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往往是核心人员,企业自然希望“拿了股权就不能去对手那里”。但竞业限制是劳动法上的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与补偿要求,写进激励协议不等于有效。
一、两条线:劳动法上的竞业限制 vs 公司法上的忠实义务
劳动法线:《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 24 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公司法线:《公司法》第 181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两条线的差别:
- 主体不同:劳动法线覆盖高管、高技、其他保密人员;公司法线仅限董事、监事、高管;
- 期间不同:劳动法线是离职后,最长 2 年;公司法线是在职期间;
- 补偿不同:劳动法线必须支付补偿;公司法线无补偿义务;
- 责任不同:劳动法线是违约金;公司法线是归入权(所得收入归公司)与损害赔偿。
二、补偿金:不给钱,条款可能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 36 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 30% 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 38 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两个要点:
- 没约定补偿标准,员工可主张月均工资的 30%;
- 连续三个月未支付,员工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股权激励企业常见的做法是“用股权代替补偿”——把回购款的一部分作为竞业补偿。这种做法风险大:一旦被认定为未支付补偿,员工可主张解除竞业限制;且股权收益与竞业补偿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抵销。
三、违约金的合理区间
《劳动合同法》第 23 条允许约定违约金,但第 25 条限制了违约金的适用情形(仅限服务期与竞业限制两种)。违约金的数额,法律未设上限,但司法实践会调整。
裁判倾向:
- 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补偿金额大致匹配;
- 约定过高的(如补偿 10 万元、违约金 500 万元),法院可能酌减;
- 约定“退还全部股权收益 + 支付违约金”的,若无明确依据,可能被认定为重复惩罚。
较稳妥的设计:违约金 = 已支付竞业补偿的 3–5 倍,或 = 员工离职前两年年均收入 × 1–2 倍;同时约定“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另行赔偿”。
四、股权与竞业如何联动
把股权作为竞业约束的抓手,有三种设计:
- 未行权/未解锁部分失效:违反竞业限制的,尚未行权的期权自动失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权由公司按原价回购;
- 已行权部分的回购:违反竞业的,公司有权按原始出资额回购已行权股权(注意:这一条在司法中可能被质疑为惩罚性条款,建议与“过错离职”条款绑定);
- 收益追回:约定员工违反竞业的,应返还因股权激励取得的收益(已实现的分红、转让溢价)。
三种设计中,第一种最容易被支持,第三种争议最大。
五、一个因补偿未付导致竞业条款失效的案例
某芯片设计公司对技术总监授予 0.8% 股权,同时在激励协议中约定:离职后 2 年内不得在同行业任职,公司按月支付补偿 8000 元;违反的,公司有权按原始出资额回购全部股权,并支付违约金 200 万元。
2023 年该总监离职,公司支付了 5 个月补偿后因财务流程问题中断,第 8 个月起未再支付。第 11 个月,公司发现其入职竞争对手,提起仲裁,要求回购股权并支付违约金。
仲裁结果:
- 公司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支付补偿,员工已通过邮件主张解除竞业限制,条款自解除之日起失效;
- 员工入职竞争对手发生在解除之后,不构成违约;
- 驳回回购与违约金请求。
公司另以“侵犯商业秘密”起诉,但因无法证明对方使用了具体技术秘密(仅有人员流动事实),亦未获支持。
要点:竞业限制是“付费的义务”。企业必须把补偿支付做成刚性流程:设专人、设提醒、走固定账户,不能因为“这个人已经走了”就断掉。
六、协议设计的六项建议
- 在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不要只写在激励协议里;
- 明确补偿标准(建议不低于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支付时间、支付账户;
- 明确竞业范围(列举竞争对手名单或行业范围)、地域;
- 期限不超过 2 年,超过部分无效;
-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挂钩,并保留“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另行索赔”条款;
- 股权层面的后果单独约定(失效、回购、收益追回),与劳动法违约金分开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