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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判断: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判断侵权,不看是否完全相同,看是否“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这句话听起来简单,落到具体产品上,争议极大。

一、判断主体:一般消费者

相似性判断的主体是“一般消费者”,不是专业设计师,也不是专家。

  • 一般消费者对该类产品的现有设计有常识性了解;
  • 对形状、图案、色彩的细微差别,注意力程度有限;
  • 但对整体视觉印象的差异,能够分辨。

这个标准的意义:不能以“设计师能看出区别”为由主张不侵权,也不能以“消费者分不清”为由扩大保护。

二、比对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 整体观察: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不孤立比较局部细节。
  • 综合判断:综合考虑相同点与不同点,看不同点是否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 直接比对:将专利设计与被诉设计直接比对,不借助其他参照物。
  • 单独比对:每件被诉产品单独与专利比对,不把多个被诉设计组合起来比。

实务中常用的判断顺序:先找相同点,再找不同点,最后判断不同点是否属于“细微差异”或“惯常设计”。

三、设计要点的影响

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通常有“设计要点”的说明,指出创新之处。判断时:

  • 设计要点部分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大,不同点若落在设计要点上,通常认为有显著影响;
  • 非设计要点部分(惯常设计)的差异,对整体判断影响小;
  • 未写设计要点的,按整体视觉效果判断。

因此申请时写好设计要点很重要:写得准,维权时有抓手;写得太宽(如“形状”),等于没写。

三、功能性设计的排除

由产品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不受外观设计保护。判断时要把功能性设计排除在外,只看“装饰性”部分。

典型的功能性设计:

  • 插头插脚的形状(由标准决定);
  • 轮胎的花纹(由抓地、排水功能决定);
  • 散热器的鳍片排列(由散热效率决定);
  • 接口的形状(由兼容性决定)。

四、一个功能性设计被排除的案例

某企业拥有“一种连接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竞争对手的产品与其专利在整体形状上高度相似。

法院比对:

  • 专利设计与被诉设计均为矩形壳体,正面有 8 个排列成两排的插孔;
  • 不同点:专利的壳体侧面有一道凹槽,被诉设计无凹槽,改为两条凸筋。

被告抗辩:插孔的排列方式由行业标准(接口规范)决定,属于功能性设计;矩形壳体是为适配安装空间,也由功能决定。

法院认定:

  • 插孔的数量、排列、间距由接口标准强制规定,属于功能性设计,不予考虑;
  • 矩形壳体是为适配标准机柜的安装位,亦属功能性设计;
  • 可供比较的装饰性设计仅剩侧面的凹槽/凸筋,两者差异明显(凹槽 vs 凸筋),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
  • 判决不构成侵权。

启示:外观设计专利如果主要创新点落在功能性部分,保护力度极弱。申请时应把装饰性设计作为设计要点,权利要求(图片)要突出装饰性特征。

五、申请阶段的三个建议

  • 图片质量:六面视图 + 立体图,线条清晰,背景干净,避免阴影与多余元素;
  • 设计要点写得具体:写“形状”等于没写,写“顶部弧形凸起与两侧对称的凹槽”才有用;
  • 系列申请:同一产品的多个变体,可分别申请(相似外观设计可合案申请),形成保护网。

六、相似性判断的两个层次

外观设计的相似性判断,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但落到具体案件要分两个层次看。

层次判断内容要点
整体视觉效果产品整体是否给人相近的视觉印象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
设计特征区别点是否属于惯常设计或功能性设计惯常设计不影响整体判断

判断主体是一般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容易注意到细微差别,一般消费者只看整体印象。因此区别点若位于不易观察的部位,对整体判断影响有限。

功能性设计要排除。由技术功能唯一决定的设计,不受外观设计保护,在比对时也应剔除。例如插头的插脚形状,属于功能性设计。

惯常设计的影响较小。同类产品普遍采用的形状,即使相同,也不足以支撑“整体视觉印象相近”的结论。真正起作用的是区别于现有设计的那部分。

七、操作清单

  • 确认专利有效、图片清晰、设计要点明确;
  • 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角做整体比对;
  • 列出相同点与不同点,逐项分析影响程度;
  • 排除功能性设计;
  • 识别惯常设计,降低其权重;
  • 判断不同点是否落在设计要点上;
  • 固定被诉产品的图片证据(公证购买、网页取证);
  • 必要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
  • 被诉时主张功能性设计、惯常设计、现有设计抗辩;
  • 诉讼中可申请专业机构出具比对意见。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取决于“一般消费者看到的整体印象”。设计师看到的细节,法官未必采纳;消费者看到的差异,才是真正的边界。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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