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89-866 010-80885651 info@bcac.com.cn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代理记账经营许可 · 持证中介协同执业 微信客服
首页 / 知识产权 / 侵权警告函与商业诋毁的边界
实务指南Insight

侵权警告函与商业诋毁的边界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发现侵权,发一封警告函是最省事的做法。成本几十块,多数小商户收到就停了。

但这封函也是一把双刃剑。发得不当,从维权变成侵权,从原告变成被告。边界在哪里,值得说清。

一、正当发函的五项要素

第一,权利基础明确。写明专利号、商标注册号、著作权登记号,附权利证明。没有权利基础的警告,等同于恐吓。

第二,侵权事实具体。指出被诉产品、销售渠道、时间、地点,不要只写「涉嫌侵权」四个字。

第三,有比对说明。专利案件附技术特征对照表,商标案件附近似判断说明。这一条最能体现发函人是否经过审慎判断。

第四,要求合理。给出停止侵权的合理期限,通常七到十五日;提出协商意愿,而不是只写「否则后果自负」。

第五,范围克制。只发给涉嫌侵权人,不抄送其客户、经销商、平台、行业协会。

五项里,第五项最容易被违反,也最容易惹上官司。

二、越界的四种典型情形

第一种,群发。向侵权人的全部经销商、终端客户、电商平台群发函件,要求下架、停止合作。

第二种,下结论。函件中直接写「你方产品系假冒」「你方构成侵权,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事实上尚未经过任何司法或者行政认定。

第三种,夸大权利。把专利申请号写成专利号,把外观设计专利说成发明专利,把已失效的专利说成有效。

第四种,附条件。要求对方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许可,或者要求其退出某个市场,否则就起诉。

四种情形,都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注意这里的两个关键词: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即使陈述的事实部分真实,但选择性陈述、断章取义,也可能构成误导。

三、怎么判断是否「审慎」

法院通常看四件事。

第一,发函前有没有做侵权比对。有比对报告、有检索记录、有专业意见的,说明尽到了注意义务。

第二,有没有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案件中,这份报告是判断发函人是否审慎的重要依据。

第三,函件的对象与范围。只发给直接相对方的,风险低;向行业扩散的,风险高。

第四,函件的措辞。使用「涉嫌」「经初步比对认为」等表述的,风险低;使用「假冒」「必然败诉」等绝对化表述的,风险高。

四件事里,第三件最要命。一封发给竞争对手全部客户的函,即使内容真实,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当扩散。

四、收到警告函怎么办

三步,不要拖。

第一步,回函。书面回复,要求对方提供权利证明、侵权比对说明、具体的侵权事实。回函本身就是「善意」的证据。

第二步,自查。核对被诉产品与对方权利的对应关系,评估侵权风险。有把握不侵权的,准备不侵权分析报告。

第三步,主动起诉。书面催告对方行使诉权,对方一个月内不起诉的,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三步里,第一步最容易被跳过。很多企业收到函件后不理不睬,结果对方把函件抄送给平台,链接被下架,损失扩大,再想主张商业诋毁已经晚了。

还有一条:如果对方的函件已经导致客户退货、平台下架,要立即固定证据。损失的因果关系,靠这些证据链支撑。

五、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前置条件

这个诉不是想提就能提。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警告可以是函件,也可以是平台投诉、公开声明。

第二,被警告人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权利人收到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不起诉,也不撤回警告。

两个条件都满足,法院才受理。缺一个,会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催告函要写清三件事:催告人在何处、以何种方式使用该技术或者标识;要求权利人在一个月内明确是否起诉;逾期未起诉的,将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这个诉的价值在于:把不确定状态终结掉。企业最怕的不是打官司,是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被告。

六、恶意诉讼的反制

如果对方明知不构成侵权仍然起诉,或者以明显无效的权利起诉,可以主张恶意诉讼,要求赔偿。

认定恶意通常看三点: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比如明知专利将被无效)、起诉时缺乏合理依据、以损害对方为目的而非维权。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应诉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以及因诉讼导致的经营损失。

实务中认定门槛较高,单纯败诉不构成恶意。要有证据证明对方「明知」,比如对方持有负面评价报告仍然起诉,或者起诉前曾表示「就是要拖住你」。

七、一个群发函被判赔的案例

某设备制造商认为同行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委托律所起草警告函,发给了同行的三十二家经销商与五家电商平台。

函件内容:对方产品「仿冒本公司专利技术」「已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请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否则将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实际情况是:该专利尚未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被诉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存在明显差异;所谓「多地查处」并不存在。

五家平台中有三家直接下架了对方产品,持续二十三天;七家经销商取消订单,金额合计一百六十万元。

对方起诉商业诋毁。法院认为:发函人未做侵权比对,未取得评价报告,函件中使用「仿冒」「已被查处」等确定性表述,与事实不符;向经销商、平台扩散,超出了维权的必要范围,构成商业诋毁。

判决:停止发送涉案函件,在行业内刊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八十万元及合理开支六万元。

发函人的专利维权诉讼另案审理,最终因被诉方案未落入保护范围被驳回。

一封成本两百块的函,赔了八十六万。教训很直接:警告函的力量来自权利,不来自措辞。

八、发函与应对清单

  • 函件载明权利号、权利人、有效期,附权利证明
  • 附技术特征对照表或者近似比对说明
  • 已取得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 措辞使用「涉嫌」「初步比对」等非绝对化表述
  • 仅发送给涉嫌侵权人,不抄送其客户与平台
  • 给出合理的停止期限,表达协商意愿
  • 留存发函记录与送达凭证,作为后续诉讼证据
  • 收到函件后书面回函,要求提供比对说明
  • 同步自查并准备不侵权分析报告
  • 需起诉确认不侵权的,已履行书面催告与一个月等待

警告函是一种「低成本施压」,它的正当性来自审慎,而不是来自气势。措辞越绝对,举证责任越重;范围越广,越难解释。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这份流程落到你的企业,需要改哪几处?

说明行业、规模与当前节点,我们会指出可执行的先后次序、哪些环节能并行,以及大致的费用区间。

客服电话 4000-989-866 北京总部 010-80885651
在线咨询
诚立集团微信客服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