董事责任针对的是执行职务中的过错,后果是向公司赔偿,保护的是公司与股东。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举证要点、赔偿对象都不同。
同一案件中可以并用,但法院会分别审查。把两者混为一谈,容易出现主张与证据错位。
六、实控人如何降低风险
第一条路径是「名实相符」。既然实际在管事,就登记为董事或者高管,按程序履职。名实不符只会在出事时加重解释负担。
第二条路径是「程序留痕」。重大事项走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关联交易回避表决,会议记录完整。程序不是形式,它是免责的基础。
第三条路径是「授权清晰」。聘书、授权书、岗位职责写清权限边界,超权限事项必须上会。授权清晰的,越权行为的责任落到行为人身上。
第四条路径是「异议留存」。对明显不当的决策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是董事免责的常规做法,同样适用于实际执行事务的实控人。
七、一个实际控制人被追责的案例
某制造公司注册资本 3000 万元,张某持股 65%,但不担任董事,法定代表人是其表弟。公司董事会三名董事,均由张某安排。日常经营中,所有付款需张某在系统中审批,超过 50 万元的合同由其签字。
2024 年至 2025 年,公司为张某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提供担保 2400 万元,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被担保方违约,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实际代偿 1860 万元。
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院认定张某实际执行公司事务,属于事实董事,其安排担保的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判决张某向公司赔偿 1860 万元及利息。表弟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诉讼中陈述「一切听张某安排」,成为关键证据。案件从起诉到二审生效历时 19 个月。
八、治理清单
把「谁在管事」这件事,用文件固定下来。
- 身份对齐:实际履职的登记为董事或者高管,避免名实不符
- 权限清单: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的审批额度逐级写明
- 重大事项:担保、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资产处置必须上会并留决议
- 关联回避:关联董事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记录于会议记录
- 签批留痕:审批流与实际决策人一致,代签要有授权文件
- 异议机制:对不当决策投反对票并要求记载,形成免责证据
- 年度审查:每年核对一次授权文件与人员变动,及时更新
- 风险转移: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向股东会报告
事实董事制度的实质是把责任对准决策,而不是对准名片。谁在拍板,谁就承担董事的义务,这一点不会因为没在工商登记里出现而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