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的规则,比一般股权转让复杂得多。原因不是法律技术难,是它要同时满足三件事:不流失、可追溯、能问责。
这三件事对应三个动作:评估、备案、进场。
一、先判断是不是国有股权
国有企业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股权转让包括:国有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权,以及国有股东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导致国有权益比例下降的行为。
判断的关键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认定,不只看直接持股,还要穿透计算国有出资比例。
还有一类特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通过协议、章程等方式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也纳入监管。
二、评估是前置条件
转让国有股权,应当对转让标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很关键。基准日到交割日之间如果跨期过长,资产状况可能已经变化,需要重新评估或者做期后事项调整。
评估方法通常用资产基础法与收益法两种,两者结果差异较大的,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选择一种作为结论。
备案层级看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国资委或者地方国资委批准的,向同级国资委备案;由集团内部批准的,向集团备案。
三、进场交易是原则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流程通常是:产权交易机构受理、信息披露、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出具交易凭证。
信息披露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披露内容包括转让标的、转让底价、受让条件、交易方式、付款方式。
受让条件不能设置排他性条款。比如要求受让方「必须是与转让方有十年合作历史的企业」,这类条件会被认定为定向,交易可能被叫停。
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成交的,可以降价重新挂牌,降价幅度通常不超过百分之十;降价后仍无人摘牌的,可以再次降价,但要重新审批。
四、协议转让的四种例外
第一种,涉及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协议转让。
第二种,国有股东与所属控股子企业之间,或者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可以协议转让。
第三种,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按证券监管规则执行,不完全适用进场交易。
第四种,国有股东因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者因破产重整导致股权变动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四种例外都有前置审批。没有批准文件直接协议转让的,即使双方意思真实,也可能被认定违规。
五、审批权限怎么定
审批权限按企业层级与转让金额划分。通常,重要子企业的重大股权转让由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一般子企业的股权转让由一级企业批准,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转让,还涉及证券监管的信息披露与要约收购义务,审批链条更长。
审批不是走过场。材料包括:转让方案、内部决议、评估报告与备案表、法律意见书、受让方资格说明、职工安置方案。
审批周期要提前排。从评估到备案再到批准,三个月到半年是常态;涉及上市公司或者重要子企业的,时间更长。交易文件里的交割条件,要按这个周期设定。
职工安置是容易被忽略的一项。转让导致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变更的,要制定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还有一项是债权债务的处理。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借款、担保,要在方案中明确是随股权一并转移,还是在交割前清理。悬空处理,交割后容易变成纠纷。
六、一个直接签约被判无效的案例
某地方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子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权,以两千八百万元直接协议转让给一家民营企业,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未评估、未进场、未报批。
两年后审计发现该问题。处理结果:认定该次转让未履行法定程序,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原状;企业负责人被追究责任,给予处分;受让方已投入的改造资金另行协商处理。
恢复原状的执行很麻烦:股权要退回,工商要再变更,受让方期间的经营损益要清算,最终双方又打了两年官司。
如果当初走评估加进场,即使成交价与评估值接近,程序上也是干净的。程序的价值,往往在出事之后才显现。
七、四个高频问题
第一个,评估值低于账面净资产。这种情况要说明原因,比如资产存在减值、收益法预测保守。国资委审核时会重点关注。
第二个,员工持股平台参与受让。管理层与员工参与受让的,要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台竞价,不能单独设条件。
第三个,分期付款。原则上一次付清;确需分期的,首付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余款提供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四个,交割前的损益归属。通常约定基准日到交割日的损益由受让方承担,但要在协议中明确,避免争议。
八、国有股权转让清单
- 穿透判断是否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 选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评估基准日
- 评估报告履行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 制定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
- 按权限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 进场挂牌,披露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 受让条件不设排他性条款
- 底价不低于评估结果,降价重新审批
- 协议转让的,取得批准文件后再签约
- 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国有股权转让的所有程序,指向同一件事:让价格经得起比较,让决策经得起追问。程序走完,未必能证明卖得最贵;程序不走,一定无法证明没有贱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