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89-866 010-80885651 info@bcac.com.cn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代理记账经营许可 · 持证中介协同执业 微信客服
首页 / 知识产权 /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实务
实务指南Insight

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的实务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一项技术被写入标准,实施者就绕不开它。权利人因此获得了一个特殊的地位:不是普通的市场主体,而是标准的守门人。

这个地位带来一项义务:许可必须公平、合理、无歧视。但义务的具体内容,法律没有写细则,只能靠谈判与判例一点点填。

一、谈判的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侵权通知。权利人向实施者发出通知,指明涉及的专利、对应的标准条款、被诉产品,并附权利要求对照表。

第二阶段,意愿表达。实施者书面表示愿意获得许可,提出保密要求,要求权利人披露许可条件与费率依据。

第三阶段,信息披露。在保密协议下,权利人提供专利清单、权利要求对照表、既有许可的费率区间(可以脱敏)。

第四阶段,报价与还价。双方就费率、计费基础、许可范围、支付方式谈判。这一阶段可能反复多轮。

第五阶段,僵局处理。谈不成的,一方起诉请求法院确定费率,或者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投诉。

五个阶段里,第二和第三最容易出问题。实施者不愿表态,被视为不善意;权利人不愿披露,被视为不诚信。两边都可能因此失去有利地位。

二、双方各自的行为义务

权利人一方,通常要求做到四点:及时通知、提供对照表、报价有依据、不附加不合理条件。

实施者一方,通常要求做到四点:明确表示愿意许可、提出合理反报价、不拖延谈判、提供必要的销售数据。

「善意」不是道德评价,是行为清单。法院判断时,看的是双方有没有按上述动作做,而不是看谁的态度好。

一个常见的误区:实施者以为「我提了反报价就是善意」。如果反报价明显低于合理水平、没有计算依据、且长期不调整,法院可能认定其缺乏善意。

反过来,权利人如果只给一个总价、拒绝说明计算方法、拒绝提供任何可比许可信息,也可能被认定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义务。

三、禁令为什么难获得

标准必要专利的特殊性在于:一旦颁发禁令,实施者可能被迫退出市场,影响公共利益与标准实施。

因此,法院在考虑禁令时,会重点看实施者是否有过错。

实施者无明显过错的典型情形:主动表达许可意愿、提出合理反报价、提供了担保或者提存、未拒绝谈判。这些情形下,法院通常不判禁令,而是判令支付许可费。

实施者有明显过错的情形:拒绝谈判、长期拖延、拒绝提供销售数据、恶意压低报价且拒不调整。这些情形下,禁令的可能性上升。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条规则很重要:被诉时第一件事不是否认侵权,而是证明自己一直在善意谈判。

四、费率确定的三种方法

第一种,可比许可法。参照权利人与其他实施者签订的许可合同,调整产品范围、地域、期限、专利数量的差异后确定费率。

第二种,自上而下法。先确定该标准下全部必要专利的总费率,再按权利人持有的专利数量占比分摊。

第三种,自下而上法。从最小可销售单元的价值出发,评估该专利技术对单元的贡献,累加得出费率。

三种方法各有局限。可比许可依赖数据的可获得性;自上而下依赖总费率的共识;自下而上依赖技术贡献的量化。

实务中法院往往多法并用,交叉验证。单独用一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容易被质疑。

五、反垄断的风险点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基本判断。

四个高风险行为:拒绝许可(无正当理由)、搭售非必要专利、收取明显过高的许可费、对不同交易相对人实行歧视性待遇。

还有一类:以禁令相威胁,迫使实施者接受不合理条件。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实施者的救济路径有两条:向法院起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赔偿;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请求调查。

两条路的举证重点不同。司法路径要证明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损失;执法路径侧重行为本身对竞争秩序的影响。

六、专利池与池许可

标准必要专利常集中在专利池中,由池管理者统一许可。池许可的效率高,但也带来新问题。

第一,必要性问题。池中可能混入非必要专利,实施者为不需要的专利付费。

第二,费率叠加。多个池分别收费,累计费率可能超过产品利润。

第三,许可范围。池许可通常只给全球或者区域打包许可,实施者想按产品线拆分,往往不被接受。

谈判时要注意三点:要求披露池中专利与标准的对应关系;要求按实际使用情况计费;要求保留对非必要专利的异议权。

七、一个被判按合理费率支付的案例

某通信设备企业被境外专利权人起诉,主张其产品使用了标准必要专利,要求停止销售并赔偿。

被告的抗辩集中在两点:一是自己一直愿意谈判,提出了反报价并提供了销售数据;二是原告的报价明显高于其对其他实施者的许可费率。

法院查明:被告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书面表达许可意愿;在保密协议下获得了原告的专利清单与部分可比许可信息;先后提出三轮反报价,均附计算依据;在诉讼期间按原告报价提存了许可费。

法院认定:被告无明显过错,不支持停止销售的请求;原告的报价未充分说明计算依据,且对不同实施者的费率差异缺乏合理理由。

费率确定采用可比许可法为主、自上而下法校验:以原告与其他两家实施者的许可合同为基础,调整专利数量与产品范围的差异,确定费率为相关产品净售价的百分之一点二;按此计算,被告应支付许可费人民币一亿一千万元。

判决同时明确: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

这个案子的意义在于:谈判行为本身成了判决依据。被告赢的不是技术,是过程。

八、许可谈判准备清单

  • 已梳理涉案专利与标准条款的对应关系
  • 已取得权利人提供的权利要求对照表
  • 已书面表达许可意愿,留存送达凭证
  • 已提出有计算依据的反报价,并说明调整逻辑
  • 已提供销售数据,或在保密协议下承诺提供
  • 已收集可比许可信息,评估费率合理性
  • 已评估专利必要性,对非必要专利提出异议
  • 已评估禁令风险,必要时提存许可费或提供担保
  • 已评估反垄断救济路径,固定滥用行为的证据
  • 谈判全程留痕,邮件、会议纪要、报价单归档

标准必要专利谈判,本质是一场关于「谁更讲道理」的较量。技术强弱决定起点,谈判记录决定终点。法庭上最有说服力的,往往不是技术报告,是那几十封往来邮件。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这份流程落到你的企业,需要改哪几处?

说明行业、规模与当前节点,我们会指出可执行的先后次序、哪些环节能并行,以及大致的费用区间。

客服电话 4000-989-866 北京总部 010-80885651
在线咨询
诚立集团微信客服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