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专利侵权起诉状,被告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提无效宣告。但无效程序要一年半载,期间诉讼可能中止,也可能不中止,节奏完全不在自己手里。
还有一条更快的路:现有技术抗辩。它不否定专利的有效性,只说明一件事——我用的技术,在你申请之前就公开了,所以我不侵权。
一、抗辩的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的定义在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两个要点。第一,时间点是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优先权日。第二,公开范围是全球,不限于国内。
还有一层:这里的「现有技术」是单独一份技术方案,不是若干份文献的组合。这一点与创造性判断不同,下面会细说。
二、与无效宣告的差别
五处差别,决定了怎么选。
第一,对象不同。无效宣告针对专利本身,成功了专利就没了;现有技术抗辩只针对被诉技术方案,专利仍然有效。
第二,程序不同。无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是行政程序;抗辩在侵权诉讼中提,是诉讼中的抗辩。
第三,时间不同。无效周期通常十二到十八个月;抗辩在诉讼中一并审理,不额外增加周期。
第四,效力不同。无效宣告对世生效,任何人不能再拿这个专利主张权利;抗辩只对本案生效,换一个产品、换一个型号,还要重新举证。
第五,举证不同。无效可以用多篇文献组合评价创造性;抗辩一般要求一份现有技术完整披露被诉方案的全部技术特征。
实务中两者可以并用:先提无效,同时在诉讼中提抗辩。无效成功则一劳永逸;无效失败,抗辩还有机会。
三、比对方法
关键要记牢:比对的对象是「被诉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不是「被诉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
法院的审查逻辑是:先确定被诉方案的技术特征,再找一份现有技术,看这份现有技术是否披露了全部特征,或者差别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简单替换。
如果被诉方案与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抗辩成立,无需再看专利。
如果存在差别,要看差别是否实质。行业内的常规替换(螺栓换螺钉、电机换气马达)、位置调整、尺寸变化,通常被认为无实质差别。
反过来,如果现有技术没有披露某个关键特征,被诉方案却具备,抗辩不成立。此时只能回到无效程序,用组合文献去评价创造性。
还有一个技术细节:抗辩能否用「一份现有技术加公知常识」组合?实践中存在分歧。多数法院允许在明显属于公知常识的范围内补充,但要求严格说明。
四、六类证据的采信标准
第一类,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期刊、书籍、标准、论文。要有明确的出版日或者公开日。
第二类,公开使用。展会展示、门店销售、现场施工。需要照片、视频、合同、发票、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第三类,公开销售。电商订单、销售合同、发货单。网页截图要能证明发布时间,最好有公证或者时间戳。
第四类,产品实物。实物本身不能证明公开时间,必须配合销售凭证或者宣传资料。
第五类,网页与社交媒体。存档页面、视频平台的上传时间。平台后台数据比前端显示更可信。
第六类,域外公开。境外展会、境外销售、外文期刊。同样要求时间与内容可查。
六类证据的共同要求是两个:公开时间早于申请日,公开内容充分披露技术特征。缺一个,证据就废了。
五、常见的失败原因
第一,时间证明不了。有一台机器,确实是自己五年前做的,但没有任何书面记录。空口无凭。
第二,披露不充分。样本册上只有外观照片,看不到内部结构,无法与被诉方案的技术特征对应。
第三,证据与被诉方案不匹配。拿A型号的现有技术去抗辩B型号的侵权指控,型号不同、结构不同。
第四,用组合文献。提交三篇文献说「组合起来就是我的方案」,法院认为这属于创造性评价,应在无效程序中解决。
第五,证据形式有瑕疵。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外文资料无中文译本、网页截图无取证过程。
五类里,第一类最致命,也最常见。技术方案早就存在,但企业没有留痕的习惯。
六、与先用权抗辩的区别
两个抗辩容易混。区别在三点。
第一,对象不同。现有技术抗辩针对「技术来源于公有领域」;先用权抗辩针对「我自己在先实施」。两者可以并列主张,但逻辑不同。
第二,时间要求不同。现有技术要求公开在申请日之前;先用权要求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第三,后果不同。现有技术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可以继续实施,没有范围限制;先用权抗辩成立,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也不能转让或许可(随企业一并转让的除外)。
所以能证明公开的,优先主张现有技术抗辩;只能证明自己在先做的,主张先用权。两个都用不上的,只能打无效。
七、一个靠展会会刊胜诉的案例
某机械制造企业被诉侵犯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涉及一种自动送料机构的导向结构。原告索赔一百二十万元。
被告没有提无效,而是提交了一份三年前的行业展会会刊。会刊上有该企业参展产品的整版介绍,包含结构剖视图与文字说明,明确标注了导向槽的倾角与限位块的配合关系。
会刊的出版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十四个月。会刊由行业协会主办,有刊号、有印刷日期,展位号与参展商名录可查。
原告质疑:会刊是宣传资料,不能证明技术方案已经公开。法院认为:会刊公开发行,面向不特定公众,剖视图与文字说明已完整披露导向结构,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为进一步印证,被告还提交了当年展会的参展合同、展位费发票、现场照片,以及两位参观过展位的同行出具的书面说明。
法院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判决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整个诉讼历时七个月,没有走无效程序。如果先提无效,仅程序周期就要一年以上,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较低,结果未必如意。
事后,该企业把「参展资料归档」写进了研发管理制度:每次参展的会刊、样本、照片、合同,全部按年度归档,保存十年。
八、现有技术抗辩清单
- 已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
- 已锁定被诉产品的技术特征,形成特征对照表
- 已找到一份披露全部特征的现有技术,或差别属常规替换
- 证据的公开时间可证明,早于申请日
- 公开内容充分,能对应到具体技术特征
- 外文证据已备中文译本,复印件已核对原件
- 网页证据已公证或加时间戳
- 未将多篇文献组合作为主要抗辩依据
- 与先用权抗辩并列评估,择一或并列主张
- 同步评估无效宣告的必要性,两条路并行准备
现有技术抗辩的价值,在于把战场从「专利好不好」拉回到「我用的是什么」。前者要打赢一个体系,后者只需说清一件事。而这件事能不能说清,取决于三年前有没有把那份会刊留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