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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与管辖异议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专利侵权案件的第一场较量,往往不是侵权是否成立,而是在哪儿审。

原告希望在自己家门口打,成本低、沟通顺;被告希望拖到自己所在地,或者至少换一个不熟悉的法院。这场较量的法律工具,就是管辖规则与管辖异议。

一、级别管辖:一审在哪一级

专利民事案件的一审,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截至目前,全国有部分基层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通常集中在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地区,且大多限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或者标的额较小的案件。

所以起诉前第一件事,是查受理法院有没有管辖权。查到中院还不够,要确认该中院是否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以及本省对专利案件是否有集中管辖的安排。

部分省份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全省的专利一审案件集中在某一个或者几个中院。这种情况下,按行政区划选的法院可能没有管辖权。

二审的管辖,技术类案件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等案件,上诉至各地高级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辖:两个连接点

专利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好理解: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以注册地为准。

侵权行为地包括:制造地、使用地、许诺销售地、销售地、进口地。这几个地点中,许诺销售地与销售地最容易做文章。

许诺销售包括:展会展示、官网展示、电商平台商品页面、宣传册、报价单。只要面向不特定公众做出销售意思表示,就构成许诺销售。

实践中,原告常选择在展会举办地起诉,因为展会期间证据集中、产品集中、被告也到场,便于保全。

三、网络销售中的收货地

这是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一点。

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侵权产品,收货地法院能否管辖?主流观点是可以。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的交付地属于销售行为的完成地,构成侵权行为地。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判确立了这一规则:专利权人通过网络购买侵权产品,收货地可以作为销售行为地,该地法院有管辖权。

这条规则对权利人极为有利。意味着可以在自己所在地购买、在自己所在地起诉,大幅降低维权成本。

但要注意两个限制。第一,购买行为要真实,不能是虚假交易或者仅为一个空包裹。第二,收货地址要与案件有实际联系,不能随意编造一个地址。

被告的反制手段是提管辖异议,主张销售行为地在卖方所在地,收货地只是合同履行地。这类异议成功率不高,但能拖延时间。

四、虚列被告的风险

有的原告为了制造管辖连接点,把某个本地销售商列为共同被告,实际只想起诉外地的制造商。

这种做法在实务中很常见,但风险在上升。

法院会审查:本地被告是否真实存在侵权事实、是否有独立的诉讼标的、是否属于恶意追加。如果本地被告只是买了一件产品转售,或者根本不存在侵权,法院可能裁定驳回对本地被告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

更严重的,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滥用诉权,要求赔偿因管辖异议产生的费用。

所以正确的做法是:如果确实要向制造商主张,就在制造地或者制造商住所地起诉;如果本地销售商确有侵权,正常列其为被告,但不要把管辖建立在一个虚构的连接点上。

五、管辖异议怎么提

时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

形式:书面异议,说明理由,附证据。理由通常是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侵权行为地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专利案件管辖权。

程序: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的,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上诉期为十日。

实务效果:管辖异议加上诉,通常能拖三到六个月。这也是被告常用的时间策略,但如果异议明显不成立,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拖延诉讼,影响后续的程序性申请。

还有一条:提管辖异议的同时,不要提交实体答辩。提交了实体答辩,可能被视为接受管辖。

六、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

收到警告函的一方,可以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管辖规则与侵权之诉相同,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里的「被告」是发函的权利人,所以通常在其住所地起诉。

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有一个前置条件:权利人发出警告,被警告人书面催告其行使诉权,权利人收到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起诉,也不撤回警告的,被警告人才能起诉。

这个前置程序常被忽略,导致起诉被驳回。

七、一个因管辖异议移送的案例

某专利权人在自己的所在地起诉,被告为一家外地制造企业,以及本地的一家五金店。

起诉依据是:在本地五金店购买到被诉产品,公证购买,取得发票。

外地制造企业提管辖异议,主张:本地五金店仅为终端零售,销售数量极小,原告将其列为被告系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本案实质争议在于制造行为,应由制造地法院管辖。

法院审查后发现三点:五金店的经营者与原告的关联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公证购买的产品仅一件,且五金店未能说明进货来源;原告在起诉前曾向制造企业发函,函件中明确表示将在「本地法院」起诉。

据此,法院认定本地被告的追加缺乏正当性,裁定将案件移送制造企业所在地法院。原告上诉,二审维持。

移送后,案件重新排期,整体延误七个月。原告的律师差旅成本增加十余万元。

事后看,这个案子的失分点不在法律,在那份函件。一句「将在本地法院起诉」,把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意图写在了纸上。

八、管辖自查清单

  • 已确认受理法院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
  • 已核实本省是否存在跨区域集中管辖安排
  • 已确认案件属于技术类还是非技术类,明确二审法院
  • 已查明被告住所地,区分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已固定侵权行为地证据,含制造、销售、许诺销售
  • 网络购买的,保留订单、支付记录、物流签收凭证
  • 共同被告确有侵权事实,非为制造管辖而虚列
  • 管辖异议在答辩期内提出,未同时提交实体答辩
  • 确认不侵权之诉已履行书面催告程序
  • 已评估管辖争议的时间成本,纳入诉讼预算

管辖看似是程序细节,实质是诉讼成本的第一道闸门。选对法院,省下的是差旅、时间与不确定性;选错,可能在开场就输掉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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