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后,15 日内可以申请复审。多数企业把复审写成“我们很重视这个品牌、已经投入很多”,这类内容对审查员没有说服力。复审是法律程序,需要按法律要件组织事实、理由与证据。
一、先判断驳回类型,再决定写什么
驳回通知书会写明引证商标与驳回条款。常见条款:
- 《商标法》第 30 条:与在先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 《商标法》第 31 条:申请在先;
- 《商标法》第 11 条:缺乏显著性;
- 《商标法》第 10 条:禁用标志;
- 《商标法》第 32 条:损害在先权利。
第 30、31 条属于相对理由,论证方向是“不近似”“商品不类似”“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第 11 条论证方向是“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第 10 条基本无救;第 32 条要针对在先权利的成立与否展开。
二、第一段:事实——把时间线摆清楚
这一段不是复述申请书,而是建立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基础。应写:
- 申请商标的构成、含义、设计来源(独创性越强越好);
- 申请日、类别、指定商品;
- 引证商标的注册情况(注册号、类别、核定商品、有效期、权利人);
- 双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谁先使用、使用范围、知名度);
-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曾有合作、是否接触过对方商标。
写法要求:每一句都要有证据支撑,不要写“我方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这种无依据的判断。
三、第二段:理由——四条可用的论证路径
路径一:商标不近似。从音、形、义三要素分别论证。文字商标强调读音差异(声母韵母不同)、字形差异(字数不同、结构不同)、含义差异(指向不同事物);图形商标强调构图、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差异;组合商标强调整体呼叫与记忆重点不同。
写作技巧:不要泛泛说“不近似”,要逐字逐要素对比,最好做成对照表。
路径二:商品/服务不类似。从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六个维度论证。例如“医用营养品”与“婴儿奶粉”,虽同在第 5 类,但用途、对象、渠道差异明显。
路径三:引证商标权利不稳定。包括:引证商标已连续三年未使用(附撤三受理通知)、已过有效期未续展、已被宣告无效或撤销、正在异议/无效程序中。这一类理由最有效,因为一旦引证商标被移除,驳回基础消失。
路径四:已获得显著性(针对第 11 条)。需证明“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证据要求见下文。
另有两条慎用:一是“共存协议”,需双方签署且不必然被采纳;二是“其他商标已获准注册”的类比,审查个案独立,类比基本无效。
四、第三段:证据——按证明目的分组
证据不要堆砌,要按证明目的分组编号:
- 证明独创性:设计合同、设计稿源文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证明在先使用:最早的销售合同与发票、产品包装、广告投放合同;
- 证明知名度:销售数据、纳税证明、行业排名、媒体报道、获奖证书;
- 证明市场区分:消费者调查报告(需第三方机构出具)、电商平台搜索截图;
- 证明引证商标状态:撤三受理通知书、商标公告、无效宣告决定书。
形式要求:外文证据附中文译文;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盖章;电子数据建议公证。
五、一个靠撤三+复审组合翻盘的案例
某宠物用品企业申请“毛球日记”商标(31 类),被引证商标“毛球”驳回。初审判断:文字构成接近,仅增加“日记”二字,整体未形成新含义,判近似。
代理机构的处理分两步:
- 查询引证商标状态:注册满三年,且在天猫、京东、线下渠道均未检索到实际使用痕迹,随即提起撤三;
- 在复审中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三字 vs 两字)、含义(记录性 vs 物品名)上差异明显;同时提交撤三受理通知书,请求中止审理。
商标评审部门中止审理,待撤三决定作出。8 个月后引证商标被撤销,复审随即核准“毛球日记”初步审定。
要点:复审不是只能辩“不近似”,先看引证商标是否稳定,往往比论证近似更有效。中止审理是关键程序工具,很多企业不知道可以申请。
六、复审操作的六项提醒
- 期限 15 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算,电子送达以进入电子系统之日为准,逾期不可恢复;
- 官费 750 元(网上申请),可按类别计;
- 复审可以同时修改商标图样吗?不可以改变实质,仅可删除部分商品项目;
- 复审期间商标仍可使用,标注“TM”;
- 复审失败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期限 30 日;
- 全流程留痕:申请书、证据目录、邮寄凭证、受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