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企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僵持多年。打无效、打侵权,花钱又伤和气。
还有一条路:签一份共存协议,划清边界,各做各的。
一、共存协议是什么
共存协议,指两个或者多个商标权人约定,在特定商品、特定地域、特定使用方式下,允许各自商标并存的书面文件。
形式上有两种:一是双方签署的共存协议,二是单方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同意他人在特定范围内注册或者使用)。
两种形式的证明力不同。双方签署的,说明彼此认可;单方出具的,只能说明在先权利人「不反对」,不能证明「不会混淆」。
协议的核心是「划界」:谁用在哪、怎么用、不能怎么用。三句话写不清,协议就是一张纸。
协议不是万能的。它可以解决民事纠纷,但不能当然排除行政审查中的近似认定。签了协议,也只是把「对方不告你」这一层解决了。
二、审查机关的态度
过去,共存协议对审查的影响有限。审查机关认为,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混淆,属于公共判断,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处分。
近年态度有所变化。在部分案件中,共存协议被作为「不存在混淆可能」的参考证据,尤其双方商标差异明显、商品关联度不高时。
但态度仍是「参考」,不是「依据」。签了协议仍被驳回的案例不少。
所以协议不能作为「唯一手段」。它更适合作为「辅助材料」,配合商品限缩、图样微调一起使用。
影响审查的因素有三: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协议内容的完整度。近似程度越高,协议的作用越小。
还有一个因素:协议是否明确了「避免混淆的措施」。只写「各自使用」,不如写「不得使用相同包装、不得在同一货架陈列、不得互相引用」。措施越具体,说服力越强。
还有一类情形,协议完全不起作用:涉及公共利益、可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审查机关不受协议约束。
三、协议必备的六项条款
条款一,商标清单。双方商标的注册号、图样、类别、核定商品,逐项列明。
条款二,使用范围。各自可以使用的地域、商品、渠道、方式。
条款三,使用规范。图样不得修改、不得突出使用某一部分、不得与对方商标并列使用。
条款四,禁止行为。不得申请与对方商标近似的其他商标、不得许可他人在边界外使用、不得进行混淆性宣传。
条款五,监督与违约。定期沟通机制、发现违约的处理方式、违约金或者赔偿计算。
条款六,终止与后续。协议终止的条件、终止后已使用商标的处理、库存清理期限。
六项里,第三项与第四项最容易被忽略。协议只写「各自使用」,不写「怎么用」,边界依然模糊。
协议还要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还是诉讼、管辖地在哪里,写清楚。没有约定,出了纠纷先打管辖,又是半年。
四、备案与登记
共存协议本身不需要向商标局备案,因为没有这项法定程序。
但在驳回复审、异议答辩、无效宣告等程序中,协议要作为证据提交。提交时要附中文译本(涉外协议)、签署主体的资格证明。
协议涉及商标转让、许可的,要另行办理转让或者许可备案。共存协议不能替代这些法定程序,替代了也不产生效力。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等到被第三方异议时才发现,真正管用的还是注册证。
还有一层:协议最好办理公证。公证不是生效要件,但能提高证明力,尤其在对方日后否认签署时。
五、协议之后的管理
签了协议不等于一劳永逸。要建立三件事:使用监控、违约处理、定期复盘。三件事都有专人负责,才叫管理。
使用监控:定期检索对方的新申请、监测市场使用情况,发现越界及时发函。
违约处理:先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改正;不改的,按协议主张违约金或者解除协议。
定期复盘:市场变化、商品拓展、渠道调整,都可能让原协议的边界不再适用,需要补充或者修订。
最常见的问题是「签完就忘」。三年后再看,对方的商标已经用到了协议之外,而自己没有任何记录。
六、一起签了协议仍被驳回的案例
某食品企业申请注册一件文字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企业联系在先商标权人,签署了共存协议,并在驳回复审中提交。
协议约定:双方商标各自使用,申请人的商标仅用于「糕点类」商品,不得用于「面包、饼干」。
复审认为: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高度近似,指定商品均为第三十类,销售渠道与消费群体完全重合;共存协议限定的商品范围与申请指定的商品范围不一致,不能证明不会造成混淆。
商标仍被驳回。企业随后修改申请,将商品限定为「糕点」,并重新提交协议,第二次获准。
这个案子的关键,是「协议范围要与申请范围一致」。协议限定了糕点,申请却报了一堆商品,审查自然不认。
七、签协议前的三个判断
第一个,近似程度。图样、呼叫、含义三方面差得越多,协议越可能被认可。
第二个,商品关联度。商品差异大、渠道不同,协议的说服力更强。
第三个,对方动机。对方是否真的愿意长期共存,还是只想收一笔「同意费」。后者容易在后续反悔。
三个判断做完,再谈条款。判断不清就签,签了也是废纸。
八、共存协议清单
- 核对双方商标的注册号、图样与核定商品
- 评估近似程度与商品关联度
- 协议列明各自的使用地域、商品与渠道
- 约定图样不得修改、不得突出使用
- 约定不得申请新的近似商标
- 约定监督机制与违约责任
- 约定终止条件与库存清理期限
- 协议范围与商标申请范围保持一致
- 办理公证,提高证明力
- 建立使用监控与定期复盘机制
共存协议的本质,是把「谁也吃不掉谁」变成「各吃各的那块」。边界画得清,才能长久;画不清,只是把战争推迟,代价是双方都多花了几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