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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性条款:反垄断红线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许可方希望控制被许可方怎么用、卖多少钱、卖给谁;被许可方希望少受约束。合同谈的是商业条件,但有些条款碰的是反垄断法。

碰了会怎样?条款无效,还可能被处罚。更麻烦的是,条款无效往往牵动整份合同的对价结构,许可费要重新谈。

一、六类常见的限制条款

第一类,价格限制。要求被许可方按指定价格销售产品。

第二类,地域限制。划分销售区域,禁止跨区销售。

第三类,客户限制。指定只能向某些客户销售。

第四类,不质疑条款。要求被许可方不得挑战专利的有效性。

第五类,独占回授。要求被许可方将改进技术的权利无偿、独占地回授给许可方。

第六类,期限后限制。许可期满后,仍限制被许可方使用该技术或者销售库存。

二、哪些是红线

价格限制,通常被视为本身违法。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在我国反垄断执法中一直被严格禁止。

不质疑条款,多数情形被认定无效。要求被许可方不得质疑专利有效性,限制了竞争,也可能掩盖无效专利。

独占回授,如果无偿且独占,可能构成滥用。有偿、非独占的回授,通常可以接受。

期限后限制,涉及技术秘密的,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延续保密义务;涉及专利的,专利到期后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不能再限制使用。

「合理期限」没有统一标准,通常与技术秘密的剩余价值、行业惯例相关。约定十年、二十年的保密期,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

三、哪些要看效果

地域限制与客户限制,属于「合理分析」范畴。如果许可方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较低,限制有利于技术扩散,通常不认定为垄断;份额高、限制严,则可能被认定排除、限制竞争。

判断的框架是: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是否属于为提高效率所必需;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

「为提高效率所必需」这一条经常被滥用。限制销售区域能提高效率吗?如果能证明是为了防止渠道窜货、保护售后体系,可能成立;如果只是为了维持高价,不成立。

还有一层:限制的期限与范围要与目的匹配。永久限制、全球限制,很难被认定为「必需」。

还有一层:许可方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支配地位的,限制的空间更大;有支配地位的,限制更容易被认定滥用。

四、安全港规则

相关指南设定了安全港:经营者在其相关市场的份额低于一定比例,且存在可替代技术的,通常不认定为垄断协议。

安全港的适用有前提:限制不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不涉及价格固定等核心限制。

安全港不是免死金牌。份额低但限制条款恶劣的,仍可能被查处。

安全港的计算口径也有讲究:相关市场怎么界定、份额按数量还是金额、是否考虑替代技术的竞争约束。口径不同,结论可能完全相反,这一点在抗辩时尤其重要。

五、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义务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后,在许可谈判中负有特殊义务。

禁止的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以禁令相威胁迫使被许可方接受不合理条件;收取明显高于合理水平的许可费;要求免费回授;搭售非必要专利。

公平、合理、无歧视承诺的约束力,在多个判决中已被确认。违反的,可能被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判断许可费是否合理,常用的方法是比较相同专利在其他地区的许可条件,或者按专利对标准的贡献度分摊总许可费。

六、一个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案例

某设备制造企业许可另一家企业使用其专利技术生产零部件,合同约定:被许可方只能向许可方指定的三家整机厂供货;不得对许可专利提起无效宣告;改进技术应无偿、独占回授。

合同履行三年后,被许可方发现该专利存在无效理由,提起无效宣告,同时向法院起诉主张限制条款无效。

法院认定:客户限制条款限制了被许可方的销售渠道,排除、限制竞争,且许可方在相关市场份额超过百分之六十,具有支配地位,该条款无效;不质疑条款限制了被许可方挑战专利有效性的权利,无效;无偿独占回授条款显失公平,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后,双方就许可费重新协商。被许可方追回此前多付的许可费一百二十万元。

七、合同条款怎么设计

第一,价格条款改为建议价。不强制、不限定最低价,只提供建议零售价。

第二,地域与客户限制写清合理理由。比如为了维护品牌形象、避免渠道冲突,且限制范围与市场份额相匹配。

第三,回授改为有偿、非独占。被许可方的改进技术,许可方可以优先受让,但要支付对价。

第四,不质疑条款删除或者限缩。可以约定「若被许可方挑战专利有效性,许可方有权终止合同」,而不是完全禁止质疑。

第五,期限后安排明确。专利期满后不再限制;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可以延续,但要有期限。

八、许可条款合规清单

  • 不固定转售价格,不限定最低转售价格
  • 地域与客户限制说明合理理由
  • 评估自身市场份额与支配地位
  • 确认是否存在可替代技术,适用安全港
  • 不设置无偿独占回授
  • 不质疑条款改为终止权而非禁止质疑
  • 专利期满后不再限制使用
  • 标准必要专利遵守 公平、合理、无歧视 义务
  • 不搭售非必要专利或者设备
  • 合同条款分割,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

许可合同里,最容易出事的是那些「看起来理所当然」的条款:不许降价、不许跨区、不许质疑。它们在商业上很常见,在法律上很可能一句话就无效。写之前先问一句:这条限制,是为了效率,还是为了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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