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们公司出钱做的,著作权当然是我们的”——这句话在法律上不成立。出钱、发工资,与著作权归属是两件事。
归属规则取决于两个判断:是职务作品还是委托作品,以及合同怎么约定。
一、职务作品:分两种
《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 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
- 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适用于:主要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
关键: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员工,公司只有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含软件)的著作权归公司。
很多企业以为“员工做的都归公司”,实际上一半以上的情形归员工。
二、委托作品:约定优先,无约定归受托人
《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这条规则对委托方极为不利:花了钱做设计,没约定,著作权是设计师的。委托方只有“按照约定使用”的权利,使用范围还不明确。
三、一个反成侵权方的案例
某餐饮连锁企业委托一家设计工作室设计品牌 VI(Logo、字体、辅助图形、包装),合同约定“设计费 8 万元,分两期支付”,未约定著作权归属。
企业使用该 VI 三年,开出 40 家门店。第三年,设计工作室起诉企业侵犯著作权,要求停止使用并赔偿 120 万元。
法院认定:
- 合同未约定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设计工作室);
- 企业作为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但“特定目的范围”应作限缩解释;
- 企业将 VI 用于 40 家门店、线上推广、周边产品,超出了“特定目的范围”(原委托仅针对首店的形象设计);
- 判决企业停止在超出范围的部分使用,赔偿 46 万元。
后续:企业被迫重新设计 VI,更换 40 家门店的招牌、包装、物料,直接成本约 380 万元,品牌认知受损。
若当初合同写一句“本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含全部财产权利)归委托方所有,受托方保留署名权”,这 380 万元就不会发生。
四、合同该怎么写
委托创作合同
- 明确著作权归属:全部财产权利归委托方,受托方保留署名权(或放弃署名权);
- 明确使用范围:不受地域、时间、媒介限制;
- 明确可再许可、可修改、可衍生;
- 明确受托方保证作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如有侵权由受托方承担责任;
- 明确交付内容:源文件、分层文件、字体授权、素材授权。
劳动合同/职务作品
- 在劳动合同或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公司所有;
- 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利用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
- 约定离职后的作品归属与保密义务;
- 对特殊职务作品(软件、设计图)单独约定。
五、常见误区
- “付了钱就是我的”——委托作品无约定归受托人。
- “员工做的就是公司的”——一般职务作品归员工。
- “合同写了‘版权归甲方’就够了”——最好写“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全部财产权利)”。
- “设计费含版权”——费用与权利是两回事,需单独约定。
- “源文件不重要”——没有源文件,后续修改、维权都受限。
六、操作清单
- 委托创作一律签书面合同,明确著作权归属;
- 合同中列明全部财产权利与使用范围;
- 要求交付源文件、分层文件、字体与素材授权证明;
- 约定侵权担保条款;
- 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务作品归属;
- 软件、设计图等特殊职务作品单独约定;
- 保留创作过程文件(草图、修改记录);
- 重要作品做著作权登记;
- 员工离职时确认作品归属与交接;
- 并购、融资时核查作品权属链。
著作权归属靠约定,不靠常识。合同里少一句话,可能就是几十万、几百万的代价。
七、常见问题
以下问题取自客户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处,答案与正文相应章节对应,可结合自身情形对照使用。
问: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答: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单位享有两年内的优先使用权;特殊职务作品(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或法律规定的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单位。
问: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谁?
答:合同约定优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著作权归受托人即创作者。委托方通常只取得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所以合同必须写清权属、使用范围与是否可转授权。
问:怎么避免后续争议?
答:在劳动合同或委托合同中明确成果归属、署名方式、修改与二次开发权利;保留创作过程记录与交付凭证;涉及多人协作的,逐一签署权属确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