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专利给公司带来上亿收入,发明人拿到的是一张五千元的「创新奖」。离职后,他把公司告了。
这类案件近年明显增多。很多企业以为发了奖金就算履行了义务,实际上法定奖酬有两部分,只发了一半。
一、法定标准是什么
专利法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合理的报酬。
两个动作:奖励、报酬。前者针对「授权」,后者针对「实施」。性质不同,不能互相替代。
现行实施细则给出了最低标准。奖励方面,发明专利每项不少于四千元,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每项不少于一千五百元。
报酬方面,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按营业利润的百分之二提取;实施外观设计的,按百分之零点二提取;许可他人实施的,按许可使用费的百分之十提取。
这些是「最低标准」,不是「标准答案」。企业可以约定更高的标准,也可以约定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二、约定优先的边界
企业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或者合同约定奖酬的方式和数额。约定优先于法定标准,但有三个限制。
第一,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约定「每项专利奖励五百元」的,低于法定标准,可能被认定无效。
第二,程序要合法。规章制度要经民主程序制定,向员工公示或者告知。没有经过这些程序,制度对员工不产生约束力。
第三,不得排除主要权利。约定「奖酬已包含在工资中」的,如果没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与金额,法院通常不认。
三条里,第二条最容易被忽略。很多企业的《职务发明奖励办法》是人力资源部闭门写的,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没有让员工签收,打起官司来站不住。
三、奖励与报酬怎么区分
奖励:针对专利授权这一事实,一次性发放。金额相对固定,与实施情况无关。
报酬:针对专利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按比例或者按约定发放。金额随效益浮动,可能持续多年。
两者的关系是并列,不是替代。发了奖励,不等于免除了报酬义务。
实务中常见的错误:企业发了一笔「专利奖」,在文件里写「含奖励与报酬」。如果这笔钱明显低于按营业利润计算的报酬,法院可能认定企业未足额支付报酬。
正确的做法是:在制度中分别规定奖励与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发放时点,并在发放凭证上明确标注性质。
四、计算基数怎么定
三个争议点。
第一,营业利润怎么算。是按整机利润、按专利产品利润,还是按专利技术贡献的利润?
实务中倾向于按「实施该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计算。如果专利只是产品的一个部件,企业可以主张按贡献度分摊,但要有依据。
第二,许可使用费怎么算。按实际收到的许可费,扣除税费后的净额,还是按合同金额?通常按实际收入计算。
第三,多个发明人怎么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贡献大小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酌定,通常平均分配或者按主要发明人倾斜。
三个争议点里,第一个最容易打官司。企业主张按部件分摊,发明人主张按整机利润,差距可能有十倍。
建议在制度中明确:报酬的计算基数为专利产品的营业利润;专利仅涉及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对产品利润的贡献比例计算,贡献比例由技术委员会评定。
五、离职后的支付义务
发明人离职,奖酬义务不消灭。
已经授权但未发放的奖励,应当支付。
专利在离职后继续实施产生效益的,报酬应当继续支付。企业不能以「已离职」为由拒付。
实务中的问题是:离职后如何通知、如何计算、如何支付。建议在制度中约定:每年结算一次,通过原工资账户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支付;无法联系的,提存。
还有一条:发明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主张。
诉讼时效方面,报酬属于持续发生的债权,逐年起算。企业不能主张「超过三年全部失效」。
六、一个被判补发一百二十万的案例
某机械公司的核心工程师在职期间完成了六项发明专利,均为职务发明。公司按《技术创新奖励办法》发放奖励,每项五千元,合计三万元。
该办法规定「专利实施后,公司根据效益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但未明确计算方式。
工程师离职三年后起诉,主张公司未支付报酬,要求按专利产品营业利润的百分之二补发。
法院查明:涉案六项专利中,有三项被实际用于公司的主打产品,该产品五年累计营业利润约六亿元;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支付报酬;《技术创新奖励办法》未经过民主程序,也无员工签收记录。
法院认为:公司已支付的部分属于奖励,不能替代报酬;办法中「适当奖励」的表述不构成明确的约定,应适用法定标准;三项专利对产品的贡献度,经技术鉴定分别为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十五。
按贡献度折算后,计算基数为六亿元乘以百分之八十,即四亿八千万元,乘以百分之二,得九百六十万元;考虑发明人为三人,原告为主要发明人,酌定其份额为八分之一。
判决公司支付报酬一百二十万元。
公司上诉,二审维持。
事后,公司重写了《职务发明奖酬办法》:区分奖励与报酬,明确计算基数与贡献度评定机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员工签收。
七、制度设计的五个要点
第一,区分两类。奖励与报酬分别规定,不合并表述。
第二,明确基数。营业利润、许可费净收入、贡献度评定方法,写清楚。
第三,明确时点。授权后多久发奖励,每年何时结算报酬。
第四,覆盖离职。离职后的支付方式、通知方式、争议处理。
第五,程序合法。民主程序、公示、签收,三步不能少。
五点里,第五点最基础。内容再好,程序不合规,法院不认。
八、奖酬制度清单
- 奖励与报酬分别规定,不互相替代
- 奖励标准不低于法定最低额
- 报酬计算基数明确,含贡献度评定方法
- 许可、转让、自行实施三种情形分别规定
- 多个发明人的分配规则清晰
- 发放时点、结算周期、支付方式明确
- 离职后的支付与通知机制有约定
- 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 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留存签收记录
- 发放凭证标注性质,区分奖励与报酬
奖酬制度不是成本,是契约。员工把创意交给公司,公司按约定付钱。约定得越清楚,纠纷就越少;约定得越含糊,将来付得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