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估值调整机制)在投融资中极为普遍。赌成了皆大欢喜,赌输了就要算账。而算账的公式,往往在签协议时写得含糊,在打官司时才被逐字推敲。
一、三种补偿机制
现金补偿:最常用。公式通常为:
补偿金额 = (承诺净利润 - 实际净利润)÷ 承诺净利润 × 投资额 × (1 + 年化利率 × 期间) - 已补偿金额。
或按估值倍数调整:
补偿金额 = 投资额 × (1 - 实际净利润 ÷ 承诺净利润)。
两个公式结果差异很大。前者是按比例补差,后者是按估值倍数调整。
股权补偿:无偿转让股权或低价增资,使投资方的持股比例对应调整后的估值。
调整后持股比例 = 投资额 ÷ 调整后估值;调整后估值 = 原估值 × (实际净利润 ÷ 承诺净利润)。
股权回购:投资方要求创始股东或公司按“投资本金 + 年化收益”回购股权。年化收益通常 8%-12%,按单利或复利计算。
二、争议最多的四个点
- 净利润口径:是合并报表净利润还是母公司净利润?是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是否扣除政府补助?是否按审计后的扣非归母净利润?口径不同,结果能差一倍。
- 补偿上限:是补偿至投资本金为限,还是无限?很多协议只写“补偿金额”,未写上限,诉讼中争议激烈。
- 是否计息:现金补偿是否加年化利息?从何时起算?
- 多项补偿能否并用:既约定业绩补偿,又约定回购,能否同时主张?法院通常认为二者择一,除非协议明确约定可以并用。
三、一个公式约定不明的案例
某投资机构投资 8000 万元于一家环保企业,取得 16% 股权,投前估值 4.2 亿元。协议约定:2019-2021 年承诺净利润分别为 5000 万、6500 万、8000 万元,未达标时按“估值调整”方式补偿。
实际净利润:2019 年 4200 万元、2020 年 3100 万元、2021 年 1800 万元。三年累计 9100 万元,承诺累计 1.95 亿元,完成率 46.7%。
投资方主张的补偿:
- 按累计完成率调整估值:调整后估值 = 4.2 亿 × 46.7% = 1.96 亿元;
- 投资方应持股比例 = 8000 万 ÷ 1.96 亿 = 40.8%;
- 原持股 16%,应补偿 24.8% 股权,按调整后估值折价 4860 万元。
创始股东主张:
- 协议约定的是“按年度分别考核”,应逐年计算;
- 2019 年完成率 84%,按公式补偿 1280 万元;2020 年完成率 47.7%,补偿 4184 万元;2021 年完成率 22.5%,补偿 6200 万元;
- 但协议约定“累计补偿不超过投资额的 30%”,即上限 2400 万元。
一审按投资方主张,判补偿 4860 万元;二审认为协议对“考核方式”约定不明,按年度考核更符合文义,且应适用 30% 上限,改判补偿 2400 万元。两审差 2460 万元。
如果协议当初写明“按累计净利润考核,补偿不设上限”,结果会完全不同。
四、评估在其中的作用
对赌纠纷中的评估需求主要有两类:
- 股权价值评估:确定补偿股权的价值,或确定回购价格是否公允。
- 实际净利润的核实:不是评估,是审计或财务核查。但对赌标的若涉及资产减值、收入确认争议,可能需要评估配合。
注意:对赌补偿的计算基础是“实际净利润”,以审计报告为准,评估不能替代审计。实践中常有当事人拿一份评估报告主张“公司实际价值只有 X”,这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净利润的否定。
五、与公司法的冲突
- 投资方与创始股东对赌:有效,属于合同自由范畴。
-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需满足“公司有可分配利润”且完成减资程序,否则法院可能不支持实际履行。这是为了防止变相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
因此,回购义务人最好约定为创始股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需谨慎设计。
六、操作清单
- 净利润口径写明“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明确考核方式:逐年考核还是累计考核;
- 明确补偿公式与计算示例;
- 明确补偿上限与是否计息;
- 明确业绩补偿与股权回购能否并用;
- 约定审计机构选聘方式与异议处理;
- 回购义务人优先设为创始股东;
- 约定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与支付期限;
- 设置担保或股权质押,保障补偿可执行;
- 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管辖与适用法律。
对赌协议的价值,不在于赌得多狠,而在于算账的公式写得有多清楚。公式清楚,输了也认;公式含糊,赢了也拿不到。
七、常见问题
以下问题取自客户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处,答案与正文相应章节对应,可结合自身情形对照使用。
问:对赌失败的补偿金额怎么算?
答:常见公式是(承诺净利润减实际净利润)除以承诺净利润,再乘以投资额;或者按约定市盈率倍数调整股权比例。具体以协议条款为准,评估的作用是验证标的在基准日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约定水平。
问:评估在对赌纠纷中起什么作用?
答:判断业绩未达标是经营原因还是当初估值虚高;测算标的在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股份补偿数量的依据;标的含无形资产或对赌标的为子公司的,需单独评估其可实现性。
问:争议通常集中在哪?
答:审计口径(扣非前后是否一致)、业绩是否包含政府补助与关联交易、补偿上限、是否扣除已分配现金分红。协议约定不清时,评估只能提供参考,最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