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被侵权上传到视频网站、电商平台、社交平台,权利人第一反应是找平台删除。但平台不是保险公司,它的责任取决于“有没有收到合格的通知”。
通知写得不合格,平台不删也不担责;通知写得合格,平台不删就要对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什么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三个要点:
- “提供”包括上传、分享、链接(深度链接可能构成提供);
- “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即交互式传播,区别于传统的定时播放;
- 未经许可的上传、分享,构成侵权。
二、通知删除规则
权利人认为平台上的内容侵权,可以向平台发出通知,要求删除。通知应包含:
-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与联系方式;
- 要求删除的作品名称与网络地址(具体到链接,不能只说“你们平台上有很多”);
- 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权属证明、侵权对比说明);
- 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平台收到合格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并将通知转送发布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采取措施后,发布者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反通知),平台应转送权利人;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投诉或起诉的,平台应恢复被删除的内容。
三、一个通知不合格的案例
某影视公司发现某视频平台上有 37 个用户上传了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片片段,向平台发送通知邮件,内容为:“贵平台存在大量侵犯我司版权的视频,请立即删除全部侵权内容。”
平台未删除。影视公司起诉,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
- 该通知未列明具体侵权链接,仅概括性描述,平台无法定位具体内容;
- 通知未附权属证明,平台无法判断权利归属;
- 通知未附真实性保证;
- 该通知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视为有效通知,平台不承担责任。
影视公司转而起诉 37 个上传用户,其中 12 个账号已注销,实际获赔 8.6 万元,而维权成本(公证、律师、取证)约 15 万元。
若通知中列明 37 个具体链接、附上授权链条与公映证明,平台收到后不删,就要对扩大部分担责。
四、平台的注意义务边界
平台并非只要“等通知”就免责。以下情形,平台可能被认定“应当知道”侵权:
- 侵权内容位于平台首页、榜单、推荐位等显著位置;
- 平台对内容进行了编辑、整理、分类、推荐;
- 同一用户反复侵权,平台未采取制止措施;
- 侵权内容的热度极高,平台应当注意到;
- 平台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如分成、广告收益)。
这些情形下,即使没有通知,平台也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五、权利人的操作要点
- 通知要具体:逐条列出侵权链接,不用“大量”“全部”等概括表述。
- 证据要齐:权属证明(登记证书、授权合同、首发证明)、侵权对比说明。
- 渠道要对:通过平台公示的知识产权投诉入口或指定邮箱发送,保留发送记录。
- 留存证据:通知发出前先做网页公证或可信时间戳,固定侵权事实。
- 跟进处理:平台处理后核查是否彻底删除,是否有新链接出现。
- 诉讼准备:平台不处理的,起诉时把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责任。
六、平台的合规要点
- 公示投诉渠道与处理流程;
- 建立通知接收、审核、处理、反馈的完整记录;
- 及时转送通知与反通知;
- 对反复侵权用户采取限制措施;
- 不对用户上传内容做主动编辑推荐(避免提高注意义务);
- 建立版权过滤机制(如内容识别系统)。
七、操作清单
- 确认作品权属链条完整(原始权利人 → 授权方 → 自己);
- 对侵权页面做公证或时间戳;
- 逐条列出侵权链接,制作通知清单;
- 附权属证明与侵权对比说明;
- 签署真实性保证;
- 通过平台指定渠道发送,保留送达证据;
- 跟踪处理结果,未处理的再次催告;
- 平台不处理的,起诉平台与上传者;
- 关注反通知,及时提起投诉或诉讼;
- 建立侵权监测与批量投诉机制。
通知删除规则的核心是“把话说清楚”。说得越具体,平台的责任越明确;说得越笼统,越容易被一句“不符合法定要求”挡回来。
八、常见问题
以下问题取自客户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处,答案与正文相应章节对应,可结合自身情形对照使用。
问: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承担什么责任?
答:适用避风港规则:接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后及时删除、屏蔽或断开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知或应知侵权仍不采取措施的,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没有主动审查全部内容的义务。
问:合格的通知要包含什么?
答:权利人的身份信息与权属证明、侵权内容的准确定位(具体链接或账号)、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通知真实性的承诺。缺少准确定位信息,平台往往无法处理,通知也就不产生效力。
问:反通知机制怎么运作?
答:网络用户可提交不侵权声明,平台转送权利人;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投诉或起诉的,平台应恢复被删除内容。因错误通知给用户造成损失的,通知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