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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备案:新规下的财务与审计要求

审计与IPO辅导 作者:诚立集团 · 审计与IPO辅导研究组 全文阅读

过去赴境外上市,企业主要面对的是境外交易所与当地监管。现在多了一道:境内备案。

这道关不复杂,但时间要留够,材料要准备全,尤其是财务与审计部分。

一、备案的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包括在境外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等,都要备案。

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也就是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但通过境外主体发行上市的,同样要备案。判断标准看两点:营业收入、利润、总资产是否主要来自境内;经营管理活动是否主要在境内开展。

还有一类是境外上市后再融资。首发备案过的,再融资要另行备案,除非属于小额豁免情形。

不适用备案的,主要是境外企业发行、与境内无实质关联的情形。这一类边界要个案判断。

二、两类发行方式的材料差异

直接发行,由境内股份公司作为发行人,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或者发行方案。

间接发行,由境外主体作为发行人,除上述材料外,还要说明股权架构、控制关系、协议控制(即可变利益实体安排)的具体情况,并出具境内律师的专项意见。

两类都要提交的近三年财务数据,以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

材料用语要中文,境外文件要附中文译本。译本与原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这一点要在提交前核对。

材料的完整性比精美更重要。备案审查看的是有没有覆盖要求的事项,不是排版。缺一项就要补正一次,补正一次可能就是一至两周。

三、财务资料的报送要求

财务部分通常包括三块: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

报表要按境内会计准则编制,或者按境外准则编制并披露与境内准则的差异调节情况。

主要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研发投入占比。指标的口径要与招股说明书一致。

还有一块容易被忽略:重大事项说明。包括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董监高变动。这些事项不一定要披露,但备案材料里要说明。

四、审计机构的资质与底稿出境

为境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要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审计底稿的出境,按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安排处理。企业不能自行把底稿交给境外监管,要通过监管合作渠道。

这一条在实践中影响很大:境外监管的检查请求,要经过境内监管评估,时间不可控。企业要在上市时间表里预留这一段。

如果审计机构同时在境内为其他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还要评估独立性,包括同一网络内的关联事务所。

五、协议控制架构的特殊要求

采用协议控制架构的,备案材料要说明三件事:控制的必要性与合规性、协议的可执行性、对投资者的风险。

必要性通常与外资准入限制有关。属于负面清单内行业的,要说明协议控制是否为唯一可行方式。

可执行性要看协议条款:表决权委托、独家购买权、股权质押、利润转移安排是否完整,是否办理了登记。

风险要写实:控制权依赖于协议而非股权,一旦违约,执行成本高;境外投资者实际持有的是境外主体权益,不直接持有境内经营实体的股权。

六、时间安排

备案是事后备案还是事前备案,取决于情形。首发属于事前,要在境外发行上市前完成。

时间上的经验值是: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备案流程本身通常在两到三个月内完成;涉及补正、跨部门征询意见的,可能延长到四个月以上。这个区间要写进发行时间表。

实践中,企业通常在提交境外上市申请后、发行前完成备案。备案时间不计入境外审核时间,但会影响发行窗口。

材料补正的时间要留足。财务数据过期、法律意见书结论不清、股权架构说明不完整,都会触发补正。

七、一个未备案先行上市被叫停的案例

某消费类企业通过境外主体在境外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申报材料中未提及境内备案安排。企业在境外通过聆讯后启动路演,定价前一周被境内监管问询。

核查发现,该企业主要经营实体在境内,营业收入与利润全部来自境内,属于应当备案的情形。企业以「发行主体在境外」为由认为不需备案。

监管要求其立即停止发行并履行备案程序。企业撤回发行,补充备案材料,包括近三年审计报告、股权架构说明、协议控制安排的专项意见。

补正阶段又发现两处问题:一是审计报告由不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需重新审计;二是境外主体与境内实体的股权关系说明与实际持股不一致。

整个备案与补充审计用时七个月,原定的发行窗口关闭,企业延后一年重新启动发行,中介费用与时间成本大幅增加。

八、备案准备清单

  • 已判断属于直接上市还是间接上市,适用哪套材料要求
  • 营业收入、利润、总资产来自境内的比例已测算并留存依据
  • 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发行方案已准备,中文本齐全
  • 近三年审计报告已取得,出具机构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
  • 境外准则编制的报表已附境内准则差异调节说明
  • 协议控制架构的必要性、可执行性、风险已专项说明
  • 重大诉讼、行政处罚、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已梳理
  • 审计底稿出境路径符合监管合作安排,未自行提供
  • 发行时间表已预留备案与补正的时间
  • 境外招股说明书与备案材料的口径一致,无相互矛盾

备案不是一道手续,是一次口径对齐。境内境外两套材料说法一致,进程就顺;两套说法打架,哪一边都过不去。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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