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跟这家公司没有股权关系,不算关联方”——这句话在审计与监管面前经常不成立。关联方的认定不只看股权,还看实质关系。
一、准则的关联方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 该企业的母公司;
- 该企业的子公司;
- 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 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 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 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 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 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注意:仅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准则的豁免条款)。
二、穿透识别的六个维度
- 股权穿透:向上穿透至最终控制人(含境外架构、信托、资管计划),向下穿透至子公司、孙公司;
- 人员穿透:董监高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等);
- 任职穿透:同一人在两家公司任董事、高管,可能构成关联;
- 资金穿透:是否存在资金拆借、担保、代收代付;
- 业务穿透:是否存在依赖关系(单一客户/供应商占比过高)、共用采购销售渠道;
- 历史穿透:曾经的关联方(如已转让的子公司),在转让后 12 个月内仍可能被视为关联方(IPO 审核口径)。
三、四个最易漏的情形
情形一: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控制的企业。工商信息上完全独立,但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持股或任职。这类企业常成为关联交易的通道。
情形二:离职高管创办的企业。原高管离职后创办的公司,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仍可能被认定关联方(尤其是 IPO 审核中)。
情形三:通过第三方“过桥”的隐性关联。表面上无股权关系,但资金、业务、人员存在实质联系。判断标准是“实质重于形式”。
情形四:共同投资的合营方。与本公司共同设立合资企业的对方,若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可能构成关联方。
四、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
准则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与条款、定价政策。
无论是否发生交易,均应披露关联方关系(母子公司、合营联营等)。
IPO 审核额外要求:
- 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允性;
- 是否影响独立性(采购、销售、技术、商标、场地依赖);
- 是否已建立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方回避);
- 是否承诺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
五、一个隐性关联方被查出的案例
某拟 IPO 企业报告期内对前五大供应商之一的采购占比 22%,该供应商名为“恒昌商贸”,股权结构为两名自然人各持 50%,与企业无任何股权关系。企业在招股书中称“不存在关联关系”。
审核问询后核查发现:
- “恒昌商贸”的两名股东,一人系企业实际控制人配偶的表弟,另一人系企业原采购部经理(离职两年);
- 该公司注册地址与企业一处旧厂房相同;
- 其向企业销售的价格,比市场价高 8%–15%;
- 企业向其支付的货款,有 30% 在两周内转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
结论:构成关联方,且存在利益输送。企业被要求:
- 补充披露关联关系与交易;
- 说明定价公允性,对超额部分作调整;
- 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承担可能的补缴税款与损失;
- 申报中止三个月,重新审计。
要点:关联方核查的核心是“人”的穿透,不是“股”的穿透。工商信息只能看到股权,看不到亲属关系与任职历史,需要访谈、声明函、社保记录、通讯录交叉验证。
六、企业自查的五个动作
- 取得董监高及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调查表与声明函;
- 将主要客户、供应商的股东、高管名单与内部人员名单交叉比对;
- 核查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邮箱是否与本企业重合;
- 分析资金流水,识别异常的资金回流;
- 建立关联方清单,每年更新,并在董事会/股东会层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