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评估报告,在法庭上可能是“鉴定意见”,也可能只是“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性质不同,质证规则、证明力、能否被推翻,全都不一样。
一、两种性质
- 鉴定意见:由法院依法委托、纳入鉴定程序的评估,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需经质证,鉴定人可被要求出庭。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有专门规则,不能随意否定,但也不是必须采纳。
- 书证:当事人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属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可以质疑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院可以不予采信,也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实务中还有一种:行政机关在征收、处罚程序中委托的评估报告,属于行政程序的证据,在民事案件中作为书证使用,证明力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二、影响证明力的六个因素
- 机构与人员资质:是否在备案名录内、签字人是否有执业资格。
- 委托程序:是否由法院委托、是否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存在单方接触。
- 材料来源:评估依据的资料是否经质证、是否完整、是否有单方提供的未经核实的材料。
- 方法适当性:方法选择是否符合评估准则、是否与评估目的匹配。
- 参数可靠性:关键参数是否有外部依据、可比案例是否真实可查。
- 结论的确定性:是否给出确定值、假设是否合理、限制条件是否影响使用。
六项中任一项存在重大缺陷,报告的证明力都会被削弱;多项缺陷叠加,可能被完全否定。
三、两份判决的对比
被采信的判决:
某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一批设备的残值做鉴定。报告采用成本法,列明了设备清单、购置时间、重置价格来源(三家供应商报价)、成新率判定依据(现场勘查记录、维修记录)。鉴定人出庭接受了双方询问,就成新率的判定逐台说明。法院采信,判决按评估值折价返还。
采信理由:程序合法、材料经质证、参数有来源、鉴定人出庭说明充分。
未被采信的判决:
某股权转让纠纷,原告自行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结论为标的公司股权价值 3600 万元,据此主张被告返还多付的 6400 万元。
法院不予采信,理由:
- 报告依据的财务数据由原告单方提供,未经审计,被告对其中 3 笔大额收入提出异议;
- 收益法预测期收入增长率为 45%,无在手订单或合同支撑;
- 评估机构未实地查勘标的公司的经营场所;
- 报告未披露标的公司存在的一笔 2000 万元对外担保;
- 评估机构与原告存在多次业务往来,独立性存疑。
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结论为股权价值 9800 万元,与原告诉请的基础相差甚远。
四、评估机构的过错与责任
评估报告被否定,不等于评估机构要赔偿。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
- 评估机构存在过错(违反执业准则、未尽核查义务、重大遗漏);
- 报告使用人产生了合理信赖;
- 因信赖该报告遭受了实际损失;
-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常见的过错情形:未实地查勘、未核查权属、未披露重大负债、参数无依据、把可核查事项写成假设。
免责情形:报告已明确披露限制条件与不确定性;使用人超出报告载明的使用目的与使用人范围使用;损失由使用人自身决策失误导致。
五、如何提高报告的证明力
- 尽量通过法院委托,取得鉴定意见的地位;
- 材料移交前完成质证,形成书面记录;
- 关键参数附外部证据(报价单、成交案例、行业报告);
- 实地查勘并留存照片、勘查记录;
- 重大事项(诉讼、担保、权属瑕疵)逐项披露;
- 结论附敏感性分析,说明不确定性;
- 鉴定人准备好出庭说明,能逐项解释参数来源;
- 报告中明确使用人、使用目的、有效期。
六、操作清单
- 明确报告在诉讼中的性质(鉴定意见/书证);
- 核查机构与签字人资质;
- 材料全部经质证后使用;
- 实地查勘并记录;
- 关键参数附来源证明;
- 披露全部重大事项与权属瑕疵;
- 假设限于无法核查的事项;
- 结论给区间并做敏感性分析;
- 准备鉴定人出庭的说明材料;
- 报告使用范围与目的写清楚,避免超范围使用。
评估报告在法庭上的分量,取决于它能不能被一句一句追问。每一段都答得上来,它就是证据;答不上来,它就只是一份打印件。
七、常见问题
以下问题取自客户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处,答案与正文相应章节对应,可结合自身情形对照使用。
问:评估报告在诉讼中属于什么证据?
答:可以作为书证或鉴定意见提交,但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机构与人员资质、评估程序是否合规、假设是否合理、基准日是否对应案涉时点、结论与待证事实是否相关。
问:对方不认可评估结论怎么办?
答: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补充评估,也可以申请评估人员出庭说明。法院准许重新评估的常见理由包括机构无相应资质、程序严重违规、基准日选择错误、关键假设明显脱离实际。
问: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有用吗?
答: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证明力通常弱于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对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的,法院可能不予采信。涉及重大利益的诉讼,建议由法院委托或双方共同选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