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设备能卖、房子能拍,商标往往是最难处理的那一项。它没有实物,价值靠商誉支撑,一旦企业停产,商誉就开始流失。
更现实的问题是时间。商标有效期十年,到期不续展就失效;名下的商标如果长期不使用,还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管理人如果只盯着资产清单,很容易让这些无形资产在程序里悄悄归零。
一、商标属于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受理后至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财产权,当然属于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接管、清点、变价。
清点不止是列一张清单。要核对四件事:注册号与有效期、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是否存在许可或质押、是否正在被提无效宣告或撤销。
还有一类常被漏掉:申请中的商标。尚未核准注册的申请同样可以转让,也有价值,尤其是在核心类别上已经初审公告的。
二、管理人的维持义务
接管之后,管理人有义务维持权利有效。具体动作有三项。
第一,盯住续展期限。期满前十二个月内应当办理续展,未办理的有六个月宽展期,宽展期仍未办理的,注销。
第二,应对撤销申请。连续三年不使用可能被申请撤销,管理人要组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存在正当理由。
第三,应对无效宣告。收到答辩通知后按期提交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程序照走。
三项里,第一项最容易出错。破产程序动辄一两年,管理人名下的商标几十上百件,靠人工台账很难不漏。建议接管时就把全部商标的到期日按时间排序,设置提前提醒。
管理人不作为导致商标失效的,可能被债权人主张赔偿。这不是理论风险,实务中已有判例。
三、单独转让还是打包转让
商标的价值依附于经营。企业停产之后,单独卖一个商标,买家买到的是一个空壳,出价自然低。
单独转让的适用情形有限:商标知名度高、消费者认标不认厂、有成熟的许可体系。这类商标可以脱离生产线单独变现。
更常见的是打包转让:商标连同生产设备、客户名单、销售渠道、技术资料一并出售,作为一项营业整体转让。这种情况下,商标的价值能被商誉托住。
还有一种:作价入股或者以物抵债。债权人愿意接受商标抵债的,可以协议折价,但要办公证与评估,避免后续被质疑低价处置。
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注意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漏转的,商标局会要求补正。
四、许可合同怎么处理
破产法第十八条给了管理人一个选择权: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商标许可合同通常属于这一类。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的,许可费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决定解除的,被许可人只能以违约损失申报普通债权。
被许可人的处境因此很被动。已经支付的许可费、投入的装修与推广,多数只能按比例受偿。
有一条例外值得注意:如果许可合同已经办理备案,被许可人的地位会更有保障。备案虽然不能阻止解除,但在判断「善意」与损失范围时是重要因素。
管理人在做选择时,要算一笔账:继续履行能带来的许可费收入,与解除后可能产生的赔偿,哪个更划算。多数情况下,继续履行对全体债权人更有利。
五、撤销权与质押权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
破产前把商标无偿转给关联方,或者以一元钱转让,属于典型的可撤销行为。管理人应当追回。
反过来,如果商标已经办理质押登记,质权人就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商标专用权质押需要向商标局办理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实务中还有一个争议点:商标质押后,出质人能否再许可他人使用。一般认为需要质权人同意,未经同意可能影响质权的实现。
六、税务与过户
转让商标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按百分之六计税;企业所得税上,处置所得计入清算所得,与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税款、债务的清偿顺序一并处理。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要办理转让申请。材料包括转让申请书、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破产情形下,管理人签署的文件要附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如果原注册人已被注销,办理会更麻烦,需要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法院文书。所以处置要趁早,不要等到主体注销后再办。
七、一个流拍后打包成交的案例
某食品企业破产,名下有三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其中一件是当地知名的地方品牌。
管理人先尝试单独拍卖商标,评估值二百八十万元,起拍价二百万元。公告两轮,无人报名,流拍。
原因很清楚:企业已停产十四个月,超市货架上看不到产品,经销商转投其他品牌,商标的商誉正在快速衰减。买家算过账,买下商标还要重建渠道,不如自创品牌。
管理人调整方案:将三件商标与生产线设备、配方资料、区域经销合同一并打包,评估值合计六百二十万元,起拍价四百五十万元。
第三轮拍卖成交,成交价五百一十万元。买家是一家同行业企业,看中的是配方与经销网络,商标是附带的品牌资产。
同期处理许可合同:破产前企业与三家经销商签有区域许可合同,期限未满。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其中两份,因为对方愿意按原费率继续支付;另一份因被许可人已停业,予以解除,被许可人申报违约损失十八万元,按普通债权清偿。
事后总结两点。第一,无形资产的处置要快,商誉每天都在折旧;第二,单独卖不动的,要想办法和能托住价值的东西一起卖。
八、破产商标处置清单
- 接管时清点全部注册商标与申请中商标
- 核对有效期,续展到期日按时间排序设置提醒
- 核查是否存在许可、质押、查封、无效或撤销程序
- 评估商标与商誉、渠道、设备的依附关系
- 判断单独转让可行,还是打包转让更优
- 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
- 许可合同逐一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并书面通知
- 核查破产前一年内的商标转让,评估是否行使撤销权
- 处置价款依法计税,清算所得纳入分配
- 过户手续尽早办理,避免主体注销后无法签署文件
破产程序里的商标,考验的是管理人对时间的判断。早一步处置,商誉还在;晚一步,剩下的只是一个注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