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许可,是 2021 年《专利法》修改新增的制度: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与标准。
制度设计的初衷是降低专利交易成本,让“沉睡专利”流动起来。但落地几年,企业使用的并不多,原因在于权利人的顾虑与操作细节。
一、开放许可的申请与效力
- 声明:专利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开放许可声明,写明许可使用费标准、支付方式、许可期限。
- 公告: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依照公告的条件实施该专利。
- 效力:公告后,任何人表示愿意实施并支付许可费,即成立许可合同,无需再逐一双边谈判。
- 性质:属于普通许可,被许可人无权再许可他人实施。
二、年费优惠
为鼓励开放许可,制度设计了年费减免:实施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缴纳年费可按规定减免(具体比例与条件依政策执行)。
这是中小企业愿意尝试开放许可的主要动因之一:一件维持到第 10 年的发明专利,年费可能数千元,减免后负担明显下降。
三、撤回与限制
- 撤回: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但撤回前已经成立的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 不得拒绝:开放许可期间,专利权人不得拒绝他人按公告条件实施,也不得给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 许可费不可随意变更:公告的许可费标准在声明有效期内一般不得调整,这是开放许可最需要谨慎的地方。
四、一个定价过低的案例
某高校将其 12 项环保领域发明专利开放许可,许可费定为“每件每年 2 万元,一次性支付三年”。定价依据是“参考同类普通许可的市场价”,但未考虑专利之间的价值差异。
公告后一年内,有 8 家企业按此条件实施,其中 2 家是行业头部企业,年销售额均超过 10 亿元。按行业惯例,这类企业的许可费通常按销售额的 1%-2% 计算,单件专利年许可费可达数百万元。
高校发现问题后希望调整许可费,但:
- 已成立的许可合同继续有效,不能单方变更;
-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只能阻止新的许可成立,已成立的合同不受影响;
- 重新公告新的许可费标准,需先撤回,但原合同仍按旧标准执行至期满。
结果是:这 2 家头部企业按每年 2 万元的价格,合法使用了三年,高校少收许可费可能超过千万元。
教训:开放许可的定价一旦公告,就是“公开要约”,对所有实施者一视同仁。定价必须考虑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与专利的实际价值,不能一刀切。
五、适合开放许可的情形
- 非核心专利:企业不打算自己实施,也不打算用于诉讼,希望通过许可获得被动收入;
- 高校与科研院所:专利数量多、转化率低,开放许可降低交易成本;
- 行业基础专利:希望推动行业标准或生态建设,通过开放许可扩大采用;
- 即将到期的专利:剩余保护期短,逐一双边谈判不划算。
不适合的情形:核心专利、需要控制实施质量的专利、需要与实施方深度配合的专利(开放许可无法约定技术支持)。
六、操作要点
- 定价分档:按企业规模、销售规模分档收费,避免“一刀切”导致大企业搭便车;
- 明确计费基数:按件收费简单,但可能严重偏离价值;按销售额提成更合理,但需要约定申报与审计机制;
- 约定许可期限:建议按年许可,便于调整,而不是一次性许可至专利期满;
- 保留撤回权:声明中明确撤回条件;
- 不放弃维权:开放许可不影响对未按条件实施者的侵权主张;
- 评估年费优惠的实际收益:与潜在许可收入比较,选更有利的方案。
七、操作清单
- 筛选适合开放许可的专利(非核心、剩余期较长、有市场需求);
- 做一次价值评估,确定许可费区间;
- 定价分档,避免大企业低价搭便车;
- 许可期限按年设定,保留调整空间;
- 明确计费基数与支付方式;
- 提交声明并公告,保留公告文件;
- 建立实施者台账,跟踪许可费收取;
- 核查未按条件实施的使用者,及时主张权利;
- 需要时及时撤回声明;
- 年度复盘,评估开放许可的收益与成本。
开放许可是把“双边谈判”变成“公开标价”。标价一旦挂出去,就不能反悔,所以定价之前,先想清楚这件专利到底值多少。
八、常见问题
以下问题取自客户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处,答案与正文相应章节对应,可结合自身情形对照使用。
问:专利开放许可怎么操作?
答:专利权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明确许可费标准与支付方式,由国知局公告。实施者按公告条件支付费用即可获得许可,无需逐一谈判。
问:有什么政策激励?
答: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专利年费可按规定减缴,许可备案手续也大幅简化。对高校、科研院所盘活长期沉睡的专利比较实用,也是完成专利转化考核指标的一条路径。
问:风险是什么?
答:许可费标准公开后难以随行就市调整;被许可人的实施情况难以监控;声明虽可撤回,但撤回前已生效的许可继续有效。定价前要评估技术的真实市场需求,定高了没人用、定低了收不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