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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与期后事项:审计师的关注义务与两类事项的区分

审计与IPO辅导 诚立集团 · 专业团队 全文阅读

财务报表日(12 月 31 日)到审计报告日(次年 3–4 月),中间有三四个月。这段时间发生的事,有些要改报表,有些只需披露,有些什么都不用做。分不清,就会出错。

一、两个概念的区别

或有事项: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包括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等。

期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事项,以及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现的事实。

两者的交集是:报表日已存在的或有事项,在期后有了结果——这类就是“调整事项”。

二、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区分两类:

调整事项: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应调整报表。

典型情形:

  • 诉讼案件在期后判决,且判决结果证实报表日的预计负债金额不准确;
  • 报表日已存在的资产减值迹象,期后取得确定证据(如客户破产);
  • 报表日已销售的商品在期后被退回(属于报表日销售的一部分);
  • 发现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非调整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不调整报表,但重要的需披露。

典型情形:

  • 期后发生的重大诉讼;
  • 期后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资产损失;
  • 期后发生的重大投资、并购、融资;
  • 期后发生的火灾、事故;
  • 期后利润分配方案(股票股利)。

判断标准一句话:看这个事项“证明的是报表日已存在的情况”,还是“报表日后新发生的情况”。

三、三个时间段的处理

第一段: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审计师有主动识别义务,应实施程序(查阅期后会议纪要、询问管理层、检查期后账簿、复核期后收款与销售退回)。发现需调整的,要求调整;不调整的,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二段:审计报告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审计师无主动识别义务,但如果知悉了某事实,且若在报告日知悉会导致修改报告,应当:与管理层讨论、确定报表是否需要修改;如需修改,重新出具报告;如管理层不修改,采取措施防止报表使用者依赖该报告。

第三段:财务报表报出日后。审计师无义务实施程序,也没有义务修改报告(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四、审计师的关注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32 号——期后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作出恰当处理或披露。

应实施的程序包括:

  • 了解管理层为确保识别期后事项而建立的程序;
  • 询问管理层(是否发生重大诉讼、承诺、自然灾害、重大交易);
  • 查阅资产负债表日后举行的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纪要;
  • 查阅最近的中期财务报表、预算、现金流量预测;
  • 查阅银行对账单、期后销售与采购记录;
  • 向法律顾问询问诉讼与索赔情况。

五、一个未处理期后判决被处罚的案例

某上市公司 2022 年报显示:因一起合同纠纷被起诉,索赔 1.2 亿元,公司判断“败诉可能性较低”,未计提预计负债,仅在附注中披露为或有事项。

2023 年 4 月 20 日(审计报告日为 4 月 15 日),一审判决公司败诉,需赔偿 9800 万元。公司未在年报中调整,也未补充披露。

2023 年 6 月,媒体披露判决结果,股价跌停。监管问询后认定:

  • 判决发生在审计报告日后、报表报出前,公司知悉后未采取措施;
  • 一审判决属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已存在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调整事项;
  • 公司未调整报表、未补充披露,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处罚:公司被罚款 60 万元,董事长、财务总监被出具警示函;年审会计师因“未实施充分的期后事项审计程序”(未向法律顾问函询、未取得判决书)被出具警示函。

要点:诉讼类或有事项,必须向法律顾问书面询问,并取得其专业意见。仅凭管理层“判断败诉可能性低”就计提为零,是审计中的典型缺陷。

六、企业自查清单

  • 报表日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担保、亏损合同、重组义务;
  • 是否取得法律顾问对诉讼结果的书面意见;
  • 预计负债的计提依据是否充分,与判决/裁决结果是否匹配;
  • 期后发生的重大事项是否已分类(调整/非调整);
  • 非调整事项中,重要的是否已披露;
  • 是否建立了期后事项的收集机制(会议纪要、法务台账、银行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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