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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企业 70% 抵扣:条件、计算与结转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创业投资企业最值钱的一项税收政策,是投资额的 70% 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但这项政策的失败率也很高:条件多、时点严、口径细,一处不符,整笔抵扣被推翻。

一、法条与政策沿革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把比例定为 70%,把对象定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把期限定为持股满两年。

财税〔2018〕55 号把范围扩到了初创科技型企业,同时把天使投资个人纳入。这一次扩围的意义在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依赖高新证书,很多早期项目拿不到;初创科技型企业用的是规模与研发指标,门槛更贴近早期投资的实际。

政策沿革要看清一点:55 号文之后,两类对象并存。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老规则,投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按新规则,两套条件不能混用。

二、谁能享受:创投企业的身份

第一层是经营范围。企业要专业从事创业投资,经营范围里要有创业投资业务,不能是偶尔做了一笔股权投资的生产型企业。

第二层是备案。要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或者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没有备案的,不管投得多规范,都不能享受。

第三层是投资方式。必须是股权投资,通过增资或者受让股权取得权益,不能是债权、可转债、名股实债。附带回售条款的,要看实质是否构成保本保息。

三层缺一不可。实务中最常见的失败是第二层:企业自认为符合条件,但没有做创投备案,年度申报时直接填了抵扣额,事后被全额调减。

三、投给谁:初创科技型企业的五个条件

第一个,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属于居民企业。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行。

第二个,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两百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人数按全年平均计算,劳务派遣人员计入用工单位。

第三个,接受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三千万元。两项都要满足,不是满足一项。

第四个,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五年。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起算,不是以实际经营起算。

第五个,接受投资时以及投资满两年时,均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条是双时点,很多人只看了投资时。

此外还有研发费用比例: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这一条在小规模企业里常被忽略,因为成本费用基数小,比例反而不容易达标。

四、2 年怎么算

起算点是实缴出资到账日,不是投资协议签订日,也不是工商变更完成日。资金分批到账的,按各笔实缴分别计算持有期。

满两年的判断,是自实缴到账日起连续满二十四个月。中间转让部分股权的,转让部分对应的投资额不再享受抵扣。

还有一个连带条件:投资后两年内,创投企业不得转让该被投企业的股权。两年内转让的,这笔投资不能抵扣。这条限制的目的是防止短期套利,实务中要在投资协议里就把锁定期写清楚。

如果两年内确实需要退出,比如被投企业被并购,抵扣资格就没了。这一点在基金存续期设计与项目退出策略上要提前考虑。

五、70% 抵的是所得额不是税额

抵扣额等于实际投资额乘 70%。注意是实际投资额,不是投资时的估值,也不是股权公允价值。溢价投资的,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

抵减的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应纳税额。所以实际节税额等于抵扣额乘适用税率,一般企业是 25%。

举例:投资三千万元,抵扣额两千一百万元。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一千八百万元,全额抵扣后为零,当年不缴企业所得税,节税四百五十万元;剩余三百万元结转以后年度,将来再抵,再节税七十五万元。

如果把这两千一百万元当成直接减税,会误以为省了两千一百万元。这个误解在内部测算里经常出现,导致投资决策的税后收益被高估。

六、结转与不足抵扣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没有年限限制。这一点比亏损结转更宽松,但要有台账,否则跨年度容易漏。

台账要记四项:被投企业名称、实缴金额与到账日、可抵扣额、已抵扣额与剩余额。每年汇算时更新,与申报表附表的数字对齐。

多个项目并存时,抵扣顺序没有强制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理性的做法是先抵即将到期的项目,但这项抵扣没有到期日,所以顺序影响不大。

被投企业在满两年之后上市或者股权转让,已抵扣的部分不追回。前提是抵扣时符合条件,且持股满两年。满两年后转让的,资格已经锁定。

七、一个 2100 万元抵扣被调减的案例

某创业投资企业 2019 年 11 月向一家智能硬件公司实缴出资三千万元,取得 12% 股权。被投企业 2018 年 3 月成立,投资时成立不足两年,从业人数一百三十人,资产总额两千四百万元,年销售收入一千九百万元,研发费用占比 26%,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

2021 年 11 月持股满两年,企业在 2021 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两千一百万元。2022 年 6 月,被投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2024 年税务检查时,检查人员认定:被投企业在投资满两年时虽未上市,但在投资后两年内(2021 年 11 月前)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并提交申报材料,实质进入了上市程序,且上市时间距投资不足二十四个月,不符合投资满两年时未上市的条件,调减抵扣额两千一百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五百二十五万元,加收滞纳金约九十四万元。

企业的主张是:上市发生在 2022 年 6 月,晚于满两年时点,形式上符合条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投资后两年内不得上市这一限制。

这个案例的教训不在结论,而在时点管理。投资协议里对被投企业的上市时间表要有约束,投后管理要持续跟踪申报进度。一旦发现可能在两年内上市,应当提前评估抵扣资格,而不是等汇算时按形式条件填报。

八、申报清单

  • 确认创投备案在有效期内,经营范围含创业投资业务
  • 逐个项目核对五个条件,重点看投资时与满两年时两个时点
  • 以实缴到账日起算二十四个月,分期出资分别计算
  • 确认投资后两年内未转让被投企业股权
  • 按实际投资额乘 70% 计算,不是按估值
  • 建立抵扣台账,记录可抵扣额、已抵额、剩余额
  • 汇算时填报抵扣明细表,附投资协议与出资凭证
  • 投后跟踪上市进度,发现两年内上市风险及时评估

70% 抵扣是一项时点敏感的政策。投的时候合规,不代表抵的时候还合规,中间那两年才是真正的考场。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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