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股东各持一半,谁也决定不了谁。开会开不成,决议做不出,公司就这么耗着。
最现实的出路不是解散,是一方收购另一方。问题是:按什么价收购。
一、强制收购的三种适用情形
第一种,章程约定。章程规定特定情形下(离职、退休、违约)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按约定价格收购。
第二种,法定回购。有限公司股东对股东会特定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比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而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第三种,司法解散中的替代。股东起诉解散公司,法院认为可以通过收购或者其他方式解决的,可以调解或者判决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
三种情形的价格规则不同。章程约定的按约定;法定回购按「合理价格」;司法解散中的收购由法院酌定。
二、价格确定的四种方法
第一种,净资产法。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乘以持股比例。简单,但对轻资产公司不公平,账面净资产可能远低于真实价值。
第二种,评估法。委托评估机构按收益法或者市场法评估股权价值。最贴近市场,但周期长、费用高。
第三种,协商法。双方谈一个数。快,但谈不拢就回到原点。
第四种,公式法。章程预先约定公式,比如「上一年度净利润的五倍乘以持股比例」。可预期,但要定期更新参数。
四种方法可以组合。常见做法是先协商,协商不成按评估,评估基准日定在僵局发生日或者起诉日。
基准日的选择影响巨大。公司处于上升期,选早期基准日对被收购方有利;处于下滑期,选早期基准日对收购方有利。
三、评估与审计的区别
审计查的是「账做得对不对」,评估看的是「值多少钱」。两个结论可能差几倍。
一家有稳定客户、有品牌的公司,账面净资产两千万元,评估值可能八千万元。差额来自商誉、客户关系、技术。
所以谈价格时,先确定用哪个口径。用审计口径,等于只卖资产;用评估口径,才卖企业。
还有一层:控制权溢价与少数股权折价。收购百分之五十一,要给控制权溢价;收购百分之十,要给流动性折价。比例不同,单价不同。
这些调整要在协议里写明,不能笼统说「按评估值」。
四、付款与担保
收购价款通常分期支付:签约付三成,工商变更付五成,剩余两成作为或有负债的保证金,一年后支付。
分期要有担保。股权质押、房产抵押、实际控制人保证,三选一或者叠加。
还要约定「价款调整机制」。交割后发现未披露的债务、税务欠缴、诉讼赔偿,从尾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继续追偿。
这一条是收购方的核心保护。没有它,交割后发现的窟窿只能另案起诉,成本高、周期长。
反过来,被收购方也要保护自己:约定尾款支付的触发条件,避免收购方以「发现小问题」为由长期扣押尾款。
五、判决后的执行
判决生效后,败诉方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是「行为」,法院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果判决确定的是金钱给付(支付收购款),对方不付,可以申请执行其财产,包括该股权本身。
实践中常见的僵持是:收购方付了钱,被收购方不配合变更;或者被收购方配合了变更,收购方不付尾款。两种都要靠执行程序解决。
所以协议里要写「同时履行」或者「先付款后变更、付款与变更同步办理」,并约定违约金。
六、一起价格从八百万谈到两千三百万的案例
北京一家医疗器械公司,两名股东各持百分之五十。因经营理念分歧,连续两年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业务停滞。
甲方提出收购乙方股权,报价八百万元,依据是账面净资产一千六百万元的百分之五十。
乙方不同意,认为公司持有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有稳定的医院渠道,账面净资产严重低估。乙方自行委托评估,收益法结论为四千六百万元,对应百分之五十为两千三百万元。
双方僵持一年,期间公司营收下降四成。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以三千八百万元的整体估值成交,甲方支付一千九百万元,分三期,乙方配合办理变更并承诺三年竞业限制。
调解方案里还有一个细节:双方共同委托一家评估机构,用「资产基础法加部分无形资产单独评估」的方法,把注册证与渠道单独作价一千二百万元。这个折中方案让双方都能接受。
事后看,早一年达成协议,公司还能多值一千万。僵局的成本,最终由双方共同承担。
七、怎么把收购谈成
第一条,先定方法再谈数。方法不谈拢,数字永远谈不拢。
第二条,共同委托评估。单方委托的报告,对方一定不认。
第三条,设定基准日与调整机制。基准日到交割日之间的损益,约定归属。
第四条,把非价格条款一起谈。竞业限制、客户交接、公章移交、诉讼配合,都是价格的一部分。
第五条,留出执行路径。约定不配合变更时的违约金与强制执行条款。
八、强制收购清单
- 确认章程是否约定收购触发条件与价格公式
- 判断是否属于法定回购情形
- 确定价格方法:净资产、评估、协商或者公式
- 明确评估基准日与损益归属
- 区分控制权溢价与少数股权折价
- 约定分期付款比例与担保方式
- 设置未披露债务的价款调整机制
- 约定竞业限制、客户交接与资料移交
- 约定不配合变更的违约责任
- 判决或者协议生效后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强制收购的本质,是把「一起干不下去」变成「一个人干下去」。价格谈的是过去,条款定的是将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