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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被人拿去商用,能不能起诉?企业用生成内容做宣传,要不要标注?把别人的作品喂给模型训练,算不算侵权?

三个问题,法律都还没有完全定论。但近两年的判例与监管规则,已经画出了大致的轮廓。

一、独创性怎么判断

著作权保护的是有独创性的表达。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有没有独创性,关键看人在其中投入了多少。

投入多的情形:精心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多轮迭代修改,人工筛选与后期处理。这类情形下,内容体现了人的选择与安排,可能构成作品。

投入少的情形:输入一句简单描述,直接采用输出结果,不做任何调整。这类情形下,内容更接近机器的自动生成,难以认定独创性。

判断的核心不是「谁画的」,是「人的智力投入是否达到了创作的高度」。这个标准是弹性的,个案差异大。

已有判例支持:使用者通过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反复调整,生成体现特定构思的图片,构成美术作品,使用者享有著作权。

也有判例持相反观点:认为生成过程由算法主导,人的输入不构成创作行为,结果不属于作品。

分歧还在,但趋势是:投入越具体、越可证明,越可能被认定为作品。

二、三类归属主张

第一类,归使用者。理由是使用者提供了构思、选择了表达、承担了风险。目前多数支持构成作品的判例,都持这一立场。

第二类,归开发者。理由是模型、算力、数据由开发者提供,生成内容是系统运行的产物。这一主张在司法中支持度低。

第三类,无著作权。理由是生成内容缺乏人类作者,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使用。

三类主张并存,意味着企业不能想当然。用生成内容做核心资产,要先评估风险。

实务建议:对重要的生成内容,保留完整的生成记录,包括提示词、参数、迭代版本、人工修改痕迹。这些记录是主张权利的基础。

三、标识义务

监管规则要求: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的内容进行标识,让公众知道这是生成内容。

标识分两种:显式标识,在内容上或者交互界面中添加文字、声音、图形提示;隐式标识,在文件元数据中添加生成信息。

服务提供者承担主要标识义务;使用者通过接口生成内容的,也应当按照要求保留标识。

标识义务与著作权是两件事。标注了「生成内容」,不影响其可能构成作品;不标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必然丧失著作权。

企业使用生成内容做宣传的,建议主动标注。一方面是合规,另一方面也是避免消费者误认。

四、训练数据的侵权风险

模型训练需要大量数据,其中可能包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这涉及复制权与改编权。

三种情形要区分。

第一种,训练阶段复制作品。多数观点认为,训练过程中的复制属于复制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要看使用的目的、性质、数量、对原作品市场的影响。

第二种,输出阶段再现作品。生成内容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可能侵犯复制权或者改编权。

第三种,输出阶段模仿风格。风格本身不受著作权保护,但如果在世作者的作品风格被定向模仿并用于商业竞争,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三种里,第二种风险最直接。企业使用生成内容前,应当做一次相似性检查,避免输出与知名作品高度相似。

五、企业使用的四条规则

第一条,重要内容不用纯生成。核心品牌素材、主视觉、商标图样,应当由人创作或者经过实质性人工修改。

第二条,保留生成记录。提示词、参数、版本、修改痕迹,按项目归档。

第三条,做相似性检查。发布前检索,避免与现有作品高度相似。

第四条,标注来源。按监管要求标识,避免消费者误认,也避免被认定为虚假宣传。

四条里,第一条最容易被违反。省了设计费,可能赔上更大的代价。

六、一个生成图片被认定构成作品的案例

某设计公司使用生成工具制作一组插画,用于客户的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为:撰写详细提示词描述构图、色调、风格;设置多组参数;生成百余张候选图;人工筛选后,用绘图软件调整细节、修正结构、补充元素。

后发现有商家在电商平台销售印有相同插画的商品,遂起诉。

被告抗辩:图片由人工智能生成,不属于作品,原告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原告在生成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包括设计提示词、设置参数、筛选迭代、人工修改,最终图片体现了原告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

判决被告停止销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五千元。

赔偿金额不高,但意义明确:生成内容不是天然无主,投入足够的人,可以主张权利。

对照案例:另一家企业用一句话提示生成图片,直接用于宣传,被诉后主张著作权,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智力投入,未支持其权利主张,案件以和解结案。

七、合同怎么约定

三类合同要加条款。

第一类,委托设计合同。明确生成内容的使用范围、是否可商用、侵权责任由谁承担。设计方使用生成工具的,应当披露。

第二类,员工劳动合同。明确员工使用生成工具完成工作成果的权利归属,以及披露义务。

第三类,内容采购合同。要求供应方保证内容不侵权,并承担因侵权导致的赔偿责任。

三类里,第一类最需要。设计方用生成工具省了成本,风险不能全留给甲方。

八、生成内容管理清单

  • 已区分核心素材与一般素材,核心素材由人创作
  • 生成过程有记录:提示词、参数、迭代版本
  • 人工修改痕迹可查,含分层文件与修改说明
  • 发布前做相似性检索,排查与现有作品的冲突
  • 按要求添加显式标识与隐式标识
  • 委托设计合同明确生成工具的使用披露义务
  • 合同约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员工使用生成工具的工作成果归属明确
  • 训练或者微调使用他人作品的,评估授权需求
  • 建立生成内容台账,记录来源与使用范围

人工智能把创作的门槛降到了很低,但权利的门槛没有降。谁投入了智力,谁才有资格说这是自己的作品。而这个「投入」,要能拿出来给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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