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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进项转出与不予处罚的边界

工商注册与代理记账 作者:诚立集团 · 工商注册与代理记账研究组 全文阅读

供应商被查虚开,下游企业跟着被约谈。这时候企业最关心两个问题:进项要不要转出,会不会被认定为偷税。

答案取决于一件事:取得发票时,企业是不是知道。

一、善意取得的三个条件

第一,购货方与销货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有合同、有货物、有付款,交易本身是真的。

第二,发票是销货方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真实发票开具的,且发票上的销货方名称、印章、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实际相符。

第三,购货方不知道销货方提供的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构成善意取得。缺了第一条,是虚构交易,属于恶意;缺了第三条,是明知,也属于恶意。

实务中的争点几乎都集中在第三条:企业到底知不知情。这一点不靠辩解,靠证据。

二、善意取得的税务后果

第一个后果,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要作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

第二个后果,不以偷税论处。因为企业没有主观故意,不适用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的条款,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个后果,不加收滞纳金。这一点依据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三个后果里,第三个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值得争取。有的税务机关习惯性地一并加收滞纳金,企业可以据理申辩。

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成本是真实的,能够提供合同、付款、入库、物流等证据,成本可以扣除;不能证明真实性的,要纳税调增。

三、六类举证材料

第一,合同。要有明确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间要早于发票开具时间。

第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要与合同金额、发票金额对应。现金支付的说服力很弱,大额现金支付基本无法自证。

第三,货物凭证。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台账、盘点记录。要能证明货确实进来了,也确实施工或者销售出去了。

第四,物流凭证。运输单据、快递单、司机联系方式、车牌号。异地采购没有物流记录,是常见疑点。

第五,沟通记录。邮件、微信、询价记录、对账单,能证明企业是与开票方本人联系的,不是通过中间人买票。

第六,供应商尽调材料。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范围、实地考察照片。有尽调记录,说明企业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

四、重新取得合法发票可以抵扣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后,如果能够重新从销货方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这里的「重新取得」有前提:销货方仍然存在,且能开具合规发票。如果销货方已经走逃失联,这条路走不通。

走不通时的替代方案是:以其他凭证证明支出真实性,争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增值税进项则只能转出。这是最坏情况下的次优结果。

五、与恶意取得的四条分界线

第一条,有没有真实交易。没有货物、没有服务,只有发票和资金回流,是虚开。

第二条,资金是否回流。开票方收款后短期内把款项转回购货方或者其关联人账户,是最典型的证据。

第三条,是否支付开票费。按票面金额的百分之几支付「税点」,直接指向买票。

第四条,价格是否异常。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市场价的采购,且无法说明理由,会被推定为存在其他安排。

四条里,资金回流最致命。很多企业以为把流水做得复杂一点就能掩盖,实际在银行数据面前一目了然。

六、一家商贸公司的两百八十万

北京一家做电子元器件贸易的公司,二〇二二年从深圳一家供应商采购芯片,合同金额两千一百万元,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两百七十三万元,已全部抵扣。

二〇二三年上游供应商被认定虚开,协查函转到北京。企业提供了合同、银行付款记录、入库单、销售台账,还有与供应商业务员的微信沟通记录与两次实地考察照片。

稽查认定构成善意取得:交易真实、发票由销货方所在省开具、企业不知情。处理结果:进项税额两百七十三万元转出,补缴增值税;不予行政处罚;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成本真实且有完整证据链,准予税前扣除。

企业随后尝试要求供应商重新开票,但对方已走逃失联,无法重开。这笔两百七十三万元的现金流出,成为当年最大的单项损失。

七、被协查时的应对顺序

第一步,先内部核账。把涉及的合同、发票、付款、入库、销售全部调出,形成一份时间轴。

第二步,判断交易真实性。真实交易往善意取得方向准备,虚构交易则应尽早如实说明,争取从轻。

第三步,准备书面说明。按「交易背景、供应商选择、履约过程、付款方式、货物去向」五段写,每段附证据编号。

第四步,主张不加滞纳金。引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明确不属于未按期缴纳。

第五步,评估是否重新取得发票。能重开的尽快重开,不能重开的转向所得税扣除的证据准备。

八、善意取得应对清单

  • 建立供应商准入档案,留存执照与实地考察记录
  • 合同、发票、付款、物流、入库五流一致
  • 坚持对公转账,避免大额现金与个人卡付款
  • 异地采购保留运输单据与司机信息
  • 发现上游被查,第一时间内部核账
  • 书面说明按五段结构写,逐项附证据
  • 主张善意取得时同步主张不予处罚、不加滞纳金
  • 能重新取得合法发票的,及时重开并抵扣
  • 不能重开的,转向成本真实性的所得税举证
  • 事后复盘供应商管理,把尽调做成常态

善意取得这条规则,保护的是尽到注意义务的企业。它不保护疏忽,更不保护侥幸。真正决定结果的,不是检查那天怎么解释,而是采购那天有没有留下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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