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0-989-866 010-80885651 info@bcac.com.cn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代理记账经营许可 · 持证中介协同执业 微信客服
首页 / 资产评估 / 海关估价与完税价格:与评估价的差异
实务指南Insight

海关估价与完税价格:与评估价的差异

资产评估 作者:诚立集团 · 资产评估研究组 全文阅读

一台进口设备,合同价一千万,评估值一千二百万,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一千零八十万。

三个数,三种逻辑。搞清楚差别,才知道该拿哪一份文件去说话。

一、海关估价的六种方法

第一种,成交价格法。以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为基础,加上调整项目。这是首选方法,绝大多数货物适用。

第二种,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找不到相同交易时,用同一出口国出口到同一进口国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第三种,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

第四种,倒扣价格法。以进口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关税、税费、利润与费用,倒推完税价格。

第五种,计算价格法。以生产成本、运输费用、保险费、利润与一般费用为基础计算。

第六种,合理方法。在前五种都不适用时,以合理的方式确定。

六种方法依次适用,不能跳级使用。这是海关估价与资产评估最大的不同:方法有法定顺序。

二、成交价格的调整项目

完税价格不是合同价,要做加减。

应计入的项目:

第一,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与经纪费。

第二,由买方负担的容器费用、包装费用。

第三,买方免费或者以减价方式提供的料件、工具、模具、技术等,其价值应分摊计入。

第四,特许权使用费(符合条件时)。

第五,卖方直接或者间接得到的转售收益。

第六,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应扣除的项目:

第一,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保险费用。

第二,进口关税、税费。

第三,购货佣金。

调整项目的判断,是估价争议的主要来源。尤其是第三项与第四项,企业经常漏报。

三、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

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计入。

第一,与进口货物有关。比如专利技术用于生产该货物、商标用于该货物。

第二,构成销售条件。即买方不支付该费用就无法购买货物。

第三,未包含在实付价格中。

三个条件要逐一判断。不是所有特许权使用费都要计入,也不是都可以不计入。

常见争议:

支付给境外母公司的技术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设备有关。如果技术是用于设备运行,且不付费买不到设备,就要计入。

商标使用费,如果进口的是成品且贴牌销售,通常要计入。

软件许可费,如果软件随设备进口且是设备运行必需,要计入;如果单独购买、可独立使用,可能不计入。

四、与关联交易价格的关系

关联交易的价格,海关会重点审核。理由:关联方可能通过价格安排转移利润,影响税基。

海关审核的方法:比较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分析定价政策;要求提供转让定价文档。

这里有一个常见冲突:税务机关要求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价格要「合理」;海关要求申报价格真实完整,不能低报。两个方向一致,但判断标准与调整方法不同。

企业可能面临:税务上被调增利润,海关上被调增完税价格,同一笔交易被两次调整。这种情况需要通过预约定价安排或者价格磋商协调。

五、与评估价的差异

四处差异。

第一,目的不同。海关估价是为了征税,评估是为了交易或者财务报告。

第二,方法不同。海关估价有法定顺序,评估可以自主选择。

第三,范围不同。完税价格只算到「起卸前」,评估算的是完整价值(含安装调试、境内运输)。

第四,时点不同。海关按申报时点,评估按基准日。

所以评估值通常高于完税价格,差额主要是境内费用与安装调试。这个差额不是错误,是口径不同。

企业用评估报告去和海关沟通时,要说清这一点,否则容易被认为「故意高估」或者「故意低报」。

六、估价争议的处理路径

三步。

第一步,价格磋商。对海关初步估价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说明与证据,进行磋商。

第二步,行政复议。对估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步,行政诉讼。

三步里,第一步最重要。磋商阶段提交的材料包括:合同、发票、付汇凭证、同类货物成交价格、第三方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还有一类:预裁定。对估价有疑问的,可以在进口前申请预裁定,明确完税价格的计算方式。这是最省事的办法,但要在货物进口前做。

七、一个特许权使用费未申报的案例

某制造企业从境外母公司进口生产线设备,合同价折合人民币一亿二千万。另每年向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一千八百万,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三计算。

海关稽查发现,该技术使用费未计入完税价格,认定应当计入,补征关税与进口环节增值税合计约二千三百万,另处罚款五百万。

企业申辩:技术使用费是持续支付的技术支持费用,与设备进口无直接关系。

海关认定:该技术是设备运行的必要条件,不支付技术使用费则无法获得设备(合同明确约定),且技术使用费与进口设备的生产直接相关,符合计入条件。

企业随后申请行政复议,提交了一份评估报告,主张设备价值应扣除技术因素。复议机关认为:评估报告的价值口径(市场价值)与海关估价口径(成交价格加调整项)不同,不能直接用于否定估价结论。

复议维持原决定。企业补缴税款与罚款,并在此后建立了「进口价格与特许权使用费联动审查」机制,在合同签署前由关务、税务、财务三方会审。

八、海关估价与评估衔接清单

  • 成交价格已按法定调整项目加减,未直接使用合同价
  • 运抵境内起卸前的运输、保险费已计入
  • 买方提供的料件、模具、技术分摊价值已计入
  • 特许权使用费的三项条件已逐一判断
  • 关联交易定价有转让定价文档支撑
  • 境内运输、安装调试、税费未计入完税价格
  • 评估报告的价值口径与海关估价口径的差异已说明
  • 同类货物成交价格、第三方报告等证据已准备
  • 争议时先磋商,必要时申请复议或者预裁定
  • 合同签署前完成关务、税务、财务三方会审

海关估价和资产评估,是两套语言。用一套语言去解释另一套,往往越解释越乱。先把口径对齐,再谈数字。

本文由诚立集团专业团队编写,仅供一般性参考,具体事项请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咨询。 需要针对性建议?联系我们 →

这份流程落到你的企业,需要改哪几处?

说明行业、规模与当前节点,我们会指出可执行的先后次序、哪些环节能并行,以及大致的费用区间。

客服电话 4000-989-866 北京总部 010-80885651
在线咨询
诚立集团微信客服二维码