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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个税:受让方的扣缴义务与责任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股权转让谈完价格、签完协议,很多人以为事情结束了。真正没结束的是税:谁申报、在哪申报、什么时候申报,答错一个,罚款就来了。

一、纳税人是谁,扣缴义务人是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写得很清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转让方是取得所得的人,纳税义务在他身上。受让方是支付所得的人,扣缴义务在它身上。两个义务独立存在,不因一方履行而免除另一方。

受让方是自然人的,同样有扣缴义务。这一点常被误解为只有企业才需要代扣代缴。

受让方在境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应当自行申报。自行申报不免除受让方的扣缴义务,只是税务机关的追缴路径不同。

二、五日内报告,次月十五日内申报

两个时点要记住。第一,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扣缴义务人要把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义务的触发不以付款为前提。67 号公告列举了六种情形:已支付或者部分支付价款、协议已签订生效、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有关部门判决登记公告生效、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者抵债等行为已完成、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只要触发其中一种,申报义务就产生。签了协议但没付款,照样要申报。这一点在分期付款的交易里最容易踩坑。

三、纳税地点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不是转让方所在地,不是受让方所在地,也不是协议签订地。跨省交易时,这个规则决定了要去哪个城市办税。

被投资企业有多个经营地的,以工商登记地为准。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不一致的,以税务登记为准,但要先解决登记信息不一致的问题。

这个规则对受让方的影响是实际成本。一家北京的公司受让一家深圳公司的股权,要跑到深圳申报,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跨区域办理。

四、受让方未扣缴的三种后果

第一种,向纳税人追缴税款。这是首要的,税款最终由转让方承担。

第二种,对扣缴义务人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影响纳税信用。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义务被处罚的,纳税信用评价会扣分,进而影响发票领用、出口退税、融资授信。

三种后果可以并存。企业常以为「税是对方的事」,实际上罚款是自己的事。

五、平价转让的正当理由

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核定。67 号公告第十三条列举了四类正当理由。

第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第二,继承或者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第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者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第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四项是兜底条款,实务中要提供充分证据。亲属之间的平价转让,第二项最常用,但要能证明身份关系,户口本、出生证明、结婚证都可以。

六、分期付款与先过户后付款

分期付款的,申报义务在协议生效时就产生,不按收款进度分期申报。税款要按全额计算,不能只就当期收款部分申报。

先过户后付款的安排风险更大。工商变更完成,股权已经转移,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受让方还没付款,扣缴义务人没有资金来源缴税。

解决办法是在协议里约定税款代扣条款:受让方在支付价款时直接扣除应纳税款,代为申报缴纳。这样既履行了扣缴义务,也避免了垫资。

还有一类情形:以股权对外投资。这属于股权转让的一种,按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所得,同样要申报。很多企业以为投资不涉及现金,就不用缴税,这是错的。

七、一个受让方被罚 150 万元的案例

某科技公司受让一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子公司 30% 股权,转让价两千万元,对应出资成本五百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三百万元。

协议约定「税费由转让方自行承担」,公司据此没有代扣代缴,也没有在五日内报告。转让方收到全款后未申报,次年出境时被拦截。

税务机关向转让方追缴个人所得税三百万元,加收滞纳金约四十五万元;同时对受让方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 0.5 倍罚款,计一百五十万元。

公司的抗辩是「合同约定税费由对方承担」。税务机关的答复是:合同约定不能对抗法定的扣缴义务,扣缴义务是公法义务,不能通过民事约定转移。

这个案例的教训很直接:协议里的税费条款要写成「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税款从转让价款中扣除」,而不是「由转让方自行承担」。一字之差,责任完全不同。

八、办理清单

  • 签约前确认纳税地点: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 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报告
  • 次月十五日内申报,不以付款为触发条件
  • 协议写明代扣代缴条款,税款从价款中扣除
  • 平价转让准备正当理由证明,亲属关系要能举证
  • 分期付款按全额申报,不按收款进度拆分
  • 以股权对外投资同样申报,按公允价值计算
  • 保留完税凭证与申报表,备查与后续转让都要用

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不是合同义务。把它写进合同,是保护自己;指望合同免除,是给自己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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