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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股权收购担保:财务资助的边界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员工要买公司的股权,钱不够,公司说自己来担保。这个安排听起来顺理成章,法律上却踩在一条很细的线上。

一、财务资助规则的由来

财务资助这个概念来自境外公司法,核心是防止公司用自身资产帮助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从而架空资本维持原则。

逻辑很简单:如果公司可以借钱给投资人买自己的股票,等于公司用自己的钱把自己卖出去,注册资本可能是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

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把这个规则写进了第一百六十三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的落地,让过去常见的「公司为员工持股提供担保」「公司为大股东受让股权提供借款」的安排,进入了明确的合规框架。

二、第 163 条的三层限制

第一层是原则禁止: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

第二层是例外允许: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可以提供财务资助。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层是程序要求: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意是全体董事,不是出席董事。

还有一项豁免: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不受前款限制。这是唯一的法定例外,且限于员工持股计划本身。

三层限制合起来看,空间很小:要么走员工持股计划,要么在百分之十的额度内、按决议程序做。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空间

第一百六十三条位于股份有限公司章节,有限责任公司不直接适用。

但有限公司不能因此认为没有约束。至少有三条路径可以追责: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抽逃出资、董事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实务中,有限公司为股东收购股权提供担保,如果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主张董事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有限公司的操作空间更大,但风险并不更小。判断标准仍然是:这笔资助是否为公司利益、是否经过正当程序、是否损害债权人。

四、决议程序:谁批、几票

标准路径是股东会决议。财务资助涉及公司资产的对外输出,属于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最稳妥。

授权董事会决策的,章程要有明确授权,且授权范围要具体:金额上限、对象范围、期限、担保方式。

董事会决议要求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五名董事的,至少四票;七名的,至少五票。

关联董事要回避。为某位股东收购股权提供担保,该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回避后按剩余董事计算三分之二。

程序上的每一个细节,都会在争议时被放大。决议不规范,担保的效力就有问题。

五、越权担保的效力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决议程序,法定代表人擅自签署的,属于越权代表。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则是: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一般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所以越权担保不是「一律无效」,而是「看相对人是否善意」。这个判断,决定了公司是赔全部、赔一半,还是一分不赔。

六、相对人善意的判断

善意的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

相对人是否审查了决议,是判断的核心。关联担保的,必须审查股东会决议;非关联担保的,审查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

审查的内容包括:决议是否存在、决议事项是否与担保一致、金额是否在授权范围内、签章是否真实、关联股东是否回避。

只拿到一份「同意担保」的决议,没有核对签章与回避情况,不足以构成善意。

实务中,金融机构的审查相对规范,民间借贷的审查往往缺失。这也是同类案件结果差异大的原因。

七、一个 8000 万元担保被认定无效的案例

某股份公司股东拟受让另一股东持有的 20% 股权,受让价款一亿元,资金不足。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八千万元。

担保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但未经股东会决议,也未提交董事会审议。债权人是一家投资公司,未要求提供决议。

后受让方违约,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八千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为股东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担保,属于财务资助,受第一百六十三条限制;本案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亦未在百分之十额度内,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未审查决议,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判决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公司对担保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约两千四百万元。

公司另案向法定代表人追偿,获部分支持。

这个案例的关键事实是「未审查决议」。如果债权人当时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并核对关联股东回避情况,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八、合规清单

  • 先判断是否构成财务资助:是否为取得本公司或母公司股份
  • 优先走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定豁免
  • 非豁免情形,控制在已发行股本百分之十以内
  • 召开股东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授权董事会决策的,章程要有明确授权与额度
  • 董事会决议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担保合同附决议文件,债权人尽到形式审查
  • 留存决议、担保合同、审查记录,备查十年

公司为股东买公司的股权做担保,本质是公司替股东承担风险。这道门可以开,但只能开一条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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