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法评估的可信度,八成取决于可比公司选得对不对。选了一堆业务不同、规模差十倍的公司,算出来的倍数没有意义。
但实务中,可比公司常常是“能找到谁就用谁”,因为完全可比的公司在往找不到。
一、四个筛选维度
维度一:业务。产品/服务相同或相近、客户群体相同、商业模式相同(直销/经销、自营/平台、To B/To C)。
业务的权重最高。业务不同的公司,毛利率、增长率、风险特征都不同,倍数不可比。
维度二:规模。收入规模、资产规模在同一量级(通常差距不超过 5 倍)。规模差异会带来估值差异:大公司流动性好、抗风险能力强,通常享有估值溢价。
维度三:成长性。历史增长率、预期增长率接近。高成长公司 PE 高,低成长公司 PE 低,这是常识。
维度四: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客户集中度、供应链依赖)、财务风险(杠杆率)、政策风险(行业监管)。风险高的公司,估值倍数低。
四个维度里,业务和规模是硬条件,成长和风险可以通过调整来修正。
二、可比性调整的三种方法
找到的公司不可能完全可比,需要调整:
方法一:比率调整。用 PEG(PE/增长率)消除成长性差异。A 公司 PE 40 倍、增长 40%,PEG = 1;B 公司 PE 20 倍、增长 20%,PEG = 1。两者估值水平实际相当。
方法二:回归分析。用多家可比公司做回归,找出“倍数 = a + b × 增长率 + c × 净利率”的关系,再代入被评估企业的参数,得出调整后的倍数。适用于可比公司数量较多(10 家以上)的情形。
方法三:定性调整。根据差异逐项打分,给出调整系数(如成长性差异 -10%、风险差异 +5%)。主观性强,但操作简单,适用于可比公司少的情形。
三种方法可以组合使用。规范的做法是至少用两种,看结论是否一致。
三、可比公司数量
数量上的经验值:
- 5-8 家:可以算出均值、中位数,剔除极端值;
- 3-4 家:勉强可用,但要说明为什么少;
- 少于 3 家:不可靠,建议改用其他方法(收益法、成本法);
- 超过 10 家:可以做统计分析,但要注意“为了凑数而放宽标准”。
数量不是越多越好。10 家业务各不相同的公司,不如 4 家业务高度相似的公司。
四、一个用巨头做可比公司的案例
某工业机器人集成商(年收入 3.2 亿元)需要评估,采用市场法(PE)。
评估报告选了 6 家可比公司:两家千亿级机器人龙头(收入 300 亿+)、两家百亿级自动化企业、两家五十亿级系统集成商。PE 分别为 68、55、42、38、35、31 倍,平均 44.8 倍。
被评估企业 2022 年净利润 3600 万元,评估值 = 3600 × 44.8 = 16.1 亿元。
问题:
- 规模严重不可比:被评估企业收入 3.2 亿元,可比公司最小的一家也有 45 亿元,差 14 倍;
- 业务不可比:两家龙头做本体制造(毛利率 35%+),被评估企业做系统集成(毛利率 22%),商业模式完全不同;
- 成长性不可比:龙头增速 15%-20%,被评估企业增速 8%;
- 未考虑非上市公司的流动性折扣。
合理的做法:只选系统集成类的可比公司(2-3 家),PE 取 25-30 倍;考虑规模与流动性,取下限 26 倍;再打 25% 流动性折扣。
重新测算:3600 × 26 × (1 - 25%)= 7.02 亿元。
与原评估值 16.1 亿元相差 9.08 亿元,高估 129%。
后果:该评估用于员工持股平台的入股定价,员工按 16.1 亿元估值出资。两年后公司融资时估值只有 8 亿元,员工持股浮亏 50%,引发集体诉讼,公司被迫以原价回购,支付现金 1.2 亿元。
五、找不到可比公司怎么办
三种替代方案:
- 放宽到“相近行业”。比如做工业无人机,可参考消费无人机、工业自动化、航空零部件。但要说明差异并调整。
- 用交易案例比较法(可比交易法)。找同行业近年发生的并购、融资交易,用交易倍数。优点是更贴近实际成交价,缺点是可查的交易数据少、时点可能较早。
- 放弃市场法,改用收益法。如果实在找不到可比对象,市场法强行使用就是误导。
六、可比公司选择的检查清单
- 说明筛选标准的四个维度及权重;
- 可比公司数量 5-8 家,少于 3 家要说明理由;
- 业务可比性:产品、客户、商业模式三项逐一对比;
- 规模可比性:收入、资产规模差距不超过 5 倍;
- 成长性、风险差异,用调整系数或回归修正;
- 剔除异常值(PE 为负、超过 100 倍的);
- 同时列示均值与中位数;
- 考虑流动性折扣与控制权溢价;
- 用两个以上比率交叉验证;
- 在报告中披露可比公司名单、筛选过程、调整方法。
可比公司是市场法的“参照物”。参照物选错了,测出来的数就是错的。宁可少选几家真正相似的,也不要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