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合同最常见的纠纷,不是钱没付,是「你许可的和我用的不是一回事」。
著作权包含十七项财产权利,可以逐项许可,也可以打包许可。合同写得含糊,双方各执一词,最后只能上法庭。
一、许可权利要逐项列明
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写作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列举式:明确列出许可的权利种类,未列明的视为未许可。另一种是概括式:许可「全部著作权财产权利」。
建议用列举式。概括式看似省事,实际容易引发争议:改编算不算?翻译算不算?信息网络传播算不算?
尤其要注意信息网络传播权。很多传统出版、影视发行的合同只写了「出版」「发行」「放映」,没写网络传播。到了网络平台上线时,才发现授权链条里缺这一环。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点:著作权与邻接权。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出版者的权利属于邻接权,许可他人使用表演或者录音,需要单独取得邻接权人的许可,不能只找词曲作者。
二、专有与非专有的差别
专有许可:许可期内,只有被许可人可以行使该权利,著作权人自己也不能行使,也不能再许可他人。
非专有许可:被许可人可以行使,著作权人自己可以行使,也可以再许可他人。
差别的实际影响有三个:许可费(专有通常高数倍)、维权资格(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排他性(专有可能形成市场独占)。
合同里不要用「独家」这种词。「独家」不是法律术语,可能被解释为专有,也可能被解释为排他,甚至被解释为「仅此一家代理商」。写「专有许可」或者「非专有许可」,一句话说清。
三、地域、期限与转授权
地域要具体。写「中国大陆地区」,不要写「国内」;涉及港澳台的,单独列明。
期限要明确起止日。写「三年」,起算点是从签约日、交付日还是首次上线日?三者可能相差半年。
转授权要单独约定。默认情况下,被许可人无权转授权。需要转授权的,写明可以转授权的层级、对象范围、是否需要事先书面同意。
转授权是风险高发区。被许可人层层转授,最后使用者是谁都说不清,著作权人维权时找不到主体。
建议加一条:转授权合同须向著作权人备案,转授权不得超出本合同的范围,被许可人对转授权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署名与修改的边界
署名权是人身权,不能转让,但可以约定署名方式。合同要写明:是否署名、署名的形式(真名、笔名、化名)、署名的位置与大小。
实务中常见争议:出版方把作者名字印在封面折角处,字号极小;或者影视剧把编剧署名放在片尾滚动字幕的末尾。作者主张署名权受侵害。
法院通常看:是否署名、是否以适当方式署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合同写清了,争议就少。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转让。被许可人需要修改的,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约定「许可方有权根据需要修改」的,范围要限定,比如「限于文字性润色,不得改变作品主旨」。
五、维权主体与收益分配
发生侵权时,谁去起诉?赔偿怎么分?
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起诉;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一般要经著作权人授权。
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人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维权所得扣除成本后按比例分配;或者由著作权人统一维权,被许可人配合提供证据。
没有约定的,实践中容易出现「都不管」或者「抢着告」的局面。
约定诉权时还要注意:非专有许可的被许可人即使取得授权,法院仍可能要求著作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或者在判决中说明权利归属,避免重复起诉。
还有一条:维权所得的税务处理。赔偿款属于什么性质的收入,发票怎么开,双方财务要提前沟通。
六、一个漏写网络传播权的案例
某作家与一家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授予出版社专有出版权,期限五年」。合同未提及其他权利。
出版社在第三年将该书内容授权给一家电子书平台上线销售,收取授权费四十万元。作家发现后起诉。
出版社抗辩:出版合同已授予「专有出版权」,电子出版属于出版的一种形式。
法院认为:专有出版权指向的是图书的复制与发行,即纸质图书的出版;信息网络传播权是独立的财产权利,未经许可不得行使;合同中未约定该权利许可,出版社的转授权超出范围,构成侵权。
判决:出版社停止授权行为,赔偿作家经济损失二十八万元及合理开支三万元;电子书平台已支付的部分授权费,由出版社与平台协商处理。
事后,作家与新合作方签约时,把权利种类逐项列明,并单独约定了电子版、有声书、影视改编的授权与分成。
七、合同还要写清的四件事
第一,付酬方式与结算。一次性付酬、版税、保底加分成,各自的结算周期、对账方式、逾期违约金。
第二,交付标准与验收。作品的形式、字数、质量要求、修改次数、验收期限。
第三,违约责任。迟延交付、迟延付酬、超范围使用,各自的责任形式与金额。
第四,合同解除。什么情形可以解除、解除后的库存怎么处理、已支付费用是否返还。
四件里,第四件最少人写,出事时最需要。
八、许可合同自查清单
- 权利种类逐项列明,未列明的视为未许可
- 明确写「专有许可」或者「非专有许可」,不用「独家」
- 地域具体到国家或者地区,含港澳台单独列明
- 期限有明确起止日,起算点清晰
- 转授权单独约定,含层级、对象、备案与连带责任
- 署名方式、位置、字号有约定
- 修改范围有限定,不得改变作品主旨
- 维权主体与赔偿分配明确
- 付酬方式、结算周期、对账方式完整
- 解除条件与解除后的处理有约定
许可合同是一张权利清单。清单上没写的,就是没给。别指望用一句「包括但不限于」覆盖所有,那只是把争议留给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