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估值十亿,百分之十的股权值一亿吗。
不一定。可能值一亿二,也可能值七千万。差别不在公司,在「这百分之十能做什么」。
一、三个层级:全部权益、控股、少数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是百分之百股权的价值。它是评估的起点,多数方法算出来的都是这个数。
控股权益,是能够决定经营与财务政策的股权。它可能不需要百分之五十一,取决于股权结构、表决机制、章程约定。
少数权益,是不能单独决定政策的股权。它享受分红,参与剩余财产分配,但对公司怎么经营说不上话。
三者的关系是:全部权益价值等于各股东权益价值之和。所以如果控股部分有溢价,少数部分就必然有折价,不能两边都溢价。
这一点在实务中常被忽略。买方按控股溢价买,卖方按比例算少数股权,两边都说自己有理。
二、控制权溢价与少数股权折价的来源
控制权的价值来自四件事。
第一,决定分配。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分多少、什么时候分。少数股东只能等。
第二,决定人事与战略。换管理层、改主业、卖资产,都是控制权的内容。
第三,获得协同。收购方拿到控制权后,可以把标的并入自己的体系,产生协同效益。
第四,影响交易。控股股东可以决定公司是否被收购、以什么价格被收购。
少数股权的折价,就是上述四件事都做不到的代价。折价幅度通常在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取决于公司治理、分红政策、股权分散程度。
还要加一层:缺乏流通性折扣。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没有公开市场,变现慢,通常再折百分之十五到百分之三十。
两个折扣可以叠加,但要说明是否重复。有的报告把「少数股权折价」和「缺乏流通性折扣」都取上限,结果折掉一半,明显不合理。
三、优先购买权对价值的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这条权利对价值有两面影响。
一方面,它限制了受让方的范围。只能卖给现有股东,买家少,价格可能被压低。
另一方面,它给了现有股东一个「锁定」的机会。想进来的人必须先问现有股东买不买,现有股东因此获得谈判优势。
评估时要判断:这个优先购买权是可执行的,还是事实上不会行使的。
如果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股权的可转让性提高,折价可以小一些。如果其他股东大概率会行使,外部买家实际买不到,评估对象就变成「对现有股东的价值」,折价可能更大。
这一条在报告里要写清楚,因为它直接决定折价率的选取。
四、章程约定的效力
公司法允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常见的约定有三类。
第一类,限制转让。比如「股东对外转让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类约定有效,但实践中可能导致股权长期无法转让。
第二类,强制随售与优先出售。一方出售时,其他股东按比例跟售;或者公司整体出售时,少数股东必须跟售。
第三类,回购与退出机制。约定离职、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时的回购价格。这类约定直接决定股权的可变现价值。
评估时要看章程原文,不能只看工商登记版本。有的公司有两份章程,一份备案、一份内部执行,后者才是真实规则。
章程约定的回购价格如果是「按注册资本」或者「按净资产」,评估值可能远高于此。这时要区分:评估的是市场价值,还是约定条件下的退出价值。两者不是一回事。
五、评估对象界定错误
四种典型错误。
错误一,把少数股权按全部权益评估。直接用收益法算出公司价值,乘以持股比例,得出少数股权价值。这是最常见的错误,忽略了控制权与流通性的影响。
错误二,把全部权益按少数股权评估。反向的错误,通常出现在国资转让中,为了压低价格。
错误三,评估对象与交易标的不一致。交易的是百分之十股权,评估的是百分之百股权,报告里写「本次评估对象为股东全部权益」,与委托目的不符。
错误四,忽略特殊权利。有的少数股权带有董事席位、一票否决权、优先分红权。这些权利提升了少数股权的价值,评估时不能按普通少数股权处理。
四种错误里,第一种最常见,也最容易被对方律师抓住。
六、折价与溢价的量化方法
三种方法。
第一,市场数据法。用公开市场上控制权交易与少数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差异,推算溢价率。数据来源是并购案例与大宗交易折价统计。
第二,分步法。先算全部权益价值,再单独评估控制权的价值(比如通过协同效应测算),剩余部分归少数股权。
第三,比较法。用可比公司的少数股权交易价格,与全部权益价值比较,得出隐含折扣。
三种方法都需要数据支撑。没有数据就拍一个「百分之二十」,是缺乏依据的。
报告要披露:采用的折价率、数据来源、区间、选取理由、敏感性分析。折价率变动五个百分点对结论的影响,通常要列出来。
七、一个按比例折算被否的案例
某科技公司三名股东,甲持股百分之六十,乙持股百分之二十五,丙持股百分之十五。丙拟退出,与其他股东就价格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法院委托评估。
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评估股东全部权益,结论四亿二千万,按丙持股比例折算为六千三百万。
甲提出异议:丙的股权是少数股权,无控制权、无流通性,按比例折算高估。
法院要求补充评估。评估机构重新分析: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对外转让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约定离职股东股权由公司按上一年度净资产回购;丙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表决权受限。
综合考虑后,取少数股权折价百分之十八、缺乏流通性折扣百分之二十,累计调整后丙的股权价值为四千一百万。
同时,评估报告披露了章程约定回购条款的存在,并说明:若按章程约定的净资产回购价计算,价值为二千六百万。两种口径并列,供法院判断。
法院最终按四千二百万调解结案,接近评估结论。
八、股东部分权益评估清单
- 评估对象明确为「股东部分权益」,未笼统写「股东全部权益」
- 持股比例、表决权、董事席位、一票否决权等权利已核实
- 章程关于转让限制、回购、随售的约定已查阅原文
- 优先购买权是否可执行、其他股东态度已了解
- 控制权溢价与少数股权折价只取其一,未双重计算
- 缺乏流通性折扣与少数股权折价的关系已说明,未重复取上限
- 折价率的来源有市场数据或者可比案例支撑
- 特殊权利(优先分红、清算优先)已在估值中体现
- 敏感性分析已披露,含折价率变动对结论的影响
- 章程约定退出价与市场价值两种口径已分别列示
股权的价值,一半在公司,一半在权利。算清了公司,还要算清这百分之十到底能干什么。算不清后者,结论就只是一个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