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企业把自有资产卖给租赁公司再租回来)是常见的融资方式。它的会计处理取决于一个判断:这笔交易是否构成“销售”。而这个判断,与税务上的认定标准并不一致。
一、会计上的判断:是否构成销售
按新租赁准则,售后回租要先判断资产转让是否满足收入准则中“销售”的条件(即控制权是否转移给买方)。
情形一:构成销售。承租人按租赁准则处理使用权资产,卖方兼承租人确认销售利得(仅限于转让给买方兼出租人的权利部分)。这种情形少见,通常出现在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售价一致、且有真实处置意图的交易中。
情形二:不构成销售。实质上是以资产抵押取得的借款。卖方兼承租人继续确认该资产,同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长期应付款),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损益,而是作为负债的调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为利息费用。
判断是否构成销售,看三点:售价是否等于公允价值(明显高于公允价值的,多出部分实质是融资)、承租人是否仍享有资产的主要经济利益(如回购权、优先购买权)、租赁期是否覆盖资产大部分使用寿命。
实务中,绝大多数售后回租不构成销售,按融资处理。
二、三种常见情形的会计处理
情形一:设备售后回租(不构成销售)。
某制造企业将账面价值 3000 万元的设备以 4000 万元卖给租赁公司,同时租回 5 年,年租金 900 万元。
- 不终止确认设备,继续按 3000 万元计提折旧;
- 确认长期应付款 4000 万元;
- 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1000 万元不确认损益,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 5 年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 每年支付租金 900 万元,其中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本金部分冲减长期应付款。
情形二:房产售后回租(构成销售)。
某企业将一栋办公楼以 1.2 亿元出售并租回 10 年。若公允价值为 1.2 亿元、租期占剩余使用寿命的比例较低、且无回购安排,可能构成销售。
- 终止确认固定资产,确认处置损益;
- 按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按租回部分的比例)与租赁负债;
- 处置损益只确认转移给买方的权利部分。
情形三:含回购权的售后回租。如果合同约定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有回购权,且回购价明显低于届时公允价值,实质上是融资,不构成销售。
三、税务上的三处差异
差异一:增值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 6%),不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销售”处理。这意味着出租人(租赁公司)按利息收入缴税,承租人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因为贷款服务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对比:如果按经营租赁处理,出租人按“租赁服务”缴税(动产 13%、不动产 9%),承租人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个差异对承租人的税负影响很大:融资性售后回租下,承租人无法抵扣进项,实际成本更高。
差异二:企业所得税。融资性售后回租中,资产仍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不确认所得,通过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这与会计处理(不确认损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方向一致,但金额与期间可能不同,形成税会差异。
差异三:印花税。售后回租合同,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零点五),而不是按“买卖合同”(万分之三)或“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这个差异常被忽略,但金额不小。
四、一个被认定为融资的案例
某纺织企业将一批生产设备以 6800 万元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同时签订 4 年回租合同,年租金 1900 万元,合计 7600 万元。设备账面价值 5200 万元。
企业的会计处理:确认资产处置收益 1600 万元(6800 - 5200),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
审计判断:该交易不构成销售,理由有三:
- 售价 6800 万元高于设备评估公允价值 5600 万元,超出 1200 万元;
-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企业有优先购买权,购买价为 100 元;
- 租赁期 4 年接近设备剩余使用寿命(5 年)的 80%。
调整:不终止确认设备,继续按 5200 万元计提折旧;不确认处置收益 1600 万元;将 6800 万元确认为长期应付款,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1600 万元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影响:当期利润减少 1600 万元(处置收益转回),以后四年每年增加利息费用约 400 万元(1600/4,实际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净利润合计减少约 1600 万元(税后约 1200 万元)。
企业当年净利润从 3600 万元降至 2400 万元,一笔 5000 万元的银行贷款审批被搁置。
五、实务处理要点
- 先判断是否构成销售,看售价与公允价值的关系、是否有回购权、租期占使用寿命的比例;
- 不构成销售的,不终止确认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融资费用递延;
- 构成销售的,按租赁准则确认使用权资产,处置损益仅确认转移部分;
- 增值税按“贷款服务”处理,注意进项税不得抵扣;
- 企业所得税按原账面价值计提折旧,差额分期计入;
- 印花税按融资租赁合同税率申报;
- 核查合同中的回购权、优先购买权条款,判断交易实质;
- 取得资产公允价值评估报告,作为判断售价合理性的依据;
- 在附注中披露交易性质、会计处理方法、对报表的影响;
- 对已按销售处理的交易,复核是否符合销售条件。
售后回租的会计判断,本质是问一句:这笔交易,企业是真的卖了吗?如果资产还在自己手里用、期满还能买回来,那就不是卖,是借。
六、常见问题
以下问题取自客户咨询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处,答案与正文相应章节对应,可结合自身情形对照使用。
问: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租怎么处理?
答:先判断资产转让是否构成销售:按收入准则确认转让是否满足控制权转移。构成销售的,按与租回所获使用权相关的部分确认利得,不得全额确认;不构成销售的,作为融资处理,不终止确认资产,收到的款项确认金融负债。
问:融资性售后回租在增值税上按什么税目?
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增值税,出租方取得的利息部分按贷款服务计税,本金部分不属于销售额。这与有形动产经营租赁的税目和税率都不同。
问:会计与税务的差异体现在哪里?
答:会计上按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分别确认,利息按实际利率法计入财务费用;税务上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出分期扣除,且发票开具口径与会计确认金额常不一致,形成时间性差异,需要在汇算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