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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到底谁才是股东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 作者:诚立集团 · 股权设计与税务筹划研究组 全文阅读

股权纠纷里最常见的一句话是:「我钱都付了,怎么不是股东?」

答案是:付钱只是取得股权的原因,是不是股东,要看三份文件: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三份文件效力不同,适用场景也不同。

一、三份文件的分工

出资证明书,是公司对股东出资的确认,由公司签发,载明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日期。它是证明出资的凭证,不是股东资格的凭证。

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股东清单,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它是公司内部确认股东身份的依据。

工商登记,是登记机关对股东信息的公示,具有对外的公信力。第三人基于登记信息与公司交易,受法律保护。

三者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内看名册,对外看登记,出资证明书是辅助证据。

二、股东名册的推定效力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这是名册的推定效力。

也就是说,只要名字在名册上,公司就应当承认其股东身份,允许其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参与分红。

反过来,名字不在名册上的人,即使实际出资,也不能直接以股东身份对公司主张权利,要先通过确权诉讼变更名册。

名册由公司置备与保管。公司不置备名册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改正;给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名册的记载内容有限,只有姓名、住所、出资额与证明书编号。它不记载转让价格、不记载实缴进度,所以名册不能单独证明出资是否到位,遇到出资争议还要调取银行流水与验资材料。

三、工商登记的对世效力

登记的作用是对外。第三人信赖登记信息与公司发生交易,即使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三人仍受保护。

典型场景是股权被无权处分:登记在甲名下,实际是乙出资,甲把股权转让给善意的丙,丙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丙取得股权,乙只能向甲追偿。

这个规则叫善意取得。它的前提是: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

所以对实际出资人来说,最大的风险不是名册,是登记。登记在别人名下,随时可能被处分。

四、不一致时怎么判断

第一种,名册与登记不一致,涉及公司内部关系。比如分红、表决、查阅账簿,以名册为准。

第二种,名册与登记不一致,涉及外部第三人。比如股权被查封、被转让,以登记为准。

第三种,名册、登记都没有,只有出资证明书与转账记录。这时要通过确权诉讼,结合股东会决议、分红记录、参与经营的事实综合认定。

三种情形里,第三种最难。法院通常看四件事:是否有出资、是否参与经营、是否分过红、其他股东是否认可。

五、一个名册未更新导致分红落空的案例

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二〇二一年股东李某将百分之十股权转让给王某,签订了协议、支付了对价,工商变更也办了,但公司一直没有更新股东名册。

二〇二三年公司分红,按名册上的记录,百分之十对应的两百四十万元仍支付给了李某。王某发现后要求公司补付,公司称「名册上没有你,无法支付」。

王某起诉,法院认定:工商登记已变更,王某的股东身份对外有效;公司未及时更新名册,属于自身管理过失,不能以此对抗王某。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分红两百四十万元,并向李某追回已付款项。

公司最终两头受损:先付了一遍,再追一遍。如果转让完成时同步更新名册并由王某签收,这场纠纷不会发生。

六、变更环节的四个动作

第一个,注销原出资证明书,签发新出资证明书。原件要收回,收回不了的要在名册中注明作废。

第二个,更新股东名册。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证明书编号,注明变更日期。

第三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提交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

第四个,修改章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属于章程记载事项,变更后要同步修改。

四个动作要一起做。只做工商不做名册,会出现本案的分红错付;只做名册不做工商,会出现善意取得的风险。

顺序上也有讲究:先内部后外部。先签协议、开股东会、改章程、签发新证明书、更新名册,最后办工商。反过来先办工商,公司内部还没认,后续容易卡住。

七、隐名股东的特别提示

隐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是法律概念,实务中称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想显名,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出资;二是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显名之前,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不能直接对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所以代持协议里要写清三件事:出资凭证由谁保管、分红如何转付、显名时的配合义务与违约责任。

还有一条常被忽略:名义股东自身债务导致股权被查封。实际出资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但能否排除执行,各地裁判口径不一,最好的办法仍是尽早显名。

八、股东资格确认清单

  • 出资后要求公司签发并交付出资证明书
  • 核对股东名册是否记载本人姓名与出资额
  • 转让完成后同步更新名册与工商登记
  • 收回原出资证明书并注明作废
  • 章程中的股东信息同步修改
  • 分红、表决以名册为准,不只看登记
  • 对外交易以登记为准,实际出资人及时显名
  • 代持协议约定分红转付与显名配合义务
  • 公司不置备名册的,书面要求补置备
  • 发生争议时,同时提交名册、登记、出资三类证据

股东资格这件事,法律给了三把钥匙:出资证明书证明你出了钱,股东名册证明公司认你,工商登记证明世界认你。三把钥匙都拿到,才算是真正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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