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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认定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过去常常「赢了官司赔了钱」:赔偿额抵不上律师费。

惩罚性赔偿制度改变了这个局面: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基数的三倍到五倍判赔。

一、四部法律的规定

商标法: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注意「一倍以上」的表述。一倍是补偿,一到五倍才体现惩罚。实务中判两倍、三倍居多,顶格五倍的极少,需要极其恶劣的情节支撑。

专利法: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著作权法: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倍数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四部法律的表述略有差异,商标与商业秘密用「恶意」,专利与著作权用「故意」。实践中「恶意」被解释为比一般故意更强的主观状态。

二、故意的五种表现

第一种,收到警告函后继续侵权。权利人发函明确指侵权产品与权利,侵权人未停止。

第二种,重复侵权。曾被判决、行政处罚或者调解处理,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行为。

第三种,明知权利存在。侵权人曾与权利人有合作、许可谈判、劳动关系,知悉权利。

第四种,模仿知名标识。刻意模仿他人商标、包装、装潢,且无法说明合理来源。

第五种,以侵权为业。设立多个主体、频繁更换店铺、专门从事侵权商品销售。

五种表现里,第二种最容易被认定。一次判决之后再次侵权,主观恶意几乎没有辩解空间。

第三种在员工跳槽、合作破裂的场景中很常见。曾经的合作伙伴、离职的技术人员,对权利的存在心知肚明,很难主张不知情。

三、情节严重的六个因素

第一个,侵权行为的规模与持续时间。大规模、长期侵权,情节更重。

第二个,侵权获利的数额。获利巨大,说明侵权是商业策略而非偶发。

第三个,对权利人商誉的损害。造成消费者混淆、品牌贬损。

第四个,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食品、药品、儿童用品领域的侵权。

第五个,妨碍举证或者拒不执行。销毁证据、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停止侵权义务。

第六个,侵权手段的恶劣程度。伪造授权文件、假冒权利人名义。

四、基数怎么定

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是「基数乘倍数」,所以基数必须先确定。

基数按顺序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三者都难以确定的,适用法定赔偿。此时能否再适用惩罚性赔偿?主流观点认为,法定赔偿本身已包含惩罚因素,不再叠加惩罚性赔偿;但部分地区法院有不同做法,会在法定赔偿上限内考虑惩罚因素。

基数的证据要求很高。实际损失要有销量下降的因果关系证明;侵权获利要有销售数据、利润率;许可费要有真实履行的合同。

五、一个重复侵权被判三倍的案例

某餐饮连锁品牌发现一家公司在其门店招牌、菜单、外卖包装上使用与自身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

品牌方发送律师函后,对方更换了招牌,但菜单与包装未改。品牌方起诉,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十二万元。

判决生效八个月后,品牌方发现该公司在另外三个城市开设了新门店,使用的标识与之前被诉的近似标识相同,且外卖平台上的店铺名称、菜品图片与品牌方高度相似。

品牌方再次起诉,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定:被告在前案判决后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且扩张至多个城市,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以侵权获利为基数,认定获利一百八十万元,按三倍计算赔偿五百四十万元,另支持维权合理开支十八万元。

判决书特别指出:前案判决已明确权利边界,被告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反而扩大规模,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六、原告的举证策略

第一,固定「故意」。保存警告函及送达凭证、前案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合作或者谈判记录。

第二,固定「情节」。通过公证购买、平台销量截图、门店数量统计、广告投放记录,证明规模与持续时间。

第三,固定「基数」。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的销售数据、纳税记录、平台后台数据;必要时申请审计。

第四,主张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单独列明并附凭证。

七、被告的抗辩空间

第一,不知情。证明已尽到审查义务,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授权文件。

第二,合法来源。通过正规渠道进货,能说明提供者。

第三,已停止侵权。收到通知后立即下架、销毁,未造成扩大损失。

第四,基数过高。质疑原告的损失计算或者被告的获利推算,要求按实际数据调整。

八、惩罚性赔偿应对清单

  • 收到警告函立即核查并书面回复
  • 前案判决后全面排查,避免再次侵权
  • 保留采购授权文件,证明已尽审查义务
  • 侵权获利数据真实完整,不隐匿不销毁
  • 原告固定故意与情节的证据链
  • 基数优先用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
  • 许可费倍数需有真实履行的合同
  • 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不重复叠加
  • 合理开支单独主张并附凭证
  • 和解时明确停止侵权与不再侵权的承诺

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不在于倍数多高,而在于「第二次」的代价。第一次可以解释为疏忽,第二次只能解释为选择。制度设计的重心,就落在这个「第二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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