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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共有权的行使:单独实施、许可与转让的限制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合作研发、校企联合、集团内部协同,都会产生共有专利。申请的时候一起署名很容易,用的时候才发现谁都不能单独做主。

专利法对共有的行使有一套默认规则,但这套规则只解决一半问题,另一半要靠合同提前写清。

一、共有专利是怎么形成的

共有专利的形成路径有四条:共同发明创造后共同申请;一方转让部分权利给他人;继承或者承继;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确认。

最常见的是第一条。两个单位合作开发,合同里写「成果双方共享」,申请时就作为共同申请人。

问题往往出在「共享」两个字太笼统。共享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份额怎么定?谁负责缴费?谁有权许可?合同没写,后面全靠法定规则兜底。

民法典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专利权利作为无形财产,参照这一规则处理。

按份共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研发投入的凭证因此变得重要。

二、法定规则:三种行为三种门槛

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这三句话划出了三个门槛。单独实施,无需同意。普通许可,无需同意,但使用费要分。除此之外的一切行为,包括转让、质押、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放弃权利,都要全体同意。

这个规则的设计逻辑是:让共有人可以自己用、可以让别人用但不排他,同时把可能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行为锁在全体同意之后。

三、单独实施的边界

单独实施,指共有人自己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

单独实施不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使用费。这是法定权利,合同不能剥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但「自己实施」的边界要划清。共有人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实施,一般视为共有人自己实施;参股公司、关联公司实施,是否视为自己实施存在争议,稳妥做法是在合同中明确。

委托他人代为生产,即贴牌加工,是否属于单独实施?多数观点认为,如果委托方提供技术指导、承担质量责任、以自己名义销售,可以视为自己实施的延伸;如果是纯代工后由受托方自行销售,则不属于。

超出边界就可能构成侵权。共有人把技术交给关联公司使用,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侵害专利权。

四、普通许可的操作要点

普通许可,指许可他人实施,但许可人不排除自己实施,也不排除再许可第三方实施。

共有人可以单独发放普通许可,这是法定权利。但要注意三点。

第一,只能发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都要全体同意,擅自发放的,效力可能不及于其他共有人,还可能构成违约或者侵权。

第二,使用费要分配。收取的费用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分配比例按约定份额,没有约定按等额。

第三,要向其他共有人披露。法律没写披露义务,但不披露就没法分配,实务中应当建立通知机制。

还有一个细节:许可合同备案。备案不是生效要件,但备案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能在侵权诉讼中作为权属证据。

五、转让、质押与放弃

转让共有专利,要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期限。收到通知后合理期限内不表示的,视为放弃。期限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的,实践中多按三十日掌握。

质押共有专利,也要全体同意。质押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后生效。

放弃专利权,同样要全体同意。部分共有人放弃自己的份额,会导致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增加,也可能导致专利因无人维持而失效。

不缴纳年费也是一种实质放弃。年费通常由共有人约定一方缴纳,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缴纳后可以向他方追偿其应承担的部分。

六、约定优先:合同该怎么写

既然法定规则只解决一半问题,合同就要把另一半补上。建议至少写清七项。

第一,共有方式与份额。写明按份共有及各方的百分比,与其研发投入、人员投入对应。

第二,实施权安排。是否允许各自实施、是否允许关联公司实施、是否需要交叉许可。

第三,许可权限。谁可以发普通许可、是否需要事先通知、使用费如何分配、能否发独占许可。

第四,费用分担。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维权费用如何分摊,由谁主办。

第五,处分规则。转让、质押、放弃的表决机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第六,维权规则。发现侵权由谁起诉、费用如何分担、赔偿如何分配、能否单独和解。

第七,退出机制。一方想退出时,份额如何作价、由谁受让、能否转让给竞争对手。

七、一个典型案例

某高校与一家环保企业共有的一项水处理专利,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只写了「成果共享,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未约定许可权限。

企业未经高校同意,与第三方签订独占许可合同,收取许可费三百二十万元。高校发现后主张许可无效,要求分配许可费。

法院认为,独占许可不属于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普通许可的范围,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企业擅自发放独占许可,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独占许可合同对高校不发生效力。

关于许可费,法院按双方份额判决企业向高校支付一百六十万元,并赔偿高校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八万元。

这个案子的启示是:共有专利的「共享」不等于「随便用」。一个「共享」写下去,后面可能是几年的诉讼。

八、共有专利管理清单

  • 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共有方式与份额比例
  • 写明是否允许各自实施及关联公司实施
  • 约定普通许可的通知义务与使用费分配比例
  • 明确独占、排他许可须经全体同意
  • 约定申请费、年费、维权费用的分摊方式
  • 约定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与行使期限
  • 约定侵权维权的牵头方、费用与赔偿分配
  • 建立年费缴纳台账,避免因漏缴导致权利终止
  • 一方退出时按约定作价,避免份额流向竞争对手

共有专利像一套合住的房子。你可以自己住,可以让人短期借住,但不能把房子卖了,也不能把整层长期包给别人。规则不复杂,复杂的是当初没人把话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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