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公司出资请编剧写剧本,付了钱、拿了稿,以为万事大吉。等到要改编、要拍续集、要授权给平台,才发现权利不在自己手里。
原因很简单: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律有默认规则,而默认规则对出资方不利。
一、委托作品的默认规则
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也就是说,没写清楚,著作权归编剧,不归影视公司。
影视公司付了钱,得到的是什么?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但这个范围有多宽,争议很大。
「特定目的」是拍一部电影,还是包括电视剧、网剧、续集、衍生品?法院的认定不一。有的认为限于约定的使用方式,有的认为包括与委托目的直接相关的使用。
所以最稳妥的做法是:合同写清楚,不要依赖默认规则,也不要依赖「特定目的」的解释。
二、合同必须写明的五项
第一项,著作权归属。明确写「著作权(包括全部财产权利)归委托人所有」,或者「归受托人所有,委托人享有专有使用权」。
两种模式各有适用场景。影视公司通常要求前者,买断权利;编剧希望保留部分权利,尤其是改编权与续集权。
第二项,署名方式。署名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约定行使方式。写清:是否署名、署名位置(片头、片尾、海报)、字号大小、排名顺序。
第三项,修改权。委托人是否有权修改剧本?修改到什么程度需要编剧同意?建议约定:重大修改需经编剧书面同意,文字性调整可以自行处理。
第四项,后续开发。续集、前传、衍生剧、游戏改编、舞台剧改编,是否包含在授权范围内?如果包含,是否需要另行付费?
第五项,交付与验收。剧本的集数、字数、格式、交付时间、修改次数、验收标准、尾款支付条件。
五项里,第一项与第四项最容易出问题。前者决定权利归属,后者决定能不能拍第二部。
三、署名权为什么不能剥夺
署名权是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放弃、不能剥夺。
合同约定「编剧不署名」的,该条款无效。编剧仍然可以主张署名。
但署名的具体方式可以约定。比如「片头字幕第三屏署名」,或者「片尾字幕编剧栏署名」。约定不明的,按行业惯例,通常是在片头或者片尾的编剧栏署名。
实务中的争议:影视公司把编剧名字放在片尾滚动字幕的末尾,字号极小,一闪而过。编剧主张署名权受侵害。
法院通常看:是否以「适当方式」署名。判断标准包括位置、字号、时长、是否与其他主创同等对待。
还有一类:多人合作编剧。排名顺序、署名方式,最好在合同中约定,避免成片时争执。
四、改编与续集的授权边界
剧本的价值不只在拍摄,还在后续开发。
改编权:将剧本改编成小说、漫画、游戏、舞台剧的权利。这项权利是否包含在授权范围内,要明确写。
续集权:拍摄续集、前传、衍生剧的权利。这一项最容易被忽略。第一部火了,想拍第二部,发现剧本著作权不在自己手里,或者续集权没有授权。
建议约定:委托人在支付约定费用后,享有续集、前传、衍生剧的改编与拍摄权利;或者约定续集开发时另行协商费用,但编剧不得拒绝授权(优先谈判权)。
还有一条:如果编剧保留著作权,影视公司取得的专有使用权期限是多久?永久还是十年?期限届满后,影视公司能否继续发行已拍摄的成片?这些都要写。
五、付款与风险分担
剧本创作通常分阶段付款:签约付百分之二十,大纲通过付百分之三十,初稿交付付百分之三十,终稿验收付百分之二十。
每一阶段的验收标准要具体。写「大纲需经甲方认可」,等于给甲方无限拒付的空间。建议写:甲方应在收到大纲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认可。
还有一类争议:项目终止。片子没拍成,已付的款项要不要退?剧本能不能另作他用?
建议约定:因甲方原因终止的,已付款项不退,剧本著作权按约定处理;因乙方原因终止的,按已完成阶段结算,未完成部分退还相应款项。
六、一个剧本归属争议的案例
某影视公司委托一位编剧创作二十集电视剧剧本,合同约定「剧本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稿酬六十万元」。
剧集播出后反响不错,影视公司筹备续集,另行聘请编剧创作。原编剧主张:合同只约定著作权归甲方,未约定续集开发,续集使用其笔下的人物与故事线,侵犯其权利。
影视公司抗辩:著作权已归甲方,包括改编权与续集开发权。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著作权归甲方所有」,该表述涵盖了著作权法列举的财产权利,包括改编权;续集使用原剧本的人物与故事背景,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在著作权归属甲方的范围内;但原编剧仍享有署名权,续集应当为其署名。
判决:驳回原编剧关于停止续集开发与赔偿的请求;影视公司应在续集的片头或者片尾为原编剧署名,并注明「根据其原创剧本改编」。
这个案子的结论对影视公司有利,但过程耗费一年多。如果合同当初写明「包括改编、续集、衍生开发」,这一年的争议可以省掉。
对照案例:另一家公司的合同只写「委托创作剧本,用于拍摄电视剧」,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剧集播出后公司想开发网剧版,编剧拒绝授权,公司只能另行购买改编权,支付了一百二十万元。
七、编剧一方的注意点
四点。
第一,保留署名权。即使著作权转让,也要约定署名方式,这是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二,争取后续分成。剧本被改编成影视、游戏、舞台剧的,可以约定分成比例,而非一次性买断。
第三,约定修改的边界。避免「甲方有权任意修改」的条款,至少限定为「不得改变主要人物与故事主线」。
第四,保留优先合作权。续集开发时,编剧享有优先创作权,这是行业内的常见安排。
四点里,第二点最实际。一次性买断的费用有限,后续分成才是长期收益。
八、剧本委托合同清单
- 著作权归属明确,写明是否包含财产权利的全部内容
- 署名方式具体:位置、字号、排名、是否注明改编
- 修改权的边界清晰,重大修改需书面同意
- 续集、前传、衍生剧的开发权明确约定
- 改编为游戏、舞台剧、小说的权利单独列明
- 交付标准、验收期限、修改次数有约定
- 分阶段付款与验收节点对应
- 项目终止时的结算与权利处理有约定
- 编剧保留优先合作权的,写明行使方式
- 多人创作的署名顺序与权利分配明确
剧本是影视项目的起点,也是权利纠纷的起点。合同里多写一句话,片场就少一场官司。而这句话,往往就是「续集归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