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抢注后,企业最常听到的建议是“对方是恶意的,可以打掉”。但“恶意”在法律上有严格要件,仅凭“我先用、他后注册”不足以推翻一件有效注册。
一、法律要件:三个必须同时成立
《商标法》第 32 条后半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拆开是三个要件:
- 他人在先使用:系争商标申请日之前,被抢注人已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该商标;
- 有一定影响:在一定地域、一定行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 以不正当手段:申请人明知或应知该商标为他人在先使用,仍予抢注。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实践中败诉最多的原因是第 2 项——企业拿不出“有一定影响”的证据,只证明了自己用过。
三、九种被认定抢注的典型情形
- 曾经合作过:经销商、代理商、代工厂抢注委托方商标;
- 曾洽谈未成:谈过合作、代理、投资,谈判破裂后抢注;
- 同行业同地域:竞争对手抢注同区域知名品牌;
- 雇员离职:员工离职后以自己名义注册原单位品牌;
- 批量注册他人在先品牌:一人注册多个知名标识,明显超出经营需要;
- 抢注境外品牌的中国译名:国外品牌未进中国,中文名被抢注;
- 抢注知名作品、角色、栏目名称;
- 抢注网红、主播、自媒体名称;
- 注册后主动兜售:注册即挂售、发函索要转让费。
四、举证:三组证据对应三个要件
第一组:在先使用。销售合同与发票(最早一份最关键)、产品包装(带生产日期)、参展记录、电商平台开店时间截图、公众号首篇文章时间。
第二组:有一定影响。这是重点。可用:连续三年的销售额与纳税额、广告投放合同与金额、媒体报道(第三方媒体,非自制)、行业排名或协会证明、获奖证书、市场调查报告。判断标准是“相关公众知悉”,不需要全国知名,区域性、行业性影响即可。
第三组:不正当手段(明知或应知)。可用:双方合同、往来邮件、微信记录、会议纪要、共同参加展会的记录、同行业竞争关系证明、同地域经营证明、抢注人批量注册商标的清单、抢注后的兜售记录、索要转让费的函件或聊天记录。
第三组是最难也最关键的。很多案件败在这一环:企业能证明自己先用、有一定影响,但证明不了对方“明知”。
五、一个因“明知”证据缺失而败诉的案例
某区域连锁烘焙品牌“麦语”,在本地经营 12 家门店,年营收 4000 万元,但未注册商标。2021 年,同城另一家烘焙店注册了“麦语”商标(43 类)。
原品牌提无效宣告,提交了大量证据:
- 2015 年起的门店租赁合同、营业执照;
- 连续六年的销售流水与纳税记录;
- 本地媒体报道 23 篇;
- 外卖平台店铺开业时间与评价数。
评审部门认定“在先使用”与“有一定影响”成立,但未支持无效,理由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两家店虽在同城,但无证据显示存在业务往来、人员流动、同区域直接竞争或任何接触。
品牌方补充提交了新证据: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 2018 年曾应聘该品牌门店店长(有面试记录与简历),并曾在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过该品牌门店照片。第二次程序中,评审部门认定构成“应知”,宣告无效。
要点:“明知”靠细节证据,不靠推理。招聘记录、社交互动、往来函件、共同供应商,都是可用的切口。企业平时就应保留这些痕迹。
六、防御性建议:抢注的最好应对是事前
- 品牌命名后立即申请,不要等做大;
- 核心类别 + 关联类别 + 35 类,一次布局;
- 对经销商、代工厂、员工,合同中加入“不得注册与甲方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条款,并约定违约金;
- 建立商标监控:每季度检索近似新申请,在公告期内提异议(成本远低于事后无效);
- 保留完整的在先使用证据链,按年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