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的报表有一个特点:收入靠完工百分比确认,应收账款占比高,现金流常年为负。评估时如果只看利润表,很容易高估。
一、在手订单怎么折算
在手订单(合同额)不等于未来收入。要三步折算:
- 扣除已完工部分:合同额 - 已确认收入 = 剩余合同额;
- 扣除无效订单:未开工且长期未启动的、业主资金不到位的、已实质终止的;
- 按中标率/转化率折算:框架协议按历史转化率(通常 30%-60%)折算。
算例:在手合同额 28 亿元,已确认收入 9 亿元,剩余 19 亿元;其中框架协议 6 亿元(转化率 40% → 2.4 亿元);未开工且超过 1 年的 3 亿元(扣除);有效剩余订单 = 19 - 6 + 2.4 - 3 = 12.4 亿元。
再按施工周期(通常 2-3 年)分摊到各年,形成收入预测。
二、完工百分比的风险
建筑企业按“累计已发生成本 / 预计总成本”确认完工进度。这个方法的两个风险:
- 预计总成本被低估:为了提前确认收入,压低预计总成本,进度就虚高;
- 成本归集不实:把不属于该项目的成本计入,或者该计入的没计入。
评估时要核查: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依据(预算书、分包合同)、实际成本与预算的偏差、是否存在“成本超支但进度未调”的情况。
三、应收账款的分层评估
建筑企业的应收账款要按“业主类型”分层:
- 政府/国企项目:回收期长(1-3 年)但回收率高(85%-95%);
- 大型房企项目:回收率取决于房企资金状况,当前环境下 50%-70%;
- 中小开发商项目:回收率 30%-50%;
- 已涉诉项目:按判决与执行情况,通常 10%-40%。
统一按账龄计提坏账,会严重失真。规范做法是分层+分项目评估。
四、一个按合同额全额计算的案例
某建筑企业股权转让,评估全部股东权益。评估报告:在手合同额 36 亿元,按历史净利率 6% 测算,未来可贡献利润 2.16 亿元,加上净资产 4.2 亿元,评估值 6.36 亿元。
问题:
- 36 亿元合同额中,已完工部分对应收入 11 亿元(已体现在净资产中),重复计算;
- 框架协议 8 亿元,历史转化率 35%,应按 2.8 亿元计;
- 未开工超过 1 年的项目 5 亿元(业主资金未到位),应扣除;
- 净利率 6% 是历史最好水平,近三年平均 3.8%;
- 应收账款 5.8 亿元中,涉诉部分 1.9 亿元(主要欠款方为两家暴雷房企),账面仅计提 25% 坏账。
重新测算:有效剩余订单 = 36 - 11 - 8 + 2.8 - 5 = 14.8 亿元;净利率 3.8%;未来利润 0.56 亿元;应收账款补提坏账 1.1 亿元(涉诉部分按 70% 计提);调整后净资产 3.1 亿元。评估值约 3.66 亿元。
与原评估值相差 2.7 亿元,高估 74%。
后果:该评估报告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投资者按 6.36 亿元估值投资 1.5 亿元(占 23.6%)。一年后,涉诉应收账款大部分无法收回,企业计提大额坏账,净资产降至 1.8 亿元。投资者起诉原股东,主张评估值严重失实,法院判决原股东补偿 8000 万元。
五、在手订单的折算与应收账款分层
建筑施工企业的价值,很大程度取决于在手订单的质量。合同额不等于收入,收入不等于现金,每一层都要打折。
| 层次 | 折算内容 | 折扣因素 |
|---|---|---|
| 合同额 | 已签约总金额 | — |
| 可执行额 | 扣除已完工部分与尚未开工部分 | 业主资金到位情况 |
| 预计收入 | 按完工百分比确认 | 变更签证的确认率 |
| 预计毛利 | 扣除材料、人工、机械成本 | 材料价格波动、工期延误 |
| 可收回现金 | 扣除质保金与应收账龄 | 业主信用、结算进度 |
完工百分比是风险最集中的地方。按成本投入比例确认收入,前提是成本归集真实完整。若成本被低估,完工进度就会被高估,收入提前确认,后续必然出现大额调整。
应收账款要分层看。一年以内、一到三年、三年以上,回收概率差异极大。建筑行业的质保金通常要等竣工结算后一两年才支付,这部分不能按普通应收款对待。
还有一个隐形风险:垫资施工。部分项目要求施工方先行垫付,形成大额资金占用。评估时要看经营性现金流是否为负,若长期为负,即便利润表好看,企业价值也要打折扣。
六、建筑企业评估的检查清单
- 取得在手合同清单,区分已开工/未开工、正式合同/框架协议;
- 扣除已确认收入部分,避免重复计算;
- 框架协议按历史转化率折算;
- 未开工超过 1 年、业主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剔除;
- 核查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依据与实际偏差;
- 应收账款按业主类型分层,分别评估回收率;
- 涉诉应收账款单独评估,按判决与执行情况计提;
- 核查表外负债(分包欠款、材料欠款、农民工工资);
- 净利率取近三年平均值,不用最好年份;
- 在报告中披露订单结构、应收账款质量、关键假设。
建筑企业的价值,不在于“签了多少合同”,而在于“能收回多少钱”。合同额是虚的,回款才是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