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89-866 010-80885651 info@bcac.com.cn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代理记账经营许可 · 持证中介协同执业 微信客服
首页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 未届期股权转让:转让人为什么还要补钱
实务指南Insight

未届期股权转让:转让人为什么还要补钱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二〇一四年之后设立的认缴制公司,很多股权转让都带着一个尾巴:认缴的出资还没到期。

过去大家默认,股权一转,出资义务随之转走。新公司法改了这个默认:转让人要走,但走不干净。

一、两种转让,两套责任

第一种,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的,转让人对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第二种,已届出资期限但未缴足,或者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额的股权转让。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两套责任的关键差别在于:前者是先找受让人,受让人缴不出才找转让人;后者是直接可以找任何一方。

二、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有顺序。债权人或者公司要先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不能缴纳的部分,才由转让人补上。

最高院的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受让人未按期缴纳,转让人补充承担的范围以未缴出资为限,不包括利息与违约金;转让人承担后,可以向受让人追偿。

这一点在诉讼中很重要。原告一并起诉转让人与受让人,法院会先判受让人缴纳,再判转让人在受让人不能缴纳的范围内补充。

还有一层:多次转让的链条。股权经过三次转让,最初转让人的补充责任是否还在?实务倾向于认为,每一手转让人都对其后手未缴部分承担补充责任,但以其转让时的未缴额为限。

三、责任什么时候被触发

触发点是「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这里的期,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

如果章程期限还没到,公司不能直接要求转让人补缴。但有两种例外:一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主张加速到期;二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加速到期一旦发生,受让人的义务变成现实义务,未缴即触发转让人的补充责任。

北京有一起案件,公司被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原股东抗辩股权已转让、期限未到,法院认为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出资加速到期,裁定追加。

四、恶意转让的四个认定因素

第一个,转让时点。债务已经产生或者诉讼已经开始,此时转让股权,容易被认定恶意。

第二个,受让人资力。受让人是无资产的自然人、刚成立的空壳公司、年迈的老人,明显不具备缴纳能力。

第三个,对价是否合理。零元转让、一元转让、明显低于净资产的价格,缺乏商业合理性。

第四个,转让后的控制关系。受让人是转让人的亲属、员工,或者转让人仍是实际控制人,说明转让只是形式。

四个因素具备两个以上,法院很可能认定转让属于逃避出资义务,判令转让人直接承担责任,不再适用补充顺序。

五、一个五百万缺口的追偿

北京一家做环保工程的公司,注册资本两千万元,两名股东各认缴一千万元,章程约定二〇二七年缴足,实缴合计六百万元。

二〇二三年,大股东将其持有的百分之五十股权以一百万元转让给一名刚毕业的年轻人,转让协议写明「未缴出资由受让人承担」。同年,公司因项目失败欠供应商货款八百万元,被起诉并进入执行。

执行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申请追加原股东。法院查明:转让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受让人无任何资产与从业经历,转让对价远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且转让后原股东仍以顾问身份参与经营。

最终认定转让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目的,判令原股东在未缴的五百万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第一顺位责任,但其无可执行财产,实际由原股东支付。

六、合同条款怎么写才有用

第一,明确未缴出资的金额与期限。不要写「出资义务一并转让」这种笼统表述,要写明截至交割日的实缴金额、未缴金额、章程约定的缴付时间。

第二,明确内部追偿。约定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导致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转让人有权全额追偿,并按日万分之五计息。

第三,设置担保。大额未缴出资的转让,要求受让人提供保证人或者抵押,避免追偿落空。

第四,分期付款与出资进度挂钩。把部分转让款留到受让人完成实缴后支付,形成对冲。

第五,披露与保证。受让人保证其具备缴纳能力,并披露其资产状况;不实披露构成违约。

七、三类常见的误判

第一类,以为协议写了就免责。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约定,只在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公司与债权人。

第二类,以为减资能解决。先转让再减资,如果减资程序违法,转让方仍要在原认缴范围内担责,且可能构成违法减资。

第三类,以为期限没到就安全。加速到期制度已经把「期限利益」变成了有条件的东西,公司一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期限就不再是挡箭牌。

八、股权转让出资责任清单

  • 交割前核对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与实缴金额
  • 区分未届期转让与已届期未缴两种情形
  • 协议中写明未缴金额、缴付时间与违约责任
  • 评估受让人的实际缴纳能力,不只看出资证明
  • 大额未缴股权要求提供保证或者抵押
  • 保留部分转让款,与实缴进度挂钩
  • 债务已经发生时的转让,先评估恶意认定风险
  • 不接受零元、一元等明显不合理的对价
  • 转让后仍参与经营的,避免形成实际控制的外观
  • 被追加时先审查是否已加速到期,再谈补充顺序

股权可以转让,责任不能转让掉。新规则的意思很清楚:你可以退出,但要为接手的人兜一层底。想干净退出,只有一条路——把出资缴足,或者找到一个真的缴得起的人。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这份流程落到你的企业,需要改哪几处?

说明行业、规模与当前节点,我们会指出可执行的先后次序、哪些环节能并行,以及大致的费用区间。

客服电话 4000-989-866 北京总部 010-80885651
在线咨询
诚立集团微信客服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