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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中的禁止反悔与捐献规则

知识产权 作者:诚立集团 · 知识产权研究组 全文阅读

专利侵权的判断分两步:先看被诉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不落入的,再看是否构成等同。

等同是一条弹性通道,让权利人能覆盖那些「改头换面但实质相同」的方案。但这条通道有两个闸门:禁止反悔与捐献规则。它们的作用,是防止权利人两头得利。

一、两条规则的共同逻辑

专利制度有一个基本交换:权利人公开技术,换取一段时间的排他权。排他权的边界由权利要求划定,划定之后不能随意扩张。

如果权利人在审查阶段为了拿到授权,主动把范围缩小,拿到授权后又想在诉讼中把缩小的部分要回来,这就是两头得利。

如果权利人在说明书里写了一个方案,却没有写进权利要求,说明他放弃了这部分保护,事后也不能通过等同把它捡回来。

两条规则管的是同一件事:权利要求的边界一旦确定,就不能在诉讼中悄悄扩张。

二、禁止反悔的适用条件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存在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比如把「弹性件」改成「弹簧」,或者在意见陈述中写明「本发明不包括橡胶材质」。

第二,该修改或者陈述对授权起了实质作用。如果审查员根本没有考虑这一点,或者修改与授权无关,不适用。

第三,被诉技术方案属于被放弃的部分。也就是说,权利人现在主张的等同,恰好是当初放弃的那块。

三个条件里,第二个最容易产生争议。实务中要调取审查档案,看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修改文本的对应关系。

关于适用的力度,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完全排除,只要放弃过就一概不许主张;一种是弹性排除,看修改的原因与目的,只有涉及技术方案实质的才排除。目前主流是后者。

三、审查档案怎么调取

审查档案是公开的,任何人可以查询。渠道有三个:专利局的官方查询系统、专利公布公告的文本、代理机构留存的往来文件。

要看的材料有五类:审查意见通知书、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修改文本、复审决定、无效宣告决定。

看的方法是做对照表:原权利要求怎么写、修改后怎么写、为什么改、审查员接受的理由是什么。

最容易出问题的是「意见陈述」。申请人有时为了说明创造性,会主动强调「本发明的某特征与现有技术不同」,这种强调即使没有修改权利要求,也可能构成限缩性陈述。

所以被告在应诉时,第一件事不是比对技术特征,是调档案。档案里往往藏着权利人的自我限定。

四、捐献规则的判断标准

捐献规则来自司法解释:对于说明书中有描述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社会公众,不能通过等同原则纳入保护范围。

三个判断点。

第一,说明书中有明确描述。含糊提及不算,要有可实施的技术内容。

第二,该方案未写入权利要求。包括从未写入,以及修改时删除。

第三,该方案与被诉方案对应。如果被诉方案与说明书描述的那个变体一致,就直接落入捐献范围。

有一个例外:如果说明书只是笼统列举「可以采用金属、塑料、陶瓷等材料」,而权利要求写的是「金属」,被诉方案用塑料,这属于上位概念的常规选择,一般不适用捐献规则,仍可讨论等同。

区分的关键是:说明书描述的是一个具体的、可替代的技术方案,还是一句概括性的列举。前者构成捐献,后者不构成。

五、两条规则的差别

四处差别。

第一,来源不同。禁止反悔来自审查过程中的行为;捐献规则来自说明书与权利要求的不一致。

第二,依据不同。禁止反悔看档案,捐献规则看文本。

第三,效果不同。禁止反悔是「你放弃了,不能再要」;捐献规则是「你没要,视为送给公众」。

第四,适用范围不同。禁止反悔只针对被放弃的那部分;捐献规则针对说明书中公开但未主张的全部方案。

实务中两条可以并用。被诉方案既在说明书里被描述过,又在审查中被放弃过,两条理由都能成立。

六、权利人的应对

如果自己是权利人,被对方主张这两条规则,可以从三个角度回应。

第一,修改不是限缩性的。比如只是澄清含义、修正明显错误、调整引用关系,没有改变保护范围。

第二,修改与授权无关。审查员接受的理由是别的特征,被诉方案与那个特征无关。

第三,被诉方案不属于被放弃的部分。放弃的是「橡胶材质」,被诉方案用的是「硅胶」,两者不同。

更根本的办法是事前做好:撰写申请文件时,把可预见的变体尽量写进从属权利要求;审查阶段做修改时,想清楚这句陈述将来会不会被拿来打自己。

七、一个限定后主张等同被驳回的案例

某企业持有一项连接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写的是「弹性接触件」。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引证一份对比文件,认为「弹性接触件」涵盖过宽。

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写明:本发明的弹性接触件为螺旋弹簧,通过轴向压缩实现接触压力,与对比文件中的片簧结构不同。随后把权利要求修改为「螺旋弹簧」。

专利授权后,企业发现市场上有一款产品使用橡胶柱实现同样的接触功能,遂提起诉讼,主张构成等同侵权。

被告调取审查档案,提交了那份意见陈述书,主张适用禁止反悔:权利人已经把「弹性接触件」限缩为「螺旋弹簧」,并明确排除片簧等其他弹性结构,现在不能把橡胶柱重新纳入。

法院认为:申请人为获得授权,主动将「弹性接触件」限定为「螺旋弹簧」,并陈述了螺旋弹簧与对比文件的区别,该限缩对授权起了实质作用;被诉方案的橡胶柱属于被放弃的弹性结构范围,权利人不得再主张等同。

判决不构成侵权。原告上诉,二审维持。

事后看,这个案子的胜负在审查阶段就定了。一句为了拿授权而写的陈述,五年后成了对方的抗辩依据。撰写时的每一句话,都要按将来会被逐字阅读来写。

八、侵权应诉自查清单

  • 已调取涉案专利的完整审查档案
  • 已比对原始权利要求与授权文本的差异
  • 已梳理意见陈述中的限缩性表述
  • 已确认修改或陈述对授权是否起实质作用
  • 已核对说明书是否公开了被诉方案的对应变体
  • 已判断该变体是具体方案还是概括列举
  • 已区分字面侵权与等同侵权,分别论证
  • 禁止反悔与捐献规则并列主张,理由分开写
  • 作为权利人时,已评估修改的限缩性质与范围
  • 新申请撰写时,可预见的变体已写入从属权利要求

这两条规则看起来是技术性的,实质是诚信原则在专利法上的投影。你在审查阶段说过的话,会跟着这个专利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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